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連儂牆違法」

何謂「連儂牆違法」

Loewenste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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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述及 未經准許下 貼街招 ( 連儂牆 ) 嘅相關規管。

至於有關宣傳品內容嘅請睇 何謂「文宣違法」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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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 條文基礎

源自 《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 Cap. 132 s.104A

(1) 下列地方不得展示或張貼招貼或海報 ——
 (a) 私人土地,除非獲得該土地的擁有人或佔用人書面准許;
 (b) 政府土地,除非獲得主管當局書面准許。

(2) 任何人在違反 第(1)款 下展示或張貼招貼或海報,即屬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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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相當簡易明白,無需解說但有以下補充。

Cap. 132 Sch. 3 , s.104 嘅主管當局被指定為食物及衛生局局長。

Cap. 132 s.104E ,為令行事方便,主管當局喺某特定條件下可以係其他組織或人士;而喺 Cap. 132 s.3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藉命令,指定任何公職人員為主管當局,所以差佬係可以有權清走連儂牆,但要有 CEIC 命令先囉。

Cap. 132 s.104D , 利用貼嘅人係被視為同貼嘅犯一樣嘅罪行。

Cap. 132 Sch. 9 , s.104 嘅罰則係最高處以 第 3 級罰款 ( $10,000 ) 及每天罰款 $ 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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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清牆權力

源自 《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 Cap. 132 s.104C

(1)(a) 有關的招貼或海報是在違反第104A(1)條下展示的,主管當局可將招貼或海報移走,並以追討民事債項的方式向展示招貼或海報的人追討移走費用。

(2) 如任何人就第104A(1)條所訂罪行而被定罪,則作出定罪判決的法庭可命令該人繳付將犯罪所關乎的招貼或海報移走的費用或預算費用,以附加於該人因該罪行可處的刑罰上,或替代該等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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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講,因為未經准許,主管當局係有權搣走晒佢,仲可以民事索償。

如果被定罪,個官除咗可以罰你,亦可以同時間將民事索償嘅款項叫你一次過畀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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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 其他相關罪行

[1] 《宣傳品規例》Cap. 132B s.1(1)

同 Cap. 132 s.104(1) 一樣。

Cap. 132B s.14(1) ,罰則方面經簡易程序定罪,最高罰 $2,000 同被命令移走啲宣傳品,如果唔遵從命令,據 s.14(3) 可以最高坐 3個月監,另外由命令起嗰日計每日 $50 罰款。

[2] 普通刑毀 Cap. 200 s.60(1)

如果貼文宣會「刑毀」咗被貼嗰個財產,就有機會犯上普通刑毀,詳情請睇返 何謂「刑事毀壞」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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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資料
¹ 何謂「文宣違法」
² 何謂「刑事毀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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