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與權利
Loewenstein
《基本法》係憲制性文件;但好尷尬咁講,喺第 11(1) 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制度和政策 ...有關保障居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的制度 ... 均以本法的規定為依據。
從中可見,香港人嘅基本自由同權利,受《基本法》保障,體現於當中 第三章-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而《基本法》係受中國憲法條文而維持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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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冇時不時聽到,有人做咗唔合理嘅事之後無理辯駁「我有言論自由有集會自由呀」。
點解「無理」?咁係因為佢哋唔知道自由同權利都有分 level。
就係 [ A ] 絕對自由 ( Absolute Rights ) 同 [ B ] 有限制的自由 ( Qualified Rights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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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 絕對自由 Absolute Rights
指你有絕對自由行使嘅權利,冇任何外力可以剝奪。
例子
[1]《基本法》第 25 條
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Art. 3 任何人不得施以酷刑,或予以殘忍、不人道或侮辱之處遇或懲罰。
Art. 4(1) 任何人不得使充奴隸;奴隸制度及奴隸販賣,不論出於何種方式,悉應禁止。
Art. 7 任何人不得僅因無力履行契約義務,即予監禁。
Art. 12 刑事罪及刑罰沒有追溯力。
Art. 13 人人在任何所在有被承認為法律人格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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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有限制的自由 Qualified Rights
指你嘅自由去行使權利受到一定限制,可以受外力剝奪。
例子
[1] 言論自由
誹謗、煽動、恐嚇、不誠實使用電腦等等都可以話係言論自由嘅底線,記唔記得 時代廣放咗個 bomb 事件 ?
[2] 集會自由
《公安條例》( Cap. 245 ) 就係對集會自由嘅限制。
[3] 結社自由
《社團條例》( Cap. 151 ) 就係結社自由嘅限制。記唔記得林鄭用喱條條例 outlaw 咗香港民族黨?
[4] 宗教自由
以上對於嗰幾種自由嘅限制,都可以視為對宗教自由嘅限制。對公共安全有威脅嘅都唔會容許佢喺香港存在,係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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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咗啲冇人權冇自由嘅國度,好多國家都會喺自己憲法寫明點保障自由。
但無論憲法幾完備,字眼幾精准,都要視乎行法以及政治制度能否有效保障個人權利。
法學泰斗 Karl Loewenstein 曾將憲法分類成幾種,例如 Normative Constitution , Nominal Constitution 同 Semantic Constitution ,有興趣請睇喱本書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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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資料
¹ Karl Loewenstein, Political Power and the Governmental Process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