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集-紀律處分

第19集-紀律處分

Loewenste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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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觸犯警隊通例,本身諗住今晚講,我唔出reference了要搵link好煩。

cap 232 s.30, s.46; cap 232A s. 3, s.13(1); PGO cap 1-02(4); DM cap 6 s.6-06都有寫到違紀係要紀律處分,的確係內部處分。

至於追究刑事責任,依家問題係,無任何資料可以投訴「某位」警員,但係當中要追究,嗰堆白衫一定追究到,邊個負責指揮、邊個負責執行,嗰隊squad有啲乜人,亦一一都查到。

但係我真係唔想同唔會答,甚至有一啲procedural嘅問題我都真係答唔到,講明不專業,咁深入嘅問題,建議畀錢搵律師問。

再講多次:我開channel目的係開心share「基本」法律知識,唔係要畀人知點樣去對付乜乜乜,或者鑽法律罅或procedure等等,我係要提醒各位唔好以身試法,同令各位了解人哋權力從何而來。

凡係執法權力,都唔可以隨心所欲(arbitrary),係要法律賦予嘅,但唔代表佢哋嘅權力係啱,因為只要同基本法相違背,例如同cap 383有矛盾,因為cap 383本身係基本法指明要立,嗰種唔啱嘅權力亦會隨即作廢。

而且,面對有人PM我問問題,我用字都好小心,例如:「間接」犯法、不遵守處長命令「可以」犯法。

仲有,真係要追究警察責任,大家都知道監警會廢,就諗吓點用cap 382 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到時畀班真係做嘢嘅立法會議員出嚟,根據特權法傳有關人士作證,喱班警察一定要追究到底。

但問題係,你做咗選民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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