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8集 - 活動篇 之 街站
Loewenstein擺街站,全名應該係 —— 暫時佔用政府土地以設置街站舉辦非牟利及非籌款活動。因為涉及佔用政府土地,係冇得無喇喇擺個壇喺度就得;亦即係話,如果係搞公映會,好可能已經係一種未被批准嘅佔用政府土地嘅行為。
地政總署網頁入面有 《申請指引》同《申請表格》:
當大家去睇喱份申請指引嘅時候,申請者為「個人」嘅時候係不獲接納。
只有根據《稅務條例》(第112章)第88條屬公共性質並獲豁免繳稅的慈善機構或慈善信託,或根據《社團條例》(第151章)註冊的組織,或其他合法註冊的團體,先可以被獲批。
尺寸方面係不得超過1米(長) x 2米(闊)x 2米(高)。
申請成功嘅團體或組織,會有一份由地政總署發出嘅《不反對書》,同埋要擺喺指定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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咁作為良好市民,如果發現人擺街站,點去fact check佢呢? 除非申請者本身係區議員或立法會議員 ,否則我哋一步步嚟:
不反對書 :必須出示;如果拒絕,有機會係干犯以下罪行:
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23)條:( 公眾妨擾罪 )
進行任何遊戲或消遣而對居民或路人造成煩擾;或在公眾地方進行任何遊戲或遊蕩,以致在該處造成阻礙或形成喧鬧的集會;可處罰款$500或監禁3個月。
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A條:( 阻街 )
任何人無合法權限或解釋而陳列或留下,或導致陳列或留下任何物品或東西,而這些物品或東西對在公眾地方的人或車輛造成阻礙、不便或危害者,或可能對在公眾地方的人或車輛造成阻礙、不便或危害者,可處罰款$5,000或監禁3個月。
查組織名 :出示不反對書後,去稅務局網頁fact check佢;如果係假嘅話,有機會干犯以下罪行: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75(2)條:( 管有虛假文書 )
任何人知道或相信某虛假文書屬虛假,而在無合法權限或辯解下保管或控制該文書,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3年。
查地點啱唔啱 :有反對書,組織又存在;咁就要查佢擺嘅位置,係咪佢申請嘅位置。
製造噪音 :如果太嘈,當然要舉報等警察到場處理,法例依據係:
任何人於任何時間,在住用處所或公眾地方因進行以下活動而發出噪音,而該噪音對任何人而言是其煩擾的根源,即屬犯罪 ——
(a) 奏玩或操作任何樂器或其他器具,包括唱機、錄音機、收音機或電視機;
(b) 使用揚聲器、傳聲筒或其他擴音裝置或器具;
(c) 進行任何遊戲或消遣活動;或
(d) 經營生意或業務。
任何人犯本條所訂的罪行,可處罰款$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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