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8POLY #Trial Summary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審訊整合:控方案情 (辯方案情見此)
D2: 盧(21) / D4: 鄺(20) / D7: 柯(18)
D8: 陳(29) / D12: 吳(18) / D13: 黃(22)
*案發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D1-18]
控罪指他們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理工大學、漆咸道南與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該案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
同案D19李(20) 2022年7月14日承認控罪,同年8月12日被判入教導所。
同案D1: 陳 (20)、D5: 黃 (19)、D14: 馬 (20)和另外9位於審訊首日認罪,上述3位於2023年5月3日被判入教導所。
同案D17: 鄭 (19)獲保獲至至2023年5月29日,於同年6月9日被判入教導所。
*上述為判刑時年齡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2代表: #鄧灝程大律師
D4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D7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D8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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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位被告認罪及開案 [Day1~3]
📌控方開案陳詞 :
-各被告參與暴動的基礎:再次重申早已全面封鎖理大,各不認罪被告必然早於2019年11月17日1900前身在理大現場,藉自身留守壯大聲勢,參與暴動。
📌認罪被告安排:
-法庭為D1陳,D5黃,D14馬,D17鄭 索取教導所報告, 除鄭暫獲保釋外出,其他三位即時還押;
-辯方律師提出要求,其中包括D4律師表示曾經要求警方提供指定日期和地點的CCTV片段,但警方於300TB的hard disk搵唔到相關片段,辯方直言沒有可能觀看到300TB的片段。且曾經口頭上答應不會使用這些片段,望法官日後不要採納這些片段作為證據。
🔹🔹🔹🔹🔹控方案情🔹🔹🔹🔹🔹
⏺️與全部告相關 [Day4~7]
📌承認事實:
-林官請辯方留意同意承認事實中的相片屬警察執到叫被告戴上拍攝還是被捕時所穿戴的。
-D4,D7,D8,D12,D13不爭議證物鏈和由截停時從身上附近檢取之物件。
📌PW1 & 2水炮車司機 (從缺)
📌PW3 - 林總督察
-案發時西九龍總區最高指揮中心工作,負責協助制定包圍計劃讓指揮官執行。
11月17日不同時段總結:
-15XX~16XX: 往紅磡地鐵站的橋已有警方守住,普通市民會准經過,如是暴動者會作出拘捕。
-18:00前: 證人不知道其座佈防是如何,同意11月17日1800前經Y座進入不需要登記。
-18:00: 證人不肯定當時防線做好未,同意暴動主要在南面,11-17日在暢運道和漆咸道為最嚴重。
-18:30: 證人同意警方在南北橋築起封鎖線,不能通往地鐵站。
-19:00: 正式圍封理大
-19:00~22:00: 證人指仍然叫人們從Y座離開,沒有收到特別報告指Y座於該段時間情況如何 。
-19:00~21:30: 從poly出來的人士會被登記名字和盤問, 有需要會作出拘捕
-22:00: 拘捕指令是指在2200後如果有人從poly出來會以暴動罪拘捕
-22:00~ (11月18日)05:00: 證人同意很多人逃走同意包括家長車有接人走
⏺️與D2相關 [Day8~10]
📌PW4 警員5166 吳展宏 (拘捕D2警) 首日 / 次日
