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有違公德」

何謂「有違公德」

Loewenste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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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違公德」,英文係Outraging Public Decency,唔係成文法入面嘅罪行(Statutory Offence),係普通法罪行(Common Law Offence),相關案例係 Knuller (Publishing, Printing and Promotions) Ltd v Director of Public Prosecutions

有追開不專業解說嘅朋友仔,你哋有冇覺得似曾相識?

冇錯,妨礙司法公正嗰一集呢;而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1)條,Common Law Offence係最高可判囚7年。

咁「有違公德」呢,就要符合幾個條件:

A. 該行為發生於公眾地方(不包括虛擬世界,如互聯網 FACC 3/2013);及
B. 必須能被2名或以上在場人士目睹(只要令人感覺可以確實有機會目睹,唔需要真係目睹);及
C. 有關行為必須是十分下流、猥褻或令人厭惡至傷風敗俗的程度。

即係點呀?就檢控方面,係冇需要證明嫌犯是否有意圖做出「有違公德」嘅行為;而係證明嫌犯有意去做嘅事,會否令公眾有感「有違公德」。

去咗屯門嘅女士們,留意吓啲長炮手,尤其係佔咗高地嗰啲。

如果有人係用航拍,請睇我之前寫嘅喱篇文


本身諗住星期一先更新,但因為最近新聞報道嘅偷拍行徑非常猖獗,實在令人髮指。

為免各位唔知自己如果被偷拍後有咩保障,特開一篇講「偷拍」。至於近日時常聽到嘅「窺淫罪」就唔會提,反正要佢成功立例都要返三五七年。

自從「不誠實使用電腦」(cap 200 s.161) 喱條萬能key因終審法院就一單案嘅判決而變得不再萬能,法官就當初立法原意認為喱條罪只適用「取用他人電腦」情況上,就住喱個判決之前亦寫過一篇解說,大家可以參考一下。

咁偷拍嘅人,不論係影裙底、影頭頂定影全相,仲可以有咩方法將佢繩之於法呢?大致上有3種,之前有2種我係提過,大家可以碌上去望望:

一、公眾地方行為不檢
二、遊蕩
三、有違公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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