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0集 - 活動篇 之 派傳單

第110集 - 活動篇 之 派傳單

Loewenste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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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傳單,基本上冇問題;但要注意以下可能因為「內容」而干犯嘅罪行,例如:

煽惑:可以參考返之前寫過嘅分享:【煽惑】【續煽惑

公眾地方行為不檢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7B(2)條

任何人在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或派發或展示任何載有此等言詞的文稿,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12個月。

煽動內容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條

(1) 任何人 ——
(a) 作出、企圖作出、準備作出或與任何人串謀作出具 煽動意圖 的作為;或
(b) 發表煽動文字;或
(c) 刊印、發布、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或
(d) 輸入煽動刊物,
即屬犯罪,第一次定罪可處罰款$5,000及監禁2年,其後定罪可處監禁3年;煽動刊物則予以沒收並歸予官方。
(2) 任何人無合法辯解而管有煽動刊物,即屬犯罪,第一次定罪可處罰款$2,000及監禁1年,其後定罪可處監禁2年;該等刊物則予以沒收並歸予官方。

當中10(1)(a)條嘅「煽動意圖」係可以參考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

(1) 煽動意圖是指意圖 ——
(c) 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或
(d) 引起女皇陛下子民間或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或
(e) 引起或加深香港不同階層居民間的惡感及敵意;或
(f) 煽惑他人使用暴力;或 
(g)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接落嚟有需要講講: 連儂牆 ( 或貼街招 )

連儂牆犯法嗎?香港法例第132章《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04A條 ——

(1) 在下列地方 不得 展示或張貼招貼或海報 ——
(a) 私人土地,除非獲得該土地的擁有人或佔用人書面准許;
(b) 政府土地,除非獲得主管當局書面准許。
(2) 任何人在違反第(1)款下展示或張貼招貼或海報,即屬犯罪。

犯法的話係咩法? :(由輕到重去講)

香港法例第132章 《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04C條:(民事索償)

(1) 凡屬下述情況,主管當局可將招貼或海報移走,並以追討民事債項的方式向展示招貼或海報的人追討移走費用 ——
(a) 有關的招貼或海報是在違反第104A(1)條下展示的...
(2) 如任何人就第104A(1)...所訂罪行而被定罪,則作出定罪判決的法庭可命令該人繳付將犯罪所關乎的招貼或海報移走的費用或預算費用,以附加於該人因該罪行可處的刑罰上,或替代該等刑罰。
(3) 如第(1)(a)...適用的招貼或海報是在私人土地上展示的,則本條條文並不減損該土地的擁有人或佔用人可針對展示該招貼或海報的人而強制執行的訴因或補救方法。

煽動內容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條:(最高囚2年)

(2) 任何人無合法辯解而管有煽動刊物,即屬犯罪,第一次定罪可處罰款$2,000及監禁1年,其後定罪可處監禁2年;該等刊物則予以沒收並歸予官方。

香港法例第132章 第200章 《刑事罪行條例》 第60(1)條:(最高囚10年)

任何人無合法辯解而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即屬犯罪。任何人犯此罪行,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0年。

喱個指如果撕走啲嘢嘅時候,令到本身嗰件公家或私家嘅嘢受到破壞,咁就會犯罪。但如果係有塊板,擺喺公家或私家嘢上面,跟住再喺塊板上面貼嘢呢,最多係因為話擺塊板話你阻街,但唔會 咁輕易 話你刑毀。

刑毀方面可以參考之前寫過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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