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龄农民工如何维护劳动权益?已有多起案例判定为工伤
财新【财新网】一位年过六旬的进城务工人员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被县人社局认定为工伤,其公司却称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后被驳回起诉。近日,中国老龄协会在北京发布2023年度全国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该案作为“超龄农民工享有保险权益”案件被列入其中。
该案中,进城务工人员何某现年65岁。2022年3月31日,何某在骑电动车至某科技公司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身体多处骨折。经交警部门认定,何某对事故的发生承担次要责任,后何某被县人社局认定为工伤。
而何某任职的科技公司认为,公司与何某未签订劳动合同,县人社局《工伤认定决定书》违背了客观事实,且何某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时63岁,已超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作为劳动关系主体的条件,被告县人社局作出的行政决定缺乏法律依据,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其《工伤认定决定书》。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何某未与涉案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工资往来和有关证据能够证明双方存在事实劳务关系。何某系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何某符合工伤认定的主体条件,用人单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因此,要求撤销该《工伤认定决定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涉事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
中国老龄协会权益保护部表示,随着我国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的延长和健康状况的改善,许多低龄老年人有意愿继续参与社会活动。此案例提示进城务工老年人要提高法律和安全防范意识,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老年人再就业工伤保险政策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和政策引导。用人单位要贯彻落实支持农民工就业创业的相关政策,根据老年人身体状况合理安排工作岗位,定期开展健康体检,强化安全生产管理,依法保障老年人的劳动就业权利。
最高法院院长张军3月8日在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报告工作时披露,我国超龄劳动者数以千万计,工伤认定、社保缴纳等方面存在堵点,每年约5万件此类劳动争议案件诉至法院。全国政协委员、民革安徽省委会副主委、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合伙人周世虹在此前对财新表示,随着老龄化进程的加快,超过退休年龄的老年人仍在工作的现象非常普遍,他们的劳动权益得不到保障,对于60岁之前没有办理工伤等社会保险的人来说,这种现实与现行法律规定存在明显冲突。(参见财新网:《超龄打工者以千万计 每年5万件工伤社保纠纷何解|两高报告观察》)
老年农民工是超龄打工者中的一个重要群体。根据国家统计局于2023年4月发布的《2022年农民工检测检查报告》,2022年全国农民工总量29562万人,比上年增加311万人,增长1.1%。其中,本地农民工12372万人,比上年增加293万人,增长2.4%;外出农民工17190万人,比上年增加18万人。其中,50岁以上农民工所占比重为29.2%,比上年提高1.9个百分点。
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李凌云对财新表示,“因为农民工群体一旦超过退休年龄后,单位不给投保工伤保险,出现伤亡事故后就没有办法认定工伤,农民工原本在城市里就没有参加城镇职工的养老保险,他们是最缺乏保障的群体。”针对这一现状,最高法院行政审判庭2010年在《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下称《答复》)中特意明确,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这就突破了劳动关系认定的困境。”李凌云说。
河北省高级法院2023年裁定的一则案件就体现了这一思路。2017年,秦皇岛一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人员李某在工作中被撞后死亡,秦皇岛市人社局认定其现有工伤保险资格,其工作单位不服,遂起诉到法院。
该单位称,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等相关工伤认定的法规规定,确认工伤的前提是双方构成劳动关系。本案亡者李某出生日期为1956年12月29日,交通事故事发时,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李某在2017年7月就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按照《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人员,在已经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形下,均不予认定构成劳动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前述《答复》,“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该《答复》系为充分保护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的工伤权益。本案中,李某系涉案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其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交通事故伤害并最终死亡,且生前并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符合认定工伤的法定条件。最终法院驳回了该单位的再审申请。
未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者可以判定为工伤,而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超龄农民工受伤后,也有判定工伤的案例。
2022年,宁夏贺兰县进城务工人员唐某在贺兰县中心养老院内部食堂做帮厨工作,打扫卫生时滑倒受伤,被贺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涉事单位不服,将人社局告上法庭。
本案的焦点之一即为原告与第三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第三人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涉事单位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唐某受伤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已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关系终止,与该单位之间属于劳务关系,第三人受伤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法定条件,不应认定为工伤。
对此,贺兰县人社局提出,针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工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工伤认定的问题,根据前述《答复》,本案第三人系进城务工农民工,虽然被告受理并作出工伤认定时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在本案中并不影响被告受理并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最终,法院驳回该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