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9集 - 活動篇 之 籌款
Loewenstein搞籌款,大致上有四種方式 ——
1. 賣旗日 及 一般慈善籌款活動 (許可證由 社會福利署 發出);
2. 非慈善性質籌款活動 (許可證由 民政事務局 發出);
3. 公眾地方賣物的籌款活動 (許可證由 食物環境衛生署 發出);
4. 獎券籌款活動 (許可證由 民政事務總署 發出)。
如果籌款活動有街站,請大家refer返去街站嗰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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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我哋冇咁嘅乎fit去搞籌款,所以跳過點去申請,直接去點fact check。
許可證 :必須出示;如果拒絕,有機會係干犯以下罪行:
適用於第1同第2種方式嘅籌款活動
公眾妨擾罪 :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17)條
在公眾地方組織、參與或提供設備以進行任何籌款活動,或售賣徽章、紀念品或類似物件的活動,或為獲取捐款而交換徽章、紀念品或類似物件的活動,但根據及按照以下的人發出的許可證而進行此等活動者,則屬例外 ——
(i) 為慈善用途而進行的籌款、售賣或交換活動,許可證由社會福利署署長發出;或
(ii) 為任何其他用途而進行的籌款、售賣或交換活動,許可證由民政事務局局長發出;
可處罰款$500或監禁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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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於第3種方式嘅籌款活動
公眾妨擾罪 :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5)(i)條
因以下行為在公眾地方造成煩擾或阻礙 ——
(i) 在任何街道、道路或行人徑上展售任何東西,或展售的方式引致該東西伸出街道、道路或行人徑上,或在任何房屋、店舖或建築物外展售任何東西;可處罰款$500或監禁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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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於第4種方式嘅籌款活動
非法獎券活動:香港法例第148章《賭博條例》第9條
任何人如籌辦、組織、經營或管理非法獎券活動,或以其他方式控制非法獎券活動,即屬犯罪 ——
(a)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5,000,000及監禁2年;或
(b)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5,000,000及監禁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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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組織名 :出示不反對書後,請你了解舉辦嘅籌款活動類別係啲咩,從而睇返係屬於邊個條例下申請嘅組織,例如:
1. 據《稅務條例》(第112章)第88條獲稅務局確認免稅地位的機構;
2. 根據香港法例註冊/登記的非慈善團體《公司條例》(第622章)註冊的公司;
3. 根據《社團條例》(第151章)註冊的社團;或
4. 根據《職工會條例》(第332章)註冊的職工會(2016年嘅資料,未必準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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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然確實係搵唔到,咁有機會干犯以下罪行:
管有虛假文書: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75(2)條
任何人知道或相信某虛假文書屬虛假,而在無合法權限或辯解下保管或控制該文書,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3年。
製造噪音 :香港法例第400章《噪音管制條例》第5(1)條 (太嘈要舉報等警察處理)
任何人於任何時間,在住用處所或公眾地方因進行以下活動而發出噪音,而該噪音對任何人而言是其煩擾的根源,即屬犯罪 ——
(a) 奏玩或操作任何樂器或其他器具,包括唱機、錄音機、收音機或電視機;
(b) 使用揚聲器、傳聲筒或其他擴音裝置或器具;
(c) 進行任何遊戲或消遣活動;或
(d) 經營生意或業務。
任何人犯本條所訂的罪行,可處罰款$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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