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DQ校長」

何謂「DQ校長」

Loewenstein

返回 法律淺說  


2019 年 12 月 30 日有單新聞,指教育局局長楊潤雄受大陸節目訪問,話校長如果支持被調查嘅老師,屬表現有問題,可以 DQ 。

到底喱種霸道嘅底氣有冇根據?請睇以下有關將校長停職嘅資料。
————————————————

[ A ] 條文基礎

源自 《教育條例》 Cap. 279 s.55

任何學校的校長出任該職位直至 ——
(a) 他停止註冊為教員,或停止獲准許在該學校內任職准用教員;
(b) 他辭職;
(c) 常任秘書長根據第56條撤回其對該校長的批准;或
(d) 常任秘書長根據第57(2)條批准該校另一位教員出任校長。
————————————————

s.55 指嘅係將校長停職嘅 4 個條件;除咗被炒同辭職,仲有 s.56s.57(2) DQ 校長。
————————————————

[1] 《教育條例》 Cap. 279 s.56(1)

如常任秘書長覺得某間學校的校長有以下情況,可撤回其對該校長的批准 —— 
(a) 該校長不再是出任校長的適合及適當人選;
 (aa) 就提供幼兒或幼稚園教育的學校而言,該校長並非出任校長的合資格人選; 
(b) 該校長並無令人滿意地執行校長的職責;
(c) 該校長已停止執行校長的職責;或
(d) 該學校多數校董不再接受該校長為該學校的校長。
————————————————

重點係 s.56(1)(b) ,「無令人滿意執行校長職責」就足以 DQ 。

令人滿意又好,唔滿意又好,如果係好隨機同任意嘅判斷係不能服眾。

所以要參考《教育人員專業守則》,類似咁嘅 Professional Code 係一個好重要嘅客觀指標;喺〈2.4 對僱主的義務〉第 5 條指出,校長應貫徹執行有利於教育的學校政策和指示。

咁就明白晒,楊潤雄嘅恫嚇底氣所在原來係

「有利教育的學校政策和指示」就係政治審查班老師,校長冇貫徹執行就係令人唔滿意,所以能夠合理地將佢停職。

仲未計凡係專業守則,多數都會有 Integrity¹ 嘅要求,違反咗亦可以冇咗專業資格。
————————————————

[ B ] 校長可否磨爛蓆?

答案係唔得,係刑事嚟。

根據《教育條例》s.87(2)(c)

任何人並非學校校長,亦未有根據第58AA(1)條獲授權執行學校校長的職能,卻執行該學校校長的任何職能,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2年。
————————————————

相關資料
¹ 何謂「Integrity」


返回 法律淺說  

Report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