11月18日情況及現場環境
-05:00前: 證人在漆咸道南防線,同意有300示威者有防線在暢運道近漆咸道南
-05:20: 在加連威老道科學館道交界向暢運道推進
-05:20~05:30 到達科學館道和暢運道交界,繼而程Poly直衝
-A core 巴士站除了有煙外還是昏暗的
-認同一片混亂和危險,有煙但不肯定是否子彈橫飛,有聽到banban聲
拘捕過程及位置:
-在視光科學診所制服被告,經過磚牆矮牆位往暢運道路面
*其中證人在審訊中無法指出不同階段的確實地點或當時人群情況,而用字亦經過林官質問後釐清
-證人不同意辯方今指D2被制服時是面朝地趴,指記得是側側地身坐落地。證人同意以拖行D2背囊帶方式把D2由制服地點拖行至宣布拘捕地點。
證物議題:
-手套
證人被告帶灰/黑+黃色左手手套和右手灰色手套 ,辨方爭議手套是否屬於D2
-證人指有把被告的防毒過濾面罩,護目鏡和頭盔除下作為實身份,其後物品及手套交給女警處理
-拘捕後由女警10308(PW5) 協助搜身和查看背包 無發現仼何武器/違禁品
-紅磡警署。到達後由10308繼續處理
📌PW5 女警10308 馬麗琴 (現場證物警)Part1 / Part2
11月18日
-05:30 在加連威老道近科學館道協助5166處理D2
-06:35 D2被帶上AM9912
-06:45 到達紅磡警署
-07:55 在紅磡警署交付給警員5271,證人向5271向代在理大由警員5166以暴動,未經批准集結和非法蒙面拘捕D2
證物議題:
1)手套:
-證人提及被告案發時身上衣物,包括左手的灰色手套 (🌟PW4證供:左手是黃黑/灰色手套,右手是灰色),與PW4一同將D2的裝備及手套除下
-手套是PW4帶D2到花槽處把被告裝備除下並由證人檢取和放進背囊。
-林官及控辯雙方檢查手套證明後,同意兩隻手都是右手
2)手機:
-沒有記憶有沒有叫被告拿出電話並解鎖
-忘記了叫被告拿出電話的情況是在被告身上找到
3)個人八達通
-不同意是在電話和殼之間找到的
4)背囊
-看見PW4除下被告背囊打開搜查 (🌟PW4證供: 由PW5打開搜查)
-證人提及背囊搜出的物品
-證人指證物上的黃色標籤不是自已的字跡
-辦方爭議證物管有和警方如何找到一對黑色手袖,灰紅色手套,一張長者八達通
5)被告穿戴裝備的證物相
-辯方指5271替被告拍照是假設被告是暴動罪,亦並沒有作出警戒,重新穿戴裝備影相屬不公平做法。爭議截停時被告有否穿戴。
-控方最終撤回四張相片
11月17日情況及現場環境
-18:20 指示圍封理大
-18:30 帶同40人小隊 到達康莊道南行線近漆咸道北設置防線D4,防線前無人或車輛出現,知道要以暴動罪拘捕出來人士
-18:30 沒有檢查Y Core出口的位置,不清楚該出口情況
-18:45~19:00 Y Core方向有人投擲硬物和汽油彈至防線
11月18日情況及現場環境
-00:00後,防線後方漆咸道北近蕪湖街出現大批黑衣人,帶部份隊員前往漆咸道南近蕪湖街設置防線C3
-00:00~09:20 曾發射三枚催淚彈
📌PW21 高級督察 陳嘉興 (音)(防線證人)
11月17日情況及現場環境
-18:20 訓示後前往漆咸道防止有人進入/出理工大學
-18:30 與41名隊員到達漆咸道北近康莊道橋底位置設置防線
-21:57 Y core 有人向證人方向投擲物品,證人指出是示威者在行人隧道攻擊但沒有離開理大
-22:00後,上面總區指揮下達以暴動罪拘捕的指令
11月18日情況及現場環境
-08:00~09:00 4名人士從這條防線離開,一名記者,三位被捕男子
-09:00 設立防線至當刻,無人從這防線進入poly
Y Core 情況:
-證人沒有數過core y 有幾多出入口但不只於一個
-證人整晚沒有到core y 查看/調查,但記得隧道擠塞了很多東西
-證人11解釋18:30~20:00 無人從他的防線出入,其他位置則不知道,因為Y core附近有很多草,視線受阻。
⏺️與D7相關 [Day10,19]
📌匿名警A2 (拘捕D7警) part1/ part2
11月18日情況及現場環境
-04:50 訓示要到poly 進行拘捕,證人負責持胡椒球彈槍
-04:57 在康宏廣場候命
-05:27 收到指示要到暢運道清理示威者。在暢運道看到超過100名示威者,證人發射數枚胡椒球彈往正門推進
