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8POLY #Trial [23/33]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23/33]
D2: 盧(21) / D4: 鄺(20) / D7: 柯(18)
D8: 陳(29) / D12: 吳(18) / D13: 黃(22)
*案發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D1-18]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8代表律師: #藍凱欣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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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內容
📌傳召化驗所證人
-內容從缺-
📌傳召PW31 證物室文員 林月平43262
🔹控方主問
現時和2020年01月14日也是駐守西九龍總部証物室。負責cmis 收證物的記錄。 於系統中提取和交還證物會顯示相應警員編號。
🔸D4 辯方盤問
證人指11804 不能用自己電腦入cmis系統輸入收取證物的紀錄。
於2020年7月10日,記錄顯示證人收到11804把電話交還後1分鐘11804便重新從證人處提取。證人解釋是收到電話後看見實物和系統描述有分別,所以交給11804修改,根據cmis記錄11804之後沒有再交還此證物電話。而cmis系統會由另一警員就最新之描述作更改,證人只負責入機。
證人指出他於收取證物程序中屬被動角色。11804不能在他自己的電腦在7月10日自己存入記錄,因交收證物必須要面對面並輸入密碼,更改描述則不需要密碼。2019年至今證物室的工作時間是0830至1758 ,星期六日休
🔹控方覆問
11804在證物室向證人提取電話証物後,沒有再交還,證人同意控方指電話需要交還證物室不是他的決定
📌傳召pw32 警員13729陳浩希(音)
🔹控方主問
現在和2019也是駐守西九龍重案組3a隊。
證人忘記何時有就D4證物和11804進行交收,沒有任何相關記錄,證人解釋就此案件有相關的證物房,記得11804給他電話作保管,之後11804提及想把電話拿回證物室交收,於是證人從證物房的枱上拿電話交給11804交往證物室。證人指出電話是已經封存,有編號作分辨,並獨立包裝
之後同日11804再交回電話給證人先保管,因為11804指出電話的描述需要更改,直到有空才更改並交往證物室。唯最後沒有作任何更改。證人指出由誰更改描述沒有所謂,直至11804.於2020年9月離開崗位,證人指出他沒有時間更改證物的描述,也不知11804有否作出更改。因此獨立包裝的證物電話依然在證物房,當要上庭時,電話是由西九龍2樓的證物房取出,而d4的其他證物則由3樓的證物室取出。證人指沒有撈亂過電話的證物,並指如果有貴重財物袋則沒有黃標籤。
🔸d4辯方盤問
證人指出他有西九龍2樓的證物房鎖匙。由於此案件證物數量眾多,因此此證物房是放此案的證物。西九龍3樓則是證物室。
證人於2023年2月20日回了一份口供,並指出事後發現有錯 - 內容有關於2023年2月9日口供描述從證物室提取證物,證人指出證物中的電話和文件其實不是由他所提取。辯方質疑為何有此錯誤,證人解釋他於口供草率表達所有電話與證物室提取,並指出文件153和857不是由他提取。
證人同意提早證物沒有任何書面記錄,只靠記憶協助回這份口供。續指他當時記得2月10號是此案審前覆核,於是前一日從證物室提取證物。2月8日16473幫證人提取,並由153857把證物給予證人, 2月9日證人把證物放在證物房,然後因為知道自己不能出席審前覆核,於是把證物給予16473。
