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浪費警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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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 條文基礎
源自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Cap. 212 s.91(2) 。
如某人明知而向任何人作出虛報,內容
[1] 傾向於顯示已有人犯某罪行,或
[2] 傾向於對任何人或財產的安全引起憂慮,或
[3] 傾向顯示他有對警方的調查具關鍵作用的資料,
因而導致任何警力的浪費,
即屬有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2,000及監禁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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斬件後,罪行成立係「明知而虛報,而導致浪費警力」;三個條件全部圍繞虛報嘅內容,只要當中任何一個成立,控罪就成立。
以下開始解說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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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傾向於顯示已有人犯某罪行
重點在於「已有人犯某罪行」,即係講到有人犯咗罪,但實際你知道冇。
喱種罪,係唔需要係 可逮捕罪行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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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傾向於對任何人或財產的安全引起憂慮
重點在於「引起憂慮」,即係講到有人將會犯罪,但實際你知道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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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傾向顯示他有對警方的調查具關鍵作用的資料
重點在於「顯示具關鍵作用的資料」,好多時喱種傾向係喺啲懸賞通緝案,啲人見利而亂噏誤導差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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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資料
¹ 可逮捕罪行,泛指可處超過 12 個月監禁嘅罪行,參《釋義及通則條例》Cap. 1 s.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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