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協助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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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基礎
如某人犯可逮捕的罪行,而
[1] 任何其他人知悉或相信該人就該罪行或另一可逮捕罪行有罪,並
[2] 在無合法權力依據或合理辯解的情況下,作出任何作為而意圖妨礙拘捕或檢控該人,
即屬有罪,
(a) 如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0年;或
(b) 如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5,000及監禁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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斬件後,罪行成立前題係「有人犯上 可逮捕罪行¹,而協助者要滿足兩個條件。」
首先,喺 協助 喱個部分同 何謂「共犯」² 嘅協助完全唔同,分別在於各自基礎。
前者係「做咗任何行為而意圖妨礙拘捕或檢控」,而後者係「協助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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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開始解說各條件。
[1] 任何其他人知悉或相信
就係協助者知道或者相信有人犯上可逮捕罪行就得。
但係,喺 相信 喱個部分同 洗黑錢 案例分享³ 中嘅相信完全唔同,分別在於各自基礎。
前者係「有人確實犯上可逮捕罪行」,而後者係「無須證明財產嘅確實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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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無合法或合理依據下,作出意圖妨礙拘捕或檢控的行為
就係協助者冇合法,或合理嘅理由,而做出妨礙拘捕或檢控嘅行為。
意圖 Intention 嘅解釋,可以睇返 刑事法基礎⁴。
至於妨礙,同 何謂「阻差辦公」⁵ 中嘅「阻撓行為」相同,既可 Active 亦可 Pass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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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記 1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Cap. 212 s.90(2)
因為係關刑事程序事,而且太過長,又唔係重要,所以冇解說。
當中嘅意思係,本身 D 犯上可逮捕罪行 A 而控罪最終被打甩;但陪審團如果認為喺犯 A 罪中, D 係犯上 s.90(1),亦可以就協助罪犯定罪。
我懶就冇搵到案例,但純粹 common sense 去諗 s.90(1) ,當中講嘅協助者係 Any other person,講緊係犯 original offence 以外嘅人,咁又點可以自己協助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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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資料
¹ 可逮捕罪行,泛指可處超過 12 個月監禁嘅罪行,參《釋義及通則條例》Cap. 1 s.3 。
² 何謂「共犯」
³ 洗黑錢 案例分享
⁴ 刑事法基礎
⁵ 何謂「阻差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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