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基礎

刑事法基礎

Loewenste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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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並唔係遙不可及嘅學問,理解法律並唔難,難在掌握理解能力。

以下會解釋刑事法中重覆出現嘅 基本關鍵詞 去協助各位拆解並理解刑事法

謹藉此篇為對法律有興趣者提供一磚一瓦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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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行分類

可以有 4 種
[ A ] 是否成文罪行
[ B ] 罪成元素之別[ C ] 審訊程序之別[ D ] 意向所需之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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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 是否成文罪行

罪行有分 [1] 成文罪行 ( Statutory Offence ) 同 [2] 普通法罪行 ( Common Law Offence ) 。

[1] 就係經立法而成嘅刑事罪行,例如非法集結、暴動,而各罪嘅最高刑罰視乎條文。

[2] 係非成文罪行,喺以往案例中確立,當中例子係 妨礙司法公正¹ 、有違公德²。

Common Law Offence 嘅最高刑罰根據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Cap. 221 s.101I(1)¹ 係判 7 年,而喺 s.101I(5)² 指出可以根據情況,法官可以酌情判佢較輕嘅刑期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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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罪成元素之別

犯罪行為 Actus reus ( AR ) 同 犯罪意向 Mens rea ( MR ) 係罪行組成元素,喱兩個專有名詞會喺 後記 細述。

至於罪行類別大多係以下 4 類

[1] Strict Liability

只需要有 AR 就足以入罪,但 容許 被告有抗辯機會,例如被告能以「對事實嘅錯誤理解」為抗辯理由。

[2] Absolute Liability

只需要有 ARMR 就足以入罪,卻 唔容許 被告有抗辯機會。

[3] Criminal Intent Liability

需要 ARMR 同時具備先足以入罪。

[4] Criminal Attempt

AR 唔滿足情況下,有 MR 都足以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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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 審訊程序之別

何謂「協助罪犯」³ 出現過

如循 [1] 公訴程序定罪,可處 xxx;或
如循 [2] 簡易程序定罪,可處 xxx。

若條文只得 [1],係 可公訴罪行 Indictable Offence

若條文只得 [2],係 簡易程序罪行 Summary Offence

若條文有晒 2 個,係 Triable Either Way Offence ,意思係可以透過簡易程序或公訴程序處理。

分別嘅實情情況就直接引用社區法網嘅資料

「簡易程序罪行只能在裁判法院審理(最高監禁刑期 2 年),唯一例外情況是,當被告同時被控另一條可公訴罪行時,針對該人的簡易程序罪行可於區域法院審理。

如控罪之相關法例條文包含「一經 公訴程序」或「循公訴程序」的字眼,該罪行便是可公訴罪行。多數可公訴罪行可於裁判法院、區域法院或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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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 意向所需之別

[1] Specific Intent Offence

嚴重罪行多數係 Specific Intent Offence

除咗謀殺 ( Murder ),Specific Intent 當中有個重要元素係 Ulterior Intent

Ulterior Intent 指嘅係「希望意圖嘅行為 ( 已有後果 ),再帶嚟意圖 進一步嘅後果」。

喱個元素喺條文中好容易就分辨得到,例如 傷人17,詳情睇 何謂「襲擊」⁴。

[2] Basic Intent Offence

唔需要有意圖做嘅事會有結果,可以罔顧 ( Recklessness ) 犯罪。

IntentionRecklessness 喺下面後記會講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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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記 1 犯罪行為 ( AR )

大多人會認為要有作為 ( Positive Act ) 先算係 AR ,喱個固然係原則,但係法律永遠係有例外。

不作為 ( Omission ) 亦可以成為 AR ,以下係非徹底詳盡列表 ( non-exhaustive list )。

1) 法定責任 ( 公職人員、疏忽照顧兒童罪 )
2) 合約責任 ( 救生員、保鑣、保安 )
3) 特別關係 ( 家長與子女、配偶關係 )
4) 主動承擔之責任 ( 答應咗照顧就要做足 )
5) 因大意怠懶而造成危險 ( 多數涉及公共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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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記 2 犯罪意向 ( MR )

何謂「刑事毀壞」 出現好多次 [1] 意圖 ( Intention ) 或 [2] 罔顧 ( Recknessless ) 。

[1] 意圖 Intention

有分 Direct IntentOblique Intent

Direct Intent 係犯罪者有目的行事達到佢想要嘅結果。

Oblique Intent 係犯罪者嘅首要目的並唔係達到發生咗嘅結果,但其實佢知道喱個結果係實質上必然而至 ( Foresight of Virtual Certainty ) 。

例如有人拎炸彈劫機要引爆,基本上整爆飛機係刑毀,但飛機爆咗啲人就瓜,喱個係 virtually certain 嘅,所以犯罪者佢係有 Oblique Intent to kill

[2] 罔顧 Recklessness

犯罪者明知有風險,但仍然固我去做。
( D foresaw the risk but nonetheless took i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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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要分得清楚,即使動機 ( Motive )係幾好,佢唔可以取代 Intention ,若所做涉及罪行,一樣係犯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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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trine of Transferred Malice

私谷谷友提供。
Janet Loveless. Complete Criminal Law : Text, Cases, and Materials, 4th edition, 114.

喱個 Doctrine 係應用喺「誤中副車」嘅案情上,用嚟轉移犯罪意圖 MR 確保犯事者難逃法網,但只限於同一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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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守嘅司法系統大多係只睇是否滿足罪成條件,而唔會去睇你動機係咪要衝擊不公平嘅體制。

現時香港司法就係越嚟越少 liberal judge ,要體制改變首當其衝係立法權嘅變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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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資料

¹ 何謂「妨礙司法公正」
² 何謂「有違公德」 (未執)
³ 何謂「協助罪犯」
何謂「襲擊」 (未執)
何謂「刑事毀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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