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最高法院将推翻女性堕胎权?「拥命」与「选择」的错误对立

美国最高法院将推翻女性堕胎权?「拥命」与「选择」的错误对立

联合新闻网
2022年5月3日星期二,示威者在美国最高法院外抗议举着标有最高法院大法官的照片。 图/美联社

美国最高法院自去(2021)年年底起针对生育权议题进行审议,原本预计将于今年6月底或7月初宣判,没想到日前美国媒体Politico却独家取得了自2月起在法院内部流传的大法官主流意见书草案。在这份意见书中,代表多数意见的撰写人、大法官阿利托(Samuel Alito)指出,最高法院有意推翻1973年的「罗诉韦德案」(Roe v. Wade)判决结果。

由于该判决是保障美国女性终止妊娠权利的基础,该报导注销后即于美国政界与社会掀起轩然大波,除了许多支持生育自由的民众立即展开抗议活动外,包括总统拜登、副总统贺锦丽在内的许多民主党政治人物也纷纷表态,批评最高法院的判决。

1969年时,一位怀孕的德州妇女因为德州禁止对妇女提供堕胎服务,而化名「罗」(Jane Roe)对德州政府提出告诉。最高法院于1973年判决,妇女在怀孕24周前(亦即第一和第二孕期)的堕胎权应该收到保护,自此奠定了美国女性生育自主权的保障。

然而,这项判决却未能一劳永逸地为美国妇女带来生育自由。多年来保守人士仍旧不断在州层级推动各种限缩堕胎权的法案。这些法案往往即使通过也不会被付诸实行,因为支持生育自主权的一方得以用这些法案违背了当年罗案所保障之权益为由提出告诉,进而透过法律诉讼推翻法案。

但保守派人士却也「越挫越勇」,不断「推陈出新」,以新的法案挑战最高法院,期盼有一天能够促使大法官决定推翻罗案的结果。在川普当选总统后,由于多位大法官逝世或退休,共和党获得多次提名机会,最终组成了目前这个以保守派法官占据多数的最高法院。这给了保守人士更多动力,期待可以继续以法案闯关,从根本上取消宪法对堕胎权的保障。

保守派人士却也「越挫越勇」,不断「推陈出新」,以新的法案挑战最高法院,期盼有一天能够促使大法官决定推翻罗案的结果。图为反堕胎人士。 图/美联社

堕胎权的保障基础不再?

本次事件所涉及的密西西比州反堕胎法案便产生于这样的背景。密西西比州于2018年时通过了《胎龄法案》(Gestational Age Act),禁止女性在怀孕15周后进行堕胎,即使怀孕乃是由强暴或乱伦所造成的,也不例外。 该法案不意外地引发介于州政府和倡议生育自主权之团体间的诉讼,最终进入最高法院成案(Dobbs v. Jackson Women’s Health Organization)。

最高法院于去年年底听取双方口头辩论,当时便引起许多堕胎权支持者担忧,认为最高法院的保守势力很有可能会做出不利女性生育自主的判决,部分或完全推翻罗案的决议。而如今的主流意见书显示,生育自主权倡议者最害怕的结果,似乎即将到来——保障了美国女性生育自主权将近五十年的罗案判决,从此恐怕将失去其效力。

在进行后续讨论前,笔者必须先提出三项提醒。首先,这份主流意见书并非最终版本,实际判决预计在6月底才会公布。尽管考量目前大法官的组成,最后的投票结果很可能相去不远,但意见书的内容确实仍有可能会遭到修改。

其次,即使本次判决最终确实推翻了罗案的决议,这也不代表大法官们本身反对堕胎,或是认为堕胎权利应该被限缩。最高法院的决定不应该被视为大法官个人的道德判断,而只是他们基于法学理念对法律做出的解释。因此,本次判决——倘若最终结果真是如此——绝对不能被解释为,美国最高法院「认证」女性的堕胎权不应该受到保护,而只是大法官们不认同当年罗案的论证过程。

承上,这项判决也不会立刻使堕胎在美国变成非法行为,而是会让堕胎权的议题回到州层级,由各州自行决定。换句话说,由保守党主导的州可能会就此通过各种法规,进一步限缩女性的堕胎机会,而在民主党执政的州内,女性则有机会继续取得相关服务。

2022年5月8日星期日,在华盛顿举行的美国最高法院外的示威活动中,堕胎权利抗议者展示标语牌。 图/美联社

罗案为何有可能被推翻?

