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可調查

只可調查

Loewenstein

返回 法律淺說  下一篇 案例分享


2019 年 12 月 30 日,林卓廷出嚟召開記者會,事情緣由請睇喱篇新聞
————————————————

林卓廷引用 Hall 一案,稱 Corrupt Practice 沒有明確定義,佢話

「如果有任何公職人員的行為不是涉及錢銀貪污,但涉及濫權,會損害公信力同公眾對你的信心,呢啲全部都算係 Corrupt Practice。」

林卓廷講換言之廉署可以對於警察相關濫權和濫暴行為,控以「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
————————————————

條文基礎

源自 《廉政公署條例》 Cap. 204 s.12

It shall be the duty of the Commissioner, on behalf of the Chief Executive, to — 
(a) receive and consider complaints alleging
corrupt practices and investigate such of those complaints as he considers practicable ;
————————————————

當中重點係 he considers practicable,意思係

「是否決定調查貪污行為,係廉政專員認為可行先得。」

除咗決定權完完全全屬於廉政專員嘅個人斟酌自由,佢嘅調查權係冇明文規定,同《調查委員會條例》嘅調查權相比係弱好多,泥雲之別。
————————————————

是否有逮捕權?

答案係冇。

根據 《廉政公署條例》 Cap. 204 s.10 , 除非有人犯上 《廉政公署條例》 Cap. 204《防止賄賂條例》Cap. 201 《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 Cap. 544 ,或喺調查嗰個人有關以上 3 個條例罪行嘅時候,發現犯上 s.10(5) ,先可以無手令下逮捕該人。

即係意味住,如果貪污行為唔涉及 Cap. 201, Cap. 204, Cap. 544 ,就冇得拉人。


返回 法律淺說  下一篇 案例分享

Report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