何謂「不誠實取用電腦」

何謂「不誠實取用電腦」

Loewenste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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喺介紹過嘅罪行中有好多萬能 key ,諸如 阻差辦公¹、洗黑錢²、襲警³、遊蕩⁴、藏有攻擊性武器⁵ 以及 破壞社會安寧⁶ 相關罪行如 公眾地方行為不檢⁷、非法集結⁸、暴動⁹ 等。

今次講曾經都係萬能 key 之一嘅 不誠實取用電腦

少少背景,凡涉及有關用電腦嘅罪行,都係喺 1993 年通過嘅條例加入¹⁰,除咗今日講嘅不誠實取用電腦,仲有 誤用電腦¹¹ 同 藉電訊而未經授權下取用電腦¹²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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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 條文基礎

源自 《刑事罪行條例》 Cap. 200 s.161

(1)  任何人有下述意圖或目的而取用電腦
(不論是在取用電腦的同時或在日後任何時間) ——
 (a) 意圖犯罪;
 (b) 不誠實地意圖欺騙;
 (c) 目的在於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或
 (d) 不誠實地意圖導致他人蒙受損失,
 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5年。————————————————

拆解後可以見到 AR 就係 取用電腦 ( Obtain Access );至於取用電腦嚟做啲乜係一啲關係都冇。

但係 MR 就有 4 個,分別係 (a), (b), (c), (d),具備任何一個都夠做。

條文仲指出可以係以下喱兩種情況,而算係不誠實取用電腦。

[1] 若有人取用電腦時有任何一個 MR ;或
[2] 該人取用電腦時冇 MR 但用咗之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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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歷來爭議

喺終審庭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Cheng Ka Yee & Others (FACC 22/2018) 一案判決之前,影裙底、上載敏感嘢、起底、改圖、上網發表敏感言論等,喺 2018 年之前都會以「不誠實取用電腦」被捕被控,萬能 key 嚟。

common sense 都知,自己用自己電腦又點會不誠實?部機係自己嘅,自己點舞都得 ,直接 Access 就得喇, Obtain 乜鬼,唔通自己問自己用唔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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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 終審解決

喱個問題喺 FACC 22/2018 得到解答,當中案情係老師用自己電話外洩試題而被控告不誠實取用電腦,案中爭拗在於能否「取用自己嘅電子裝置」。

判詞第 41 段引述咗上訴方 ( 律政司 ) 認為條文可以延伸至「自己用自己電腦」嘅觀點

[1] 條文中冇「未經授權而取用 ( Obtain Unauthorised Access ) 」字眼,即係包含 Authorised Access
[2] 認為 取用 ( Obtain Access ) 同 使用 ( Use ) 係一樣。

但法官喺判詞中第 43 段中指出,喺立法過程中委員會用到 Gaining Access 係直接證明同 取用 ( Obtain Access ) 有關,即係「有第三者使用另一人嘅電腦」,否定與 Use 同義。

而且,法官認為 不誠實取用電腦 屬於 未完成罪行 ( Inchoate Offence ) 嘅一種,即係犯人嘅「犯罪意向」同「將會犯嘅罪行」係有所關連,但通常要證明喱種「關連」係有技術上嘅困難;而 Cap. 200 s.161 嘅條文中,對 AR 只係限於 取用電腦 ,代表證明嘅一點側重喺「犯罪意向」,令到本身要證明嘅「關連」變得容易咗。

喺第 44 段,法官總結基於當初 Cap. 200 s.161 嘅立法原意係為遏止涉及電腦相關罪行嘅 預備行為 ,喺文字、意境及本意之下,對於 取用 ( Obtain Access ) 嘅解讀其實係不應擴展到 取用自己電腦 嘅情況。

咁有咩罪行可以喺 取用自己嘢 嘅情況下會犯到?

遊蕩有違公德誤用電腦藉電訊而取用電腦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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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資料
¹ 何謂「阻差辦公」
² 何謂「洗黑錢」( 共 3 集 )
³ 何謂「襲擊」
何謂「遊蕩」
⁵ 何謂「攻擊性武器」
⁶ 何謂「破壞社會安寧」
何謂「公眾地方行為不檢」
⁸ 何謂「非法集結」
⁹ 何謂「暴動」
¹⁰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Cheng Ka Yee & Others (FACC 22/2018) 第 21 至 26 段
¹¹ 何謂「誤用電腦」
¹² 何謂「藉電訊而取用電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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