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公眾地方行為不檢」

何謂「公眾地方行為不檢」

Loewenste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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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 條文基礎

源自 《公安條例》 Cap. 245 s.17(B)

公眾地方行為不檢,應該叫做「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

條文當中有兩種情況,分別係 [1] s.17(B)(1)[2] s.17B(2)

以下開始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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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s.17B(1)

任何人在為某事情而召開的公眾聚集中
[a] 作出擾亂秩序行為,或
[b] 煽惑他人作出此種行為,
以阻止處理該事情,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1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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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17B(1) 係想保障其他人參與公眾聚集嘅自由同權利。

[a] 作出擾亂秩序行為

AR
作出擾亂秩序行為,以阻止為某事召開嘅公眾聚集。

MR
意圖阻止為某事召開嘅公眾聚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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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煽惑他人作出 [a] 行為

AR
煽惑¹ 他人擾亂秩序,以阻止為某事召開嘅公眾聚集。

MR
意圖阻止為某事召開嘅公眾聚集,並 知道 被煽惑者會擾亂秩序。
————————————————

[2] s.17B(2)

任何人在公眾地方
[a] 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
[b] 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或
[c] 派發或展示任何載有此等言詞的文稿,
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
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
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1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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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

[a], [b], [c] 就係要作出嘅犯罪行為

MR



任何人喺為咗某啲事召開嘅公眾聚集(10人或以上)當中做出 ——

一、擾亂秩序行為;或

二、煽惑他人做出擾亂秩序行為,去搞亂公眾聚集嘅目的,

係犯罪,最高罰5000同坐12個月。


任何人喺公眾地方做出以下行為,目的係要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相當可能令他人破壞社會安寧,就係犯法,最高罰5000同坐12個月。

一、喧嘩;或

二、擾亂秩序行為;或

三、用恐嚇性、辱罵性、侮辱性言詞;或

四、派發或展示 第三點 嘅言詞嘅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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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20日

(0411) 有冇人可以forward畀喱啲群組管理人知,自己聯署咗啲咩白痴聲明?

(1532) 哦,啲群組管理人話喱個係fake人嘅,咁唔該大家用喱個例子嚟知道咩係「公眾地方行為不檢」好了。


咁關上面個白痴聲明咩事?如果有人通街派以上喱張聲明,你明喇,人定鬼?

如果唔係派,而係網上流傳,咁可能就更重罪,例如係煽惑,如果係煽惑cap 245 s.17B咁就最高12個月,但如果條例無寫,可以最高踎7碌架。


相關資料
¹ 何謂「煽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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