證人稱當時有過30人特別戰術小隊由科學館往暢運道,知道中間有石壆位而其鐵欄已被拆去
-05:35 以暴動罪宣佈拘捕D7,並轉交刑事偵緝警員 49037,交付時衣着和裝備仍在被告身上。證人沒有在任何階段搜查過被告背囊。
拘捕過程
-在正門廣場百步梯制服D7,交付被告予偵輯警員途中拘捕另一位男子(為本案D6)
-因原路已成火海,所以選擇沿鍾士元樓有蓋位置到柯士甸道,左轉至漆咸道南往往地圖標記a3的防線
證物議題:
1)衣物
-看見他黑色衫褲 (證物相顯示為灰後袋深藍色褲和白色鞋),有防毒過濾器和透明眼罩
-沒有留意有白色部份的背包
2)眼罩/透明眼鏡
-被告雙手反綁根本無法觸碰頸部,證人指可能中途脫落
-2019年11月19日錄取的證人口供也沒有提及透明眼(鏡?)罩,辯方指出根本沒有透明眼鏡。
-證人稱自己「好好人」在鍾士元樓內幫被告洗眼,眼罩有機會於當時遺留
-辯方播放警方入理大之大學醫療保健處片段,證人不同意辯方指出片中的被告配戴的是近視眼鏡不是眼罩的說法
-證人不同意不能進入apple電話檢視內容
-證人指自己不會直接問被告取手機密碼
-證人指D7電話不能進入以截取資訊,而電話卡則能被截取
⏺️與D8相關 [Day11]
📌PW8 匿名警A3 (拘捕D8警)part1 / part2
11月18日情況及現場環境:
-04:57 康宏廣場外候命
-05:27 知道示威者仍有破壞行動
-05:46 向D8作出拘捕
-06:05 交付給警員6813
拘捕過程:
-證人身穿速龍服裝,由科學館道跑往暢運道看見障礙物和被拆毁的行車欄杆
-證人第一眼看見被捕人在巴士站後面,即L形花槽入面簷篷位置
-看見身穿急救字樣反光衣被告面向證人,在Poly外暢運道位置以逃跑速度,狀似跑入理大範圍 (辯方質疑證人錄取的供並沒有用逃跑的字眼),其後截停被告
-與2-3警押解他們各自拘捕的人進入Core A大學醫療保健處
證物議題:
-證人同意被告的黃色反光衣左胸寫EMS的字,理解為emergency medical service
-證人忘記被告有什麼裝備,當時見到無頭盔
⏺️ 與D12相關 [Day12]
-控方申請删去同意事實中雙方已同意的證物324-330(包括豬咀),即截停 d13時在背囊之物件。並交由證人再作交代。
-辯方質疑有否基礎,指同意事實不應隨便改變
-林官指控方做法不需批評,最後辯方同意讓控方搵證人再作證明
📌PW9 蘇俊傑(音)(拘捕D12警) part1 / part2
11月17日情況及現場環境
-18:20 證人到達加連威老道近科學館道近巴士站設立封鎖線
-20:00 於加連威老道近加連威老 廣場設立另一封鎖線,
-22:05 在加連威老道近科學館道 設防線
-證人指當更時沒有人在他的封鎖線出入
11月18日情況及現場環境
-05:25 證人在加連威老道科學館道候命令進入Poly進行拘捕和掃蕩
-05:30 黃漢偉( 音)高級督察帶領進入防線進行拘捕
-05:31 在理大門外看見一群人,當中包括被告。對D12進行追截及拘捕
-05:35 把被告帶往加連威老道近科學館道,以暴動罪和使用蒙面物品作出拘捕
-證人指出當時有街燈但光線陰暗
-05:45 有警方救護員在拘捕位置替D12檢查,發現後腦有擦損。證人指相信是在禁 被告落地時,其後腦和地下摩擦造成的傷。
-05:58 將D12交付給16033
拘捕過程
-證人指在理大門外看見D12,當時相距10米。
-指該男子看到證人後立即由暢運道近科學館道跑往理大方向,證人追截後除下他的口罩
-指D12不停用手反抗
-證人不同意用手搲低被告黑色口罩後用與其他警員用警棍多次打被告的頭
-證人用手撳男子落地後用力控制,男子面朝地下從後用索帶鎖上把被告壓在地上雙手反後用索帶鎖上
證物議題:
1)衣物:
-證人在理大門外看見D12及描述其衣著
-證人不同意辯方所指第一眼看到是雙腳有着鞋
-由截停位置到拘捕位置,d12身上物品裝備仍然帶着
-在拘捕位置搜身沒有發現可疑物品
2)警員記事簿及11月18日的錄取的證人口供:
-辯方指出證人庭上供詞指出第一眼D12當時靜態站在馬路上與當時的口供不同
-證人指庭上的供詞才是正確版本
-辯方質疑記事簿為當時唯一文字記錄,事隔三年,卻自稱記事簿的紀錄是錯,證人解釋於記事冊補錄後發現有錯於是改回,重申被告見到證人後才轉身跑
⏺️與D13相關 [Day13~16,25]
11月18日情況及現場環境
-04:50 到達科學館道,隊伍有廿幾人等待進行拘捕行動
