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3集 - 動武篇

第113集 - 動武篇

Loewenste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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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以上不懷好意非法集結

見到有人打成一團公眾地方打鬥 (非可逮捕罪行)

任何人在公眾地方參與非法打鬥,即屬犯罪,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12個月。

整爛咗嘢 :請睇之前寫嘅 刑事毀壞(《刑事罪行條例》s.60(1))

整爛嘢而令你人身安全受威脅 :請睇之前寫嘅 刑事毀壞 (《刑事罪行條例》s.61)

偷嘢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9條

任何人犯盜竊罪,即屬犯罪,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監禁10年。

搶劫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0條

(1) 任何人如偷竊,而在緊接偷竊之前或在偷竊時,為偷竊而向任何人使用武力,或使或試圖使任何人害怕會在當時當地受到武力對付,即屬犯搶劫罪。
(2) 任何人犯搶劫罪,或意圖搶劫而襲擊他人,即屬犯罪,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終身監禁。

打人而叫人還拖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25條

任何人毆打或以暴力或武力對付他人,而在任何此等情況下意圖導致該人或其他人作出他在法律上並非必須作出的作為,或不作出他在法律上有權作出的作為,即屬犯罪。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2,000及監禁2年,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5年。。

作狀打你/嚇你/推你 :  傷人40 (非可逮捕罪行)

任何人因普通襲擊而被定罪,即屬犯可循簡易或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可處監禁1年。

有身體接觸傷人40(包括:有人掂你身體任何地方 / 向你潑水 / 掂你頭髮)

任何人因普通襲擊而被定罪,即屬犯可循簡易或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可處監禁1年。

【傷勢輕微】:

傷人39 (包括:刮傷而冇血)

【傷勢中等】:

傷人39 (包括:受傷而未流血、瘀傷、輕微骨裂或骨折,如爆鼻)

傷人19 (包括:有流血嘅傷口)

【傷勢嚴重】

傷人19 (包括:有流血嘅傷口 以及 一切令人暫時不得郁動 或 危及生命 嘅傷勢)

傷人17:請睇同傷人19嘅分別

公民逮捕權 】:必要、合理、適當嘅武力制止人犯可被判囚超過1年嘅罪行;之前都寫過,係唔可以亂用,喱個唔係萬能key,係抗辯理由,只可以上庭嘅時候同個官講。

〔公民逮捕權專題〕【第一輯】【第二輯】【第三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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