辯方質疑這份口供是在審前覆核的10日後會的,理應記憶猶新。 證人解釋錯誤是因為草率所致。
辯方指2020年11月17日已完成化驗,證人在同年12月尾便取回化驗員之證物,但卻把五件證物於1年7個月後 ,即2022年6月15日才交還證物室。證人解釋工作繁忙,他拿了三至五箱證物,不只五樣,而且化驗完會有相應號碼輸入電腦系統和封存,因此認為沒人能干擾證物,便把交還程序放在較後。證人不同意辯方所指回口供的參考資料來源都是錯的,而不是單單草率所致。
🔹控方覆問
證人指出他在2020年6月15日交還證物時沒有撈亂
📌傳召pw13 14033女警 梁羨文(音)
🔹控方主問
現駐商業罪案調查科。2019年11月18日駐守深水埗反三合會行動組,11月17日當值0830至完結。於加連威老道科學館道度會合特別戰術小隊和PTU d/b 1 隊,接手他們於poly 拘捕的人並押解至警署。證人當日於0528處理王雅詠(音)初步搜身,0548處理D4。處理d4時王雅詠在證人旁。
證人第一眼看見d4時是由女警長6220帶着D4。D4當時長黑頭髮,頸有灰面罩+黑面巾,長袖黑衫,黑外套,黑長褲,黑鞋,腰有黑腰包,咩住黑背囊。6200交付犯人予證人時指已作初步搜身,沒有可疑物品,證人於加連威老道科學館道等進一步行動。0625 am9912 到達,0635 證人押解這兩名女子並於0645到達到紅磡警署。證人指出由第一眼看見D4至紅磡警署階段其身上物品由D4自己帶上車,證人並無移動過其物品。
於紅磡警署0726見值日官 ,0727-28發放pol1123。D4獲批准以第一級搜身即不用除去衣服,證人指d4無任何投訴。證人於0729提取d4, 並於0730給予13603看管, D4此階段前親自拎住自己的東西,期間證人帶王雅詠見值日官,但D4仍然是在證人附近,其後於0734接手d4並在搜查室搜身,此趟接手有檢查過d4衣着,證人指出是一樣的。
0734 D4搜身時被檢助的衣物:整個頸上的灰過濾面罩,頸上黑面巾,腰上的腰包,孭住的黑背囊;於黑背囊裏則檢取了生理鹽水,打火機,橙白色衫,白色衛衣,白色手套,冰袋。
控方問係禁多?林官請控方讓證人親自講,控方指自己沒有引導。證人續指自己檢取了D4手上的膠手套,並在身上的褲袋檢取取銀色iPhone和現金840.7,解釋頭先冇講第一眼見到d4有膠手套係遺漏咗。之後證人把檢取之物件放進大證物袋打結自己保管,背囊中之物件則分開放進大證物袋,沒有放回背囊中。
林官問現金840.7如何處理。證人指出他的記事冊沒有記錄有作檢取取,而是由被捕人保管,解釋因為現金840.7與案無關。而手套,背囊,頸上的灰色面罩和面巾,腰包和電話則放進大證物袋打結後由證人保管,並於0738將d4交付給13623看管,因證人要替黃雅詠進行搜身,期間d4之證物袋放係隔離張枱繼續由證人看守。然後,證人交付王給9758,約5分鐘後證人便重新看管番d4
之後, 10218要替被告和檢取之物品拍照,證人給d4的證物袋予10218 ,然後10218把袋中證物攤在地上,包括一張A4紙有該被捕人的名稱。證人指出拍照時他站在旁。拍照完結後證人把證物和a4紙放回證物袋打結並由自己保管。之後證人於0830把d4和其證物袋交付給9758後便離開。
控方請證人睇證物相和庭上證物,證人從庭上證物指出一是他所描述的「頸上灰色過濾面罩」,控方指證人曾講過戴在頸上的是一個完整的 灰色過濾面罩,辯方指出現在證物的呈堂狀態是證人第一眼看見被告的狀況,即一條灰色過濾面罩帶。
控方指他把證物放進大證物袋,證人指出電話卡和電話殼不是由他拆開。而早前證人指出曾檢取火機,但現在呈上證物和照片皆沒有出現,證人指解釋不到, 並指拍照時10218把證物袋之物逐一拿出時冇留意有沒有遺漏,並由證人自己把物件放回大證物袋,也無留意袋中有冇火機。
