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隱瞞罪行」

何謂「隱瞞罪行」

Loewenste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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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 條文基礎

源自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Cap. 221 s.91(1)

如某人犯可逮捕的罪行,而
[1] 任何其他人 知悉或相信 有人已犯該罪行 或 另一可逮捕的罪行,並
[2] 知悉或相信 他有在確保罪犯就該罪行而被檢控或定罪方面 可能有 關鍵性幫助的資料,
[3] 但接受或同意接受任何不披露該資料的代價,
即屬有罪,如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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斬件後,罪行成立前題係「有人犯上 可逮捕罪行¹,而隱瞞者要滿足三個條件。」

挑通眼眉嘅讀者,或者可以舉一反三,如果唔係可逮捕罪行咁點?

冇錯,前題不成立,隱瞞者唔會犯上「隱瞞罪行」。

以下開始解說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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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任何其他人知悉或相信

就係隱瞞者知道或者相信有人犯上可逮捕罪行就得。

但係,喺 相信 喱個部分同 洗黑錢 案例分享² 中嘅相信完全唔同,分別在於各自基礎。

前者係「有人確實犯上可逮捕罪行」,而後者係「無須證明財產嘅確實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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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知悉或相信可能有關鍵性幫助的資料

就係隱瞞者知道或者相信「可能有」關鍵性資料協助檢控或定罪。

喱個唔容易證明,因為「可能有」即係「可能冇」,點樣關鍵亦冇人知,如果虛構出嚟反而係生安白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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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接受或同意接受任何不披露該資料的代價

喺「可能有關鍵性資料」嘅情況下,接受或同意接受任何代價而選擇唔去披露資料;喱種接受,可以係被逼之下發生。

至於「代價」,唔淨止係錢,仲可以係行為,價值上幾大幾細都算係。

識得舉一反三嘅話,你哋可能會問,唔接受任何代價咪唔會入「隱瞞罪行」囉?

冇錯,三個條件之中任何一個不成立,控罪便不成立。

但係,並唔代表「無私」唔會冇罪,大家可以睇 何謂「協助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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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資料
¹ 可逮捕罪行,泛指可處超過 12 個月監禁嘅罪行,參《釋義及通則條例》Cap. 1 s.3 。
² 洗黑錢 案例分享
³ 何謂「協助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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