如前所述,最高法院的判决并不等同于大法官个人的道德偏好,而是根据法学原则决定个别判决和法案是否符合美国宪法之意旨。以罗案来说,根据这份流出的意见书,大法官阿利托之所以认为罗案判决应该被推翻,主要原因有二。

一是大法官们认为,罗案判决并没有为堕胎权议题提供真正的解方,反而是在美国国内激起更多争议、加深社会分裂。相对地,他们主张堕胎权议题应该由各州人民与他们所选出来的民意代表,透过立法行动做出决议,而不该由司法力量强行决定。

另一方面,阿利托与其他保守派法官遵行「宪法原旨主义」,主张应该以宪法通过时的原本理解进行解释,因而认定堕胎权并不属于美国宪法第14条增修条文所保障的「未枚举权」(unenumerated rights)之一。此外,阿利托也指出,堕胎权并未深植于美国的历史与传统中;相反地,在1973年以前,各种利用刑罚处罚来禁止堕胎的尝试则一直未曾间断——白话地说,阿利托认为,和保证女性生育权相比,限制堕胎机会反倒才是历史上更普遍的现象。

以此为由推翻罗案判决是否合理?堕胎权作为非枚举权,是否不受美国宪法保障?本文并不打算就法学理论与逻辑进行讨论,而是想要指出,本案所激起的社会反应中,如何再次凸显了生育权讨论中的一个关键谬论。另一方面,尽管推翻罗案并不等同于大法官反对堕胎,也不会立即取消所有美国女性取得堕胎服务的机会,这项判决却仍将对美国女性的生育自主权造成巨大的影响。更重要的是,这些影响并非只涉及性别,更是种族和阶级问题,将会造成更剧烈的社会不平等。

这些影响并非只涉及性别,更是种族和阶级问题,将会造成更剧烈的社会不平等。 图/美联社

「拥命派」和「选择派」的假命题

在罗案中,法官将堕胎问题分置于各孕期进行讨论,进而以「胚胎离开母体后的自行存活能力」作为标准,设下24周的界线。此后,胚胎存活能力(viability)——以及由此延伸的「胚胎从何时开始可以被视为生命」一题——成为生育自主权议题讨论中的关键问题。这造成两项结果,一方面这些问题的答案因为医学进展而经常有所浮动,另一方面让许多人——包括媒体评论——在谈及生育权议题时,都会将其描绘成「女性身体自主权」和「胚胎生命权」的对立。

然而,将生育权议题简化成所谓「拥命派」(pro-life)和「选择派」(pro-choice)两个阵营,其实并不合理正确。相反地,在笔者看来,这其实是一个虚假、甚至错误的推论与对比。因为「拥命」和「选择」、「胚胎生命」(婴权)与「怀孕女体的自由」(女权),从来不是相互对抗的关系。

首先,如笔者过去所提,以「拥命」为名反对女性享有堕胎权的人们在对生命的保护上,往往有着极为浮动与不一致的标准。比方说,他们声称在乎胚胎之生命权,但其「关怀」却只局限于要求女性必须作为此生命的载体,而不包含为这些怀孕女性提供更全面、平等与友善的医疗服务、生育支持、性别教育,好让每一个胚胎都能够在最有准备、最健康、资源最丰富的情况下培养生命。更别提在这些胚胎出生后,他们的生命权不仅不是保守人士关怀的目标,反而经常是他们企图打压的对象。

另一方面,「拥命」和「选择」的虚假对立将胚胎假想为一旦出生后,和怀孕女性(亦即母亲)就毫无关联的存在,它们的生命独立于母体生命之外,女性唯一的功能就是作为载体、制造生命。因此,当女性拒绝或无能承担这项制造责任时,就会被描述成剥夺了胚胎的权益;选择堕胎的女性是为了自身自由而「牺牲」胚胎的(不负责任的)人。

