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0集-續紀律處分

第40集-續紀律處分

Loewenste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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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語・子路篇》子曰:「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雖令不從。」

近日我哋見到好多我哋嘅執法機構人員都非常暴躁。

d你老母
自由h
記你老母

好值得quote蕭生一句:六七與岸九齊飛....。有人問咗條好問題,警察咁做有冇責任要負?之前亦寫過吓紀律處分,但無實際例子。

你可能話班克警使用過分武力都係 ,你有道理,但依家只可以「高度懷疑」,而唔非確實。

以下係上次懶無cap啲例上嚟,依家補飛:

《警隊通例》第6章 行為及紀律 第31條

除須喬裝打扮以執行職務外,警務人員須時刻注意行為舉止和衣著儀表,以維護警隊的聲譽。

《警隊通例》第1章 通例及手冊 第2(4)條

《警隊通例》屬強制規定。不遵從者可能須被紀律處分。

除非 係喺 第2(3)(c)條 指出嘅情況

《警隊通例》對全體警務人員均適用,除非:
某人員的僱用條件使他可免受《警隊通例》的約束。

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隊條例》第30條

所有警務人員須服從其上級人員以口頭或書面發出的一切合法命令,亦須服從及遵守根據本條例訂立的警察規例及命令。

同一條例第46條亦有提到

(1)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處長可不時發出他認為適宜於管理警隊、使警隊有效率地履行職責及達致本條例的目的和規定等的命令,而該等命令亦可對第45條指明的任何事項作出規定。
(2) 根據本條訂立的任何命令須稱為"警察通例”(police general orders),並且不得抵觸本條例或根據第45條訂立的任何規例。

香港法例第232A章《警隊(紀律)規例》第3條提到

(1) 任何督察或初級警務人員,如犯第(2)款所指明的違紀行為,並 ——
(a) 在適當審裁體席前認罪;或
(b) 經適當審裁體裁斷犯罪,
則可由該審裁體按照本規例予以懲罰。

當中第(2)款入面包括咗

(e) 違反警察規例或任何書面或口頭的警察命令

而根據第13條,違紀行為可被判處

(1)任何初級警務人員,如經適當審裁體裁斷犯了第3(2)條所指明的任何違紀行為,除第30條另有規定外,可判處下列懲罰 —— 
(a)警誡;
(b)譴責;
(c)嚴厲譴責;
(d)沒收不多於1個月的薪金,但在無妥善因由而擅離職守的情況下,則除所判處的其他懲罰外,另須將沒收薪金的日數延至整段擅離職守期間;
(e)降級;
(f)命令在無代通知薪金下立即辭職;
(g)在保留所有退休福利的情況下迫令退休,或在保留經扣減退休福利的情況下迫令退休,或在褫奪退休福利的情況下迫令退休;或  
(h)在褫奪退休福利的情況下革職。

即係咁,做得警察,著得起喱套制服,逗得喱份人工,唔該真係畀啲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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