-05:57 在科學館道康宏廣場候命
-05:27 證人由科學館道往暢運道方向跑,是帶頭最前頭的幾名警員之一
-在暢運道中間近石壆看到一群人跑向理大方向,包括被告
-05:30 向該人以暴動罪宣布拘捕。快速搜身後無發現危險物品
拘捕過程:
-在暢運道中間近石壆,追了10幾米後在暢運道近poly的馬路位置截停了
-證人指該名人士手腳並用地反抗,證人把他按在地後仍有在對抗,人遂用身體壓在該人身上,有其他機動部隊成員協助控制。
-其後帶被告行前到行人路幾米位置再作控制,把人士雙手反後扣時,指該人再發力想縮手,證人指再用力捉該人的手入番索帶圈中。
證物議題:
-證人描述第一眼見到D13穿深色長衫褲,深色背囊向理大方向逃跑
特別事項重召:
-證人承認拘捕D13時無作警戒
-當時環境不適合警戒
📌PW22 警17781 何天佑 (接收D13警) / 重召
11月18日
-05:20 從PW10 A6 接收D13及另一位姓陳的犯人,押解兩位往紅磡警署
交給警員PW13515短暫看管
-見值日官,搜身時,沒有特別發現;
證物議題:
衣物:
-證人翻查記事冊描述到D13當時衣著,但沒有記錄身上的衣服樣式
手套:
-記事冊沒有提及過手套
-證人記得拖D13入嘉連威老道時,被告是有戴手套。辯方強調D13被捕時雙手是被索帶反鎖,指出當時被告沒有戴手套
證物相:
-林官要求證人澄清搜身與拍照的次序,證人不記得
-證人為D13拍照,指出3-4號相需要被告戴口罩,因為要根據A6第一眼見到D13而作相片紀錄
-控辯雙方同意下將相片3、4、7號從證物中剔除🌟
特別事項重召
-證人不知A6有否警戒D13
-指警戒和發羈留人士通知書不是他的責任,自己主要工作係防止走犯
-忘記被告有否於紅磡警署要求有律師。
11月18日
-08:23 到達紅磡警署處理拘捕者文件工作
-10:50 從警17781 (PW22)接收D13及接收衣物證據
-11:00 證物相拍攝完畢
-11:03 發放羈留人士通知書
-11:54 向被告解釋完其權利並指被告已明白,在polo153上簽署
-11:15 被告指想有律師倍同落口供,並給了證人星火同盟律師電話,證人多次致電都無法接通
-11:24 替D13致電其父親,父親找律師
-11:25 把被告交值日官處理
-15:00 交證物予55310
證物議題:
證物相reconstruction:
-證人推翻早次拍攝證物次序的證供,並確認最終版本是先影證物再叫D13穿回裝備
-林官質疑證物相無頸套和手套,但D13裝備相卻見此裝備🌟
證人表示忘記
-林官關注相片中被告身上的衣着包括頸套手套和背囊是否屬於reconstruction🌟
-控方指相簿現階段只引入9,10號證物相,並讀出新承認事實。
📌特別事項裁決
關於D13的5張相片,林官裁定接納由臨時證物接納為正式證物
⏺️與D4相關 [Day17~18,20~24]
11月18日:
-04:50 收到訓示
-04:57 與20至30名身穿速龍裝備的隊員到科學館道康宏廣場外侯命
-05:27 在埋伏點聽到監察點隊員稱示威者仍在暢運道
-聽到出發的指令,便與隊員跑向暢運道與科學館道交界,當時見到100個身穿黑色衫褲的示威者在理大門外集結
-理大門口試圖截停示威者,制服了D4
-與一女機動部隊隊員協助下,帶該名女子往加連威老道近科學館道的安全位置
-05:35 以暴動罪及禁蒙面法拘捕D4,及轉交至女機動部隊隊員負責,其後離開
證物議題:
-描述到第一眼見到D4衣著
-證人確認第一眼見到女子沒有背囊,但不同意是另一男警隨地執起一個不明的背囊
宣佈拘捕的爭議
-證人有印象時係一名女警員向佢宣佈拘捕
-證人無法確認於何階段知道該被捕人士既名字
-辯方申請將第18點承認事實撤回,林官準許
-辯方亦指出會質疑由截停至拘捕並不是A1,而是由1女警
📌女警 (拘捕D4警)
11月18日
-05:31 第一眼看到D12時,看到是A1從後扯住被告背包,A1撳咗該女子在地上面朝地
-05:58 交付給14033
證物議題:
口罩
-證人指證物即呈現爛左的口罩有蓋在女子口鼻上,交付給14033 階段,沒有處理D4的爛面罩
背囊
-證人不同意D4的背囊是A1制服時遺失,證物的背囊是爛場有警員孭返住一個不明背囊
-證人搜查背囊沒有發現違禁品,不確定有沒有打火機,亦不會視打火機為違禁品
-不記得有沒有橙白色T恤,燒焊手套,白色長袖衫,現金$840.7,一對灰黑熊手套,冰包和生理鹽水
