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公民逮捕權」

何謂「公民逮捕權」

Loewenste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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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 條文基礎

源自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Cap. 212 s.101(2)

任何人
可無需手令而逮捕任何他 合理地懷疑 犯了 可逮捕的罪行¹ 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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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逮捕權 係普通法中抗辯理由 自衛 嘅一種成文形式,坊間以拘捕令形容屬誤導。

因為喱種「權」並非令牌令箭,用起上嚟係有代價,就係有機會被捕甚至被告。

所以使用權力之前,內心要有覺悟可能要牽涉其中,然後差佬可能用程序玩你。

例如先以 在公眾地方打鬥罪 (Cap. 245 s.25) 拉晒拘捕者同被捕者;喺今日嘅抗爭,更加會一面倒去拉保護手足而行使公民逮捕權嘅人,而非施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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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武力必須合理

源自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Cap. 212 s.101A(1)

任何人
[1] 於防止罪案時 或
[2] 於進行 或 協助合法逮捕 罪犯或疑犯或非法地不在羈留中的人時,
可使用就當時環境而言屬於合理的武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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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公民逮捕權者,武力必須合理,過量武力會反受其害

我知道係有所制肘,但要明白動武其實就係襲擊;要將喱種襲擊合理化,固然係要有一套測試驗證。

至於係咩測試,請睇 何謂「自衛」¹ ,當中仍然要考慮武力是否 必需合理相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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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記 1 使用對象為警察

喱種做法係非常冒險,使用公民逮捕權制止警方過分執法 或 營救抗爭者,有幾會好大機會告得入嘅罪行,包括

1) 因襲擊 或 故意阻撓² 警方執法,而犯 傷人36b,即襲警罪;
2) 因妨礙警方拘捕,而犯 協助罪犯罪³;
3) 因 1) 同 2) 被疑涉嫌 協助⁴ 非法集結暴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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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記 2 使用對象為施暴者

有人話可以準備索帶,下次可以方便制伏嫌犯。

坦白講唔係唔得,但做得越多就需要解釋越多,例如點解用索帶係合理武力。

萬一個官唔接納,咁就係非法制伏,可能干犯非法禁錮同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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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詳細了解公民逮捕權,請去喱個網頁睇同樣係資深法律人標少嘅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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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文章
¹ 何謂「自衛」
² 何謂「阻差辦公」
³ 何謂「協助罪犯」
⁴ 何謂「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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