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香港人權法案》

淺談《香港人權法案》

Loewenste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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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到 1991 年通過 Cap. 383《香港人權法案條例》( Cap. 383 ) 前,香港法律喺人權保障上一直以嚟都係冇明文保護 ( Negative Protection ), 1997 年回歸後人權更受憲法保障,當中體現於 《基本法》 第 39 條 。

好可惜,隨住時移勢易,人權保護喺國際間越發重要,保障人權嘅範圍同工具都越見廣泛,喺如此國際氛圍下,香港喺人權保護上早就變得落後。

條例中第 8 條嘅 《香港人權法案》 最為關鍵,當中有 23 條條文,涵蓋不同範圍嘅人權保障,諸如自由、平等、權利等。

既然係深入淺出,依家引用一下當中幾條嘅條文,嚟了解實際保障係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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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 被捕後的權利

第 3 條
唔可以施以酷刑、殘忍、不人道或侮辱嘅待遇或懲罰。

第 5 條
[1] 唔可以被無理逮捕或拘禁。
[2] 被捕嘅時候,要被告知咩罪,同埋因咩要被告。

第 11 條
[1] Presumption of Innocence,未被確立罪行前,應假定無罪。
[2A] 要被詳細告知要被告咩罪,同埋因咩要被告。
[2B] 要畀充分時間同便利,畀被告準備答辯同佢選任嘅辯護人聯絡。

一日無律師,一日都唔需要回應、簽署任何嘢,因為係處於「準備答辯」狀態。

第 17 條
和平集會嘅權利,受人權法案保障(除非同公安條例有違背)————————————————

[ B ] 保障平等待遇

第 1 條
不論如何,人權法案嘅一切公民同政治權利都係一律平等。

第 20 條
不論如何,未成年嘅人都受家庭、社會同國家嘅措施保護。

第 22 條
法律上人人平等,唔應該有歧視,無論咩身分等等都唔應該受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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