睇d4之相片,證人早前指第一眼見被告時穿着外套至影相階段冇換過衫,證人指無留意有沒有相中外套呈現之膠圈,而於0830交付d4給9758時被告人仍然穿着外套。
就現金840.7,證人指把現金放進d4的褲袋,證人交付d4給9758時沒有告訴他。證人指見值日官前有問被告拎身份證,被告從褲袋拿出並給證人,證人之後放回被告的褲袋。證人冇留意除了身份證外,有沒有水樽和其他雜物於搜身時發現。證人解釋沒有檢取被告的身分證和現金是因為與案不相關
🔸d4辯方盤問
證人有在2019年11月18日九時在紀事册補錄本案事發經過。並於2023年2月7日錄取了一份證人供詞, 2023年5月2日則由16473替證人錄取一份證人供詞。兩份證人供詞皆為電腦輸入。
📝記事冊:
證人的記事冊中有補錄於11月18日0520的押解情況,提及被告頸上有一條灰色過濾面罩帶並有作檢取,證人同意補錄時記憶猶新。辯方質疑為什麼現在上庭卻稱呼為完整面罩,證人解釋記錯。證人忘記提及檢取了的火機顏色和外貌細節。
辯方質疑證人在記事冊中只記錄一對白色手套,而沒有記錄灰色膠手套。證人解釋因為副本花,指出自己看過記事冊後清楚返,並在補錄完結後重新核對看見漏咗填膠手套,於是補回並簽名,辯方質疑為什麼不開一段新段落作更正,證人回答當時決定就係咁。證人同意沒有水樽找到,同意如果有亦會寫下。
📝20230207 錄取之證人供詞:
辯方質疑於供上記載灰色過濾面罩與今日庭上作供不符,證人解釋打漏咗個帶字。辯方質疑此供詞寫上帶住灰色膠手套,但記事冊沒有提及戴住,證人解釋記得是戴住,表示在記事冊中是打漏了。證人不同意辯方所指證人其實檢取的是一個面罩,並出現撈亂證物情況。
證人確認有正式檢取一個火機為證物(唯最後於證物相和呈堂證物之中皆失去蹤影)。辯方質疑證人在供詞寫上一對白色手套但沒有寫灰色手套,證人同意並解釋因為他是根據記事冊的副本所填寫此份供詞,但睇唔清副本,填寫此份供詞時亦沒有記事冊和証物在旁, 亦沒有於cmsi系統(警方收取證物之系統記錄)中查看證物名稱,同意參考來源只有記事冊副本。證人同意供詞上沒有寫有發現任何可疑物品亦沒有水樽。
📝2023年5月2日由16473替證人錄取的證人供詞
辯方質疑為什麼這份供詞中也是寫灰色過濾面罩而不是面罩帶,證人回答他是根據記事冊回答。辯方指出記事冊中是寫上面罩帶,證人解釋是遺漏,並指以潛意識憑記憶錄取供詞。辯方質疑那為何證人回答是根據記事冊,證人回答是憑記事冊的記憶錄取此份供詞。證人確認沒有告知16473是灰色過濾「帶」,不同意辯方指出他屈被告有面罩並鏟了個「帶」字。
辯方質疑為什麼是此供詞只記錄一對白色手套沒有提及灰色膠手套,證人回答是憑記事冊記憶,亦看不見有膠手套記錄在記事冊副本中,所以記錯。辯方質疑證人11月18日在記事冊補錄完結後重新核對看見漏咗填膠手套,於是補回並簽名,但現在卻沒有記憶,證人解釋已經三年,記不清楚。
辯方問證人錄取此份證人供詞時有沒有睇記事冊副本。證人回答他知道需要上法庭,便憑記憶去錄取此份供詞,亦沒有睇過之前cmsi(警察收取證物系統記錄)的系統。
辯方質疑兩份證人供詞的用字次序一樣,證人回答大致一樣,辯方質疑是否靠記憶,證人指他已經回答了。辯方質疑証人沒有任何參考來源下單憑記憶記得一至12項證物並且次序和用字一樣,證人回答他是靠記憶。辯方質疑為什麼記事冊寫上灰色過濾面罩帶但現在此供詞卻沒有帶字,證人指他寫錯。證人不同意辯方所指靠記憶錄取供詞是大話。
證人同意為證物拍攝後是由他自己把證物放回大證物袋,而不是10218放。辯方質疑證人於0734-38 檢取被告之物品至為其證物拍照,小於半小時內便失去了火機蹤影(證人早前指檢取物品有火機但在證物相中卻不見),證人解釋當時沒有查看拍出的相片有沒有火機,亦沒有點算地上證物是否齊全。證人亦沒有留意透明的大證物袋,辯方質疑證人不需要作出觀察嗎,證人回答冇必要進行監察,辯方問有沒有其他警方人員在場,證人回答沒有,同意在停車場為證物進行拍攝。
