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恐嚇」及 續「襲擊」

何謂「恐嚇」及 續「襲擊」

Loewenste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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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應該曾經睇過喱條片,如果無記錯係2019年7月15日喺太古發生嘅。

丁煌搞到人好驚惶,咁有人就話「恐嚇」。

咁就要講講咩係刑事恐嚇,佢係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24條嘅罪行。

任何人威脅其他人 ——
(a) 會使該其他人的人身、名譽或財產遭受損害 ;或
(b) 會使第三者的人身、名譽或財產遭受損害,或使任何死者的名譽或遺產遭受損害;或
(c) 會作出任何違法作為,
而在任何上述情況下意圖 ——
(i) 使受威脅者或其他人受驚;或
(ii) 導致受威脅者或其他人作出他在法律上並非必須作出的作為;或
(iii) 導致受威脅者或其他人不作出他在法律上有權作出的作為,即屬犯罪。

第27條係講判罰:

任何人犯第24...條的罪行,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2,000及監禁2年,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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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大家有睇過之前寫嘅醉酒辯解,應該唔難發現其實係Specific Intent Offence嚟。

都係嗰句說話,當大家睇一件事,如果知道自己有啲憤怒,咁就要先抽離一下,望一望係咩事先;片段中令人驚惶嘅丁煌,其實佢嘅作為並不是刑恐;我相信唔使多解釋,除非你真係唔明先好pm問我。

咁你又會話「喂!師傅!咁樣好難搞喎,咁咪畀佢兇都無乎?」

亲,如果你話係影裙底,咁窺淫罪未出現姐... 兇人喎,刑恐唔用得,普通襲擊(傷人40)呢?夠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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