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0集 - 續煽惑

第70集 - 續煽惑

Loewenste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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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陳淑莊就煽惑他人公眾妨擾兩項定罪提出上訴申請

以上嘅新聞係陳淑莊要為佢嘅刑罰上訴,今日晏晝有人問,咩係「煽惑他人煽惑」?

好多謝指出喱個問題。首先,好多罪都可以「煽惑 (Incitement)」、「串謀 (Conspiracy)」、「未遂 (Attempt)」,因為喱三種都係屬初步犯罪(Inchoate Offence),只要罪行未完成/成功,都可以用喱種三種方式控告嫌犯。

若然本身法例當中,條罪係有「煽惑」嘅元素,而你又唔好彩被控「煽惑」喱條罪,咁先有 煽惑他人煽惑

跟住又有人好奇問,咁可唔可以煽惑他人煽惑他人煽惑他人?

嗯,你漏口嗰陣係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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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落嚟,係更詳細講解答讀者睇完上一集唔明嘅問題,因為有好多人話,睇完煽惑都唔明係乜東東。

Q1: 真係發夢喎?

A1: 閣下咁多夢發,應該要先睇吓醫生證實係咪真係咁多「忽發其夢」,仲要個個夢境都有違法行為。

Q2: 我純分享咋喎?

A2: okay okay 咁你去分享,中咗招唔好怨,謹言慎行啊師傅,I 服了U。

Q3: 我講我朋友又得唔得?

A3: 咁咪又係另一個頭盔,請睇之前寫過有關浪費警力一文。

Q4: 都未必搵到人,係實際根據我嘅夢嚟做個喎?

A4: 啱,喺我不專業嘅理解入面,都要係證實你同主犯有一定嘅聯繫促使佢咁做。但係, 根據香港法例第228章 《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第20條

任何人有以下行為,可處罰款$1,000及監禁2個月 ——
(a) 使用電報、電話、無線電報或無線電話傳送任何極為令人厭惡的訊息,或任何不雅、淫褻或威脅性質的訊息;或
(b) 使用上述方法傳送任何其明知是虛假的訊息,旨在對他人造成煩擾或不便,或旨在令他人產生不必要的憂慮;或
(c) 無合理因由及旨在達致任何上述目的而不斷打電話。

就算你好好彩,入唔到你煽惑,都可以入其他;法網恢恢,疏而不漏啊。所以千祈唔好覺得用「發夢」就可以粉飾責任,喱啲唔係「頭盔」而係「狡辯」。

一嚟連登、高登、香港討論區喱啲流量大嘅平台,接觸人群大且多,講犯罪可能係比起啲蚊型平台為高,若然你覺得可以僥倖無事,咁當然,你執意要用就悉隨尊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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