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法爭點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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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視現行法條 第 14 條 國有財產在國境外者,由外交部主管,並由各使領館直接管理;如當地無 使領館時,由外交部委託適當機構代為管理。 八、地籍藍晒圖內之國有土地(包括持分國有),應於地號下方以紅筆 加註「ˇ」符號;遇已處理者(出售、撥用、註銷、銷帳)應將 地號下方之「ˇ」符號以紅筆加圈改為「ˇ」符號。 一、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為使各地區辦事處(含分處及專員室,以下同)妥善管理運用國有土地地籍藍晒圖,特訂定本要點。

偏遠地區、樓層費及其它加價費用,皆由廠商於約定配送時一併告知,廠商將保留出貨與否的權利。 個人衛生用品除商品本身有瑕疵外,未拆封商品仍享有十天猶豫期之退貨權利。

第 14 點國有財產因故需報請權責機關審核辦理報廢或報損者,財產管理單位應填製「財產毀損報廢單」一式三份(如附件七),一份留存,二份報權責機關審核,俟奉准報廢或報損發回一份後,即據以填製財產減損單,並依規定程序登入帳卡,註銷產籍。 第 12 點管理機關領有之土地、建物所有權狀及他項權利證明書等財產權利憑證,應由財產管理單位或業務單位保管,並應設置備查簿(格式如附件六),隨時登記其收發情形,以備查考。 第 eight 點管理機關應備置財產增加單、財產移動單、財產增減值單及財產減損單等憑證(格式如附件三),據以辦理財產產籍及異動登記(處理流程如附件四)。 第 6 點財產價值,除事業用財產及作業使用之公務用財產,應由管理機關依照規定評定折舊率及殘餘價值外,公務用財產、公共用財產不計折舊。 第 5 點國有財產之編號、名稱、單位、使用年限,應依照「財物標準分類」辦理;其未規定者,由管理機關報請中央主計機關統一訂定。

﹝1﹞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三條所定卡、帳、表、冊之格式及財產編號,由財政部會商中央主計機關及審計機關統一訂定之。 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三條所定卡、帳、表、冊之格式及財產編號,由財政部會商中央主計機關及審計機關統一訂定之。 國有財產在國境外者,由外交部主管,並由各使領館直接管理;如當地無使領館時,由外交部委託適當機構代為管理。 二、查林口特定區範圍內都市化地區為配合整體開發,其公地處分禁令暫緩解除一案,前經行政院六十六年三月十五日台(六六)內字第二Ο四Ο號函示有案。

⑵部分書籍、講義等輔助教材已使用畫記或有汙損,或部分課程已觀看者,得申請其餘未使用商品部分之退費(使用之部分課程費用以單科售價計算),惟另須扣除行政處理費,其計算方式同前項約定。 本公司收到您下單(要約)後,仍需確認交易條件正確、供貨商品有庫存或服務可提供。 如有無法接受訂單之異常情形,或您下單後未能完成正常付款,應視為訂單(買賣契約)全部自始不成立或失效,本公司得於合理期間內通知說明拒絕接受訂單。 檢視現行法條 第 fifty seven 條 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財產上權利之處分,應分別按其財產類別,經主管機 關或財政部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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