然而,选择堕胎的女性从来都不曾拒绝为胚胎负责。相反地,往往正是因为她们希望自己可以以更负责的心态面对胚胎及后续之生命,在考量各种因素之后,才选择堕胎。她们并非选择了自己而「牺牲」胚胎;堕胎这个选项的意义是,女性尊重自己与胚胎眼下和未来的生命,给予彼此更负责的未来。

换句话说,支持女性堕胎权的人绝非「不拥命」,相反地,正是因为重视生命,相信所有生命都有其价值并应该被赋予尊严,更主张我们的社会应该打造一个更友善的环境,让所有生命都能在被珍惜的情况下,公平而平等地出生、成长,才会相信提供普及、友善、可负担且不带有偏见与歧视的生育自主服务——包括提供避孕工具、生育健康咨询、友善的生育环境和医疗服务,以及终止妊娠的选项——无比重要、不可或缺。

因此,我们应该停止将生育权议题想像成母亲和胚胎的对立,因为这样的对立并不存在更转移焦点:这样的对立论述让我们误以为,限制女性堕胎机会后,胚胎的生命就获得了保障甚至提升,但事实是,当女性无法顺利取得堕胎服务时,受害的是女性与胚胎双方的生命。

2022年5月8日星期日,在华盛顿举行的美国最高法院外的示威活动中,堕胎权利抗议者展示标语牌。 图/美联社

生育自由亦是阶级问题

倘若罗案判决确实遭到推翻,美国女性在未来取得堕胎服务的机会将会出现极大的差异。目前全美有26个州已经或计划通过限缩堕胎权的法规,表示如果有需求,这些地区的女性将必须前往其他仍提供堕胎服务的州。例如,加州就预期这项判决可能会使得前往加州寻求堕胎服务的人数增长29倍。但另一方面,禁止堕胎的地区也有可能透过立法对试图寻求堕胎服务的女性颁布旅行禁令,禁止她们在别州接受堕胎手术。

更重要的是,不论类似的旅行禁令是否会发生,这都代表着,那些没有机会和资源前往其他地区的女性——如低收入和未成年女性——将陷入孤立无援的状况。她们可能因为家庭、工作环境、经济条件,及其他原因(如不愿意让他人知道自己怀孕)而遭遇限制。试想,一个从事时薪工作、每周工时超过四十小时才能养家糊口的女性、一个因为暴力原因而受孕,希望隐瞒怀孕事实的女性,或是一个缺少家庭支持的未成年少女,如何能够花费数天、负担交通费用,前往另一个州接受堕胎手术呢?

因此,限缩堕胎权并不只是一个性别问题,更是一个阶级问题。因为身处弱势、缺少资源、低社经地位的特定族群会因此受到更多伤害。无法取得合法堕胎服务的她们可能因此转向非法管道,或是因为堕胎时机遭遇延迟,而面对更高的健康风险;她们可能为了取得堕胎服务而用尽个人经济资源,甚至被迫承受暴力(比方说,因为必须告知家人而遭到责怪)。

若她们因此放弃堕胎可能,她们则得在违反个人意愿的情况下生养子女;她们很有可能因为生育而被迫中止学业或失去工作,进而影响她们未来的发展可能;她们进入下一段亲密关系的几会也可能受影响,甚至促使她们比较容易在关系内遭遇暴力;她们可能因为养育子女造成个人与家庭的经济负担与更艰难的居住环境,进而持续被困在贫穷之中。

试问,不给予特定族群公平的生活条件、医疗资源和社会支持,让她们得以更安心健康地避孕,并在自己准备好的时机生育,却又剥夺她们在不得已的时刻终止妊娠的机会,强迫她们成为胚胎的载体,进而不得不颠覆个人生活,也可能因此缺少能力和资源养育、照护新生命,让下一代继续面对不平等的生活条件。这样的做法,是拥抱生命的价值吗?

目前全美有26个州已经或计划通过限缩堕胎权的法规,表示如果有需求,这些地区的女性将必须前往其他仍提供堕胎服务的州。 图/美联社

同性婚姻是下一个战场?

