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文宣違法」

何謂「文宣違法」

Loewenste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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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述及 文宣內容 嘅相關規管。

至於有關連儂牆嘅請睇 何謂「連儂牆違法」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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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 條文基礎

源自 《刑事罪行條例》 Cap. 200 s.10

(1) 任何人 ——
 (a) 作出、企圖作出、準備作出或與任何人串謀作出具 煽動意圖 的作為;或
 (b) 發表 煽動 文字;或
 (c) 刊印、發布、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展示或複製 煽動刊物 ;或
 (d) 輸入 煽動刊物
即屬犯罪,第一次定罪可處罰款$5,000及監禁2年,其後定罪可處監禁3年;煽動刊物則予以沒收並歸予官方。

(2) 任何人無合法辯解而管有煽動刊物,即屬犯罪,第一次定罪可處罰款$2,000及監禁1年,其後定罪可處監禁2年;該等刊物則予以沒收並歸予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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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之,作出、發表、發布、輸入、管有 [1] 煽動意圖 嘅嘢都有罪,雖然有 [2] 豁免情況;以下開始解說。

[1] 煽動意圖 源自 《刑事罪行條例》 Cap. 200 s.9(1)

(a) 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或 
(b)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或
(c) 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或
(d) 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或
(e) 引起或加深香港不同階層居民間的惡感及敵意;或
(f) 煽惑他人使用暴力;或
(g)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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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相當淺白。

當然要證明 (a) 到 (g) 並唔容易,但係 (f) 中嘅「煽惑² 他人使用暴力」,喱個直接可以用「公眾地方行為不檢³」為由拘捕; (g) 亦涉及 煽惑他人犯罪,當中包括「宣傳不合法集會或遊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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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獲豁免情況 源自 《刑事罪行條例》 Cap. 200 s.9(2)

(a) 顯示女皇陛下在其任何措施上被誤導或犯錯誤;或
(b) 指出依法成立的香港政府或香港憲制的錯誤或缺點,或法例或司法的錯誤或缺點,而目的在於矯正該等錯誤或缺點;或
(c) 慫恿香港居民嘗試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或
(d) 指出在香港不同階層居民間產生或有傾向產生惡感及敵意的事項,而目的在於將其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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喱度講嘅獲豁免情況,就係合法嘅走盞位。

請大家制作文宣嘅時候,多啲從喱個方向著手。

至於「女皇陛下」係指 香港特區,原因請睇 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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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其他相關罪行

[1] 宣傳不合法集會或遊行 Cap. 245 s.17A(1)(d)

只要涉及發布、宣傳未有通知差佬嘅集會或遊行,或通知期太短,或被反對後上訴仍然冇被推翻,即屬犯罪,可處第 3 級罰款 ( $10,000 ) 及監禁12個月。

[2] 煽惑

詳情請睇返 何謂「煽惑

[3] 公眾地方行為不檢 Cap. 245 s.17B(2)

詳情請睇返 何謂「公眾地方行為不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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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記 何以女皇陛下仲存在於條文?

根據憲法文件 《香港回歸條例》 Instrument A601 s.6 ,會喺 《釋義及通則條例》 Cap. 1 加入附表,名為 Schedule 8 作為法例字眼嘅修訂指引。

此附表嘅重要性喺 Cap. 1 s.2A(3) 體現,指出所有 1997 年有嘅法律入面,若載有 附表8 嘅字同詞句都須按照附表解釋,其中

2. 在任何條文中對 女皇陛下 、皇室、官方、英國政府或國務大臣(或相類名稱、詞語或詞句)的提述,在文意並非第1條所指明者的情況下,須解釋為對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的提述。

至於第 1 條指明嘅情況,係

(a) 香港特別行政區土地的所有權;
(b)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負責處理的事務;
(c) 中央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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喱篇我知道相當短,因為字詞相當易明;但我知道可能畀讀者認為,「咁咪匹夫無罪,懷璧其罪?」

其實真係可以咁諗,當然依家差佬同檢控未做到咁徹底,相信應該有佢考慮,同埋或者法律上要證明並唔容易。

此外仲有好多嘢想寫,未有時間深究落去,遲吓我會再回顧返,同埋用案例去講多啲煽動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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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資料
¹ 何謂「連儂牆違法」
² 何謂「煽惑」(未執)
³ 何謂「公眾地方行為不檢」(未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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