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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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ewenste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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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上集,大家要注意,販毒(以 A 表示)或可公訴罪行 (以 B 表示) 只係 講緊嗰筆可疑財產嘅來源。

法庭上就洗黑錢罪嘅攻防,最主要亦係最重要嘅係圍繞住 ——

[1] 知道 Knowing
[2] 合理理由相信 Having reasonable grounds to believe

所謂捉賊要拿贓,控方都要證明你拎嗰件嘢就係贓物先起訴得;但洗黑錢罪就唔係

根據法例同楊家誠案 FACC 5/2015,控方只需要證明 ——

[1] 你 知道 該財產(錢或其他嘢) 係屬於一啲從 A 或 B 獲得,或

[2] 你 有合理理由相信 該財產係屬於一啲從 A 或 B 獲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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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就唔使解釋,大家一直可以理解同覺得合理。

如果明知筆錢來路係 A 或 B ,你仍然處理喱筆款項,固然係洗黑錢。

但係喺控方證明上係比較難,因為要亳無合理疑點下證明你 相信 ,故此如果想放你,技術上會告 [1] 。

[2] 就係萬能key,控方唔需要證明 事實上 筆財產係來自 A 或 B ,因為冇需要證明,所以你對喱筆財產嘅處理,到底係唔係洗白 (clean trail) ,係完全唔重要;反而係要證明你有合理理由相信係來自 A 或 B 就夠,即係哪怕理由係因為錯誤、誤會、受騙下而有。

更甚嘅係,法庭指喱個「合理理由」完全冇需要成為「唯一合理理由」;哪怕你有 999 個理由認為筆錢不是從 A 或 B 而嚟,只要有 1 個能夠推導出你相信筆財產係由 A 或 B 獲得,就足以定罪。

大家可以咁去理解 ——

筆錢事實上唔係由 A 或 B 所得嘅財產,但你有份處理,而你本身相信係來自 A 或 B ,咁就會中咗洗黑錢罪。

喱個係會對於所有讀法律嘅人都摸不著頭腦嘅「獨特見解」,因為有別於一般刑事法中only irresistible inference (唯一不可抗拒推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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