辯方繼續盤問證人的供詞上有關過濾器有沒有「帶」字,林官質疑辯方 此項爭議的意義。
證人指出16473把檢除之證物帶到證人家中逐件展示,包括在此份供詞有提及過的灰色膠手套。辯方質疑證人為什麼不告知16473失去了火機證物的蹤影,證人回答沒有留意遺漏了火機。辯方質疑只有12項證物,但現在只向你展示了11項卻能不以為然,證人回答16473向他展示確認後便冇為意。
林官問,證人於早前指憑記憶向16473提及有12項證物,但現在16473只展示了11項。證人回答冇留意。
辯方質疑16473有向證人展示灰色膠手套,為什麼證人不叫16473加回此項證物,證人回答16473用電腦在他面前打供詞並於他家中列印出來,解釋當時真係忘記咗。
林官問證人補錄此份供詞時當時放了產假多久,證人回答兩個月,並解釋16473前往他家補錄供詞是因為証人的小朋友沒有人照顧走不開。
▶️事發經過
證人指於0548看見6220帶着d4,當時d4背着背囊被索帶反鎖,至6220離開時d4仍然孭住背囊, 期間6220沒有檢查過 背囊,證人不知誰替d4上索帶。證人指於0625上警車前沒有檢查過背囊,d4手上沒有水樽。
辯方指出於0548時證人問被告拿電話號碼和地址,當時d4當時回答指之前被拘捕過時不需要寫這些資訊,証人回答沒有此對話。辯方指出證人當時好惡咁講:「唔講啊嘛,係咪啊,唔俾你返到警署就知味道,慢慢炮製你,一陣就知死」,然後d4給了證人電話和地址。證人否認辯方的說法
證人不同意辯方所指被告沒有腰包,頸上沒有黑面巾,手上沒有灰色膠手套之說法
▶️紅磡警署
辯方指出落車後證人帶被告坐一排排的凳然後被告望向四周後,有警員踢被告的椅子叫他唔好周圍望,然後有男警員叫被告去搜身。證人指沒有此情況發生。
證人指出落車後坐下來時便剪掉被告的索帶,不同意辯方所指搜身時才剪掉。證人不同意在搜身階段0734-38時有警員叫被告把衣服除下放在枱上然後剪掉索帶。辯方指出其後被告放低一個背囊,而該背囊不是意指屬於被告的,證人不同意。辯方指出搜身階段後證人叫被告穿回衣服然後證人拿走了過濾面罩帶,證人不同意。證人同意0734-38 沒有做證物確認書。證人指出火機是在d4的背囊中找到,不記得是否沒有暗格。
證人不同意辯方所指在停車場10218為證物拍照時,證人叫被告咩晒所有嘢上身,然後被告回答:「我唔咩。」證人回答被告:「唔咩就咩囉。」
證人同意睇相和記憶中被告有化妝,辯方指出相片中看見被告鼻樑有傷痕,證人回答當時睇沒有記憶,不同意辯方所指有撈亂證物及作書面記錄時參考了錯的來源。
林官就有關證人指出沒有叫被告咩返背囊拍照的做法一事提問,指其他被告的相片有叫被告咩返背囊拍照的情況,問當時做法是否這樣,證人回答他沒有亦不知道其他警員如何做。
林官問證人做了警察多久,證人回答2014年開始做偵緝警員。林官問證人會否覺得叫被告穿回物品拍照能夠協助調查,證人回答唔覺得。林官問警隊有沒有這方面的指引,證人回答沒有。證人指出他由2019年6月開始參與社會事件,從來沒有叫被捕者穿回衣着拍照,冇留意其他警員如何做,不認為此舉動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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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14033回答證物問題時主動提出電話問題,當辯方問證人是否知道正確才寫口供時,證人立即回答知道有錯,仿佛知控辯爭議點)
下午內容:
林官問16473之前有否看過14033的口供紀錄,證人回答沒有。質疑證人指沒有看過14033的口供,卻要進行補錄的情況,因為理應是建基於早前供詞上有甩漏才要補錄。
星期一會傳有關d4證物之警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