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8集 - 煽惑

第68集 - 煽惑

Loewenste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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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心,口臭都講多次,唔好以為講發夢就可以免責。切記,謹言慎行。

「煽惑」,英文係Incitement。理論基礎其實同之前講「未遂 (Attempt)」類似,原因都係為咗懲罰未發生 未完成嘅罪行,遏止一切盡備犯罪嘅預備行為

如果喺最尾,罪行真係完成咗,咁就會因為AACP(教唆、協助、從犯)主犯去犯案,而有機會與原罪同判。若未完成,卻又「超乎預備行為」,就機會被告「煽惑」。

想了解多啲AACP香港法例 - AACP罪行英國AACP嘅法令

至於「煽惑」嘅途徑,可以話包羅萬有,只要你可以接觸到另一個人,同佢通訊就可以。

另外,勸誘他人犯罪或企圖犯罪,無論結果成功與否,都已經夠入「煽惑」,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2)條,判罰如同 已完成 罪行,除非法例另有規定。

咁如果通訊唔到呢?或者內容被截取呢?咁就可能被告「企圖煽惑」(Attempt Incitement)。

人話版:我明上面唔夠人話,我用例子答(乙、丙犯嘅罪先十唔好理)

情景(1):甲 教唆 乙、丙 犯Q罪,乙、丙 完成,甲可能干犯「AACP」 Q罪。
情景(2)
:甲 教唆 乙、丙 犯Q罪,乙、丙 有 超乎預備行為,甲可能干犯「煽惑」Q罪。
情景(3)
:甲 教唆 乙、丙 犯Q罪,乙、丙 沒有犯罪,甲可能干犯「企圖煽惑」Q罪。

若有興趣,建議大家睇一下1994年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就「初步罪行」嘅研究報告。

中文版(初步罪行);英文版 (Inchoate Off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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