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酷事實但毋須擔心

殘酷事實但毋須擔心

Loewenste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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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多個殘酷啲嘅事實。

洗黑錢罪一向亦都有用黎做包底,例如喺告詐騙罪 —— 咁個嫌犯會收錢架嘛,其中詐騙要證明有 不利 同埋 誘使 喱兩個元素,而喱兩個未必咁容易證明到。

所以就會告多條洗黑錢,萬一告唔入詐騙,淨係話佢收錢嗰下 佢有理由相信係從詐騙中獲取個筆錢,咁就中洗黑錢 (洗黑錢唔需要證明真係有詐騙)。

喺現時嘅洗黑錢罪下,最奇特就係可以對被告作出不利於佢嘅推論,而該推論係唔需要係 only irresistible inference (唯一不可抗拒推論),好多時如果 DOJ 要入 [2]¹ (合理理由相信),真係好難好難打。

不過,綜合以上所講,大家唔好太擔心星火。

基本上 HSBC 未取消戶口之前,咁多年嘅營運都無咁郁過,啲錢嘅來源忽然間變成 A 或B ,係好荒謬同站唔住腳。

喺立場新聞大家都見到何旳匡大狀講嘅,重點係喺嗰個時刻,星火係咪 有合理理由相信 錢係 A 或 B 而嚟。

有基礎法律訓練嘅讀者係會明白,Money Laundering 就係打緊 Mens Rea 犯罪意圖。

咁法庭點解會做出喱啲奇特又固執仲要唔認違反咗 Criminal Burden of Proof 呢?

喱個就係本身條成文法例寫得差,同埋當時立法局討論嘅時候無慎重考慮各方面可能出現嘅問題,大家依家明白立法會如果掌握喺站在公義一方嘅威力可以去到邊未?

真係可以變天,改變香港。

立法會,一定要贏,我哋差70萬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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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資料
¹ 洗黑錢 案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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