-記事冊及證人口供沒有提及D12有手套
📌 控方證人 (處理D4證物警)
11月18日
-08:06 證物連手寫紙一次過放回大證物袋交回女警14033。
-12:07 在警員57179接收D12被捕者衣物
-13:15 員9758 把證人早前給14033的證物袋交給證人
-15:00 每項證物以細透明膠袋釘封
12月10日
12:05 交給證物警7860
證物議題:
證物處理:
-用白紙寫上被捕人名和報案編號放在證物旁以作識別
-證人在被告前點算證物,但沒有同被告進行簽收
-對現金840.7沒有印象
-證人在11月18日記錄的調查報告(po155)內容多處出錯,包括被告性名寫錯了另一被告
-證人承認於po155 把另一被告的記錄錯誤記錄在D4上
-辯方關注除了證物有可能實體物品上有撈亂機會之外,也關注在記錄層面上的問題
📌PW15 警員9758 黃偉文(音) (處理證物) part1 / part2
11月18日:
08:30 14033把被告的證物放進袋給證人,點算證物時有開過證物袋
08:40~09:50 錄取了被告的會面紀錄,不同意辯方所指有可能冇拎過證物出來便結束了會面紀錄的說法。
13:15 證人把證物交給10218
證物議題:
-證人同意在會面記錄中沒有問及黑色腰包及生理鹽水和冰雹的問題
-在處理被告的證物所有階段中證人沒有處理過打火機和$840.7。
📌PW16女警 57179 郭可欣(音) (處理證物)
11月18日
11:03 在紅磡臨時羈留區帶走D4
11:10~11:30 錄取會面口供
11:40押解被告和進行拘捕相片拍攝
12:00~12:05證人和被告前往搜身室,檢取被告身上的衣着和鞋
12:07 交檢取之衣物給警員1021
證物議題:
衣物:
-從被告身上點取四件物品,不認為把證物與另一被告掉亂
-外套上的拉鍊頭位置有一索圈問題
-實物外套顏色和相片中不同
現金840.7:
-證人在occurance book 記錄文件上寫上840.7
-證人指840.7是於從臨時羈留區帶被告出來,被告手持的貴重財物袋袋中
🌟現在控方指沒有$840.7 相關紀錄去向,PW15及另一名處理證物警則沒有留意現金去向
-辯方認為情況一定和其他人的物品有出現調亂情況
-林官關注貴重財物袋的下落
📌男警員 (證物處理警)
證物議題:
-無記憶有關裝有$840.7的貴重財物袋
-搜身時只有一個內有身份證的貴袋
-舊貴袋換新貴袋
-證人指無與女警:6220 ,14033,57175 ,男警 :9758 男警和警員10218作仼何形式溝通。
📌失蹤之$840.7 去向
-控方該$840.7一定是屬於D4
-該$840.7不是屬於D4,亦從無收過,指出有撈亂證物情況
📌PW19 警長 7860 林得康(音) (證物警員)
-證人2019 年12 月10 日從10218 提取d4 證物
-口供紙和證物相與證物實物不一,證人指可能打錯,不同意撈亂證物
-證人供和記事册與cmis系統就有否處理D4證物紀錄不一致
📌PW31 林月平43262 (證物室文員)
-負責cmis 收證物的記錄
-解釋cmis系統運作
📌PW32 警員13729陳浩希(音) (收證物警員)
-D4證物去向
-證人忘記與11804進行D4證物交收事宜,沒有任何相關記錄
📌PW13 14033女警 梁羨文(音) part1 / part2
11月18日
-05:28 在現場為另一位被告初步搜身
-05:48 為D4初步搜身,沒有可疑物品
-06:45 到紅磡警署
-07:27 發放pol1123,D4獲批准以第一級搜身即不用除去衣服,證人指d4無任何投訴
-07:30 D4給予13603看管
-07:34 接手d4並在搜查室搜身
證物議題:
-證人交代第一次見D4的衣著
-交代搜身室檢取的衣物
-在身上的褲袋檢取取銀色iPhone和現金840.7,其後現金由捕人保管
-證人供詞指的手套和過濾面罩與庭上作供不符
-不同意叫被告揹全部證物上身影相
📌PW33 歐惠思(音) (證物室文書警員)
-解釋cmis系統運作
-輸入證人證物的情況
-證物室管理
📌證物爭議
-林官裁定證物P66~69(P69為遺失拉鏈膠圈的外套)、72、74~83引入為正式證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