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2集 - 口角篇
Loewenstein既然係口角,當然係會因為對方猙獰無比嘅嘴臉同埋威逼恐嚇嘅言語嚇怕喇,但都要睇佢哋講嘢嘅內容,例如:
煽惑暴力 :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26條
任何人如無合法權限而在公眾聚集中發表任何聲明,或其所作出的行為,為意圖煽惑或誘使他人作出以下作為,或為其明知或應該知道相當可能會煽惑或誘使他人作出以下作為者 ——
(a) 殺死任何人或任何類別或群體的人,或傷害他們的身體;
(b) 摧毀或破壞任何財產;或
(c) 用武力或威嚇手段永久或暫時剝奪他人對任何財產的管有或使用,即屬犯罪 ——
(i)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5年;及
(ii)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2年。
任何人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另一人犯任何罪行,即屬就同一罪行有罪。
作狀打你/嚇你/推你 : 傷人40 (非可逮捕罪行)
任何人因普通襲擊而被定罪,即屬犯可循簡易或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可處監禁1年。
刑事恐嚇 :請睇【續襲擊(Assault)】
撩事鬥非 :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7B(2)條
任何人在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或派發或展示任何載有此等言詞的文稿,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12個月。
整爛咗嘢 :請睇之前寫嘅 刑事毀壞(《刑事罪行條例》s.60(1))
整爛嘢而令你人身安全受威脅 :請睇之前寫嘅 刑事毀壞 (《刑事罪行條例》s.61)
威脅整爛嘢 :請睇之前寫嘅 刑事毀壞 (《刑事罪行條例》s.61)
公民逮捕權 :必要、合理、適當嘅武力制止人犯可被判囚超過1年嘅罪行;之前都寫過,係唔可以亂用,喱個唔係萬能key,係抗辯理由,只可以上庭嘅時候同個官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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