我们可以预期,若最高法院最终决定推翻罗案,将在各方面对美国社会造成不小的影响。短期来说,这为即将举行的期中选举带来更多不确定与争议,而随着堕胎议题回到州层级的管辖权限,保守派与进步派人士将在地方展开一连串的立法攻防战。

如前所说,某些州可能会大幅甚至完全禁止女性堕胎,而如加州等相对进步的州则可以持续为女性提供保障。长期来说,随着罗案所保障的宪法权利不再,堕胎议题未尝不可能进入联邦层级的立法议程。若执政的民主党可以在参众议院都取得多数,他们将有机会通过法案,保障全国女性的堕胎权益。但反之,若共和党于下次选举时取回执政权,也有可能就此以法限缩全美女性的生育自由。

在生育议题之外,令许多人担忧的是,过去同样以宪法第14条增修条文为由受到保障、但同样不存在于宪法原有文本中的权利——如同性婚姻——是否也有可能开倒车。换句话说,若开此先例,是否将为未来最高法院的判决路线定调,进而影响、伤害许多少数群体得来不易的公民权利?

回到堕胎权本身,这项判决伤害的将不只是女性的身体自主权,而是会再次强化父权社会的意识形态,认定女性必须扮演包括母亲在内的特定角色、实践特定义务。再更进一步来说,这将对已经身处于各种交织弱势处境的女性造成更大的冲击,形成更难以反抗与摆脱之压迫力量。

也是因为如此,尽管此案发生于美国,身处台湾的我们也应该关心。在同样的父权体制下,女性的命运其实紧紧相连。支持女性的堕胎权时,我们所捍卫的不只是女性决定自己要不要生育、什么时候生育的权力,更是女性摆脱父权社会下单一角色与人设,挑战父权性别规范,进而成为人——而不只是「父权社会里的女人」——的自由。

回到堕胎权本身,这项判决伤害的将不只是女性的身体自主权,而是会再次强化父权社会的意识形态,认定女性必须扮演包括母亲在内的特定角色、实践特定义务。 图/路透社

  • 因为美国属于海洋法系,因此判例有着重要的法律意义,得以左右后续相关的判决。
  • 川普于任内共任命了三位大法官,分别是戈苏奇(Neil Gorsuch)、卡瓦诺(Brett Kavanaugh)和巴瑞特(Amy Coney Barrett)。三人皆为保守派,且不避讳自身反对堕胎权的立场。根据Politico的报导,此三人连同另一名大法官汤玛斯(Clarence Thomas)都会加入撰写主流意见书的阿利托的行列,主张推翻罗案判决。
  • 当时不论是来自法院或是评论者的意见,都仍不排除,最高法院有可能试图在不完全推翻罗案的情况下,仍判决密西西比州的反堕胎法合宪。
  • 此外,本次事件引发的另一个重大争议是,对于美国最高法院来说,如此规模的「泄密」可以说是闻所未闻,因而引发了许多猜测—包括究竟是谁泄漏了这份本该保密的文档(民主党和共和党眼下也互相「甩锅」,纷纷指责是对方的人马泄了密)。许多人也因此担心,这次的事件一来会破坏最高法院一直以来维持的神圣性,二来可能会对大法官造成压力,影响他们的决定。
  • 罗案的判决认为,女性的堕胎权乃受到宪法增修条文第14条所提到的「正当法律进程」(Due Process Clause)及「平等保护条款」(Equal Protection Clause)保障,亦即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应受到政府侵害。因此,孕妇应获得在怀孕头三个月内自行决定是否堕胎的权利,并不受政府干预。
  • 比方说,回顾历史,许多深植于「传统」的内容正好是对人类社会伤害极大的事物,仰赖着我们一步步进行修正与改造。相对地,许多人权与正义的概念反而都是相对新颖的产物,其历史与传统与远不及压迫。
  • 比方说,反对堕胎者经常也对其他议题抱持保守立场,反对积极的政府干预和保障,而相信所谓的「个人努力」。因此,他们不支持平价的住房、可负担的教育、全民医疗保险、友善的移民政策,以及对种族主义结构的改革。换言之,他们强迫某些社区生育子女,但却在这些子女出生后,毫不犹豫地置他们于种族歧视、贫穷、不平等当中。
  • 例如:黑人和移民女性。事实上,阿利托法官在其意见书中也提到了种族因素,他指出,许多寻求堕胎服务的女性为非裔,因此支持堕胎权可能会对非裔人口造成影响。但这却是导因为果的说法,因为问题的关键在于,为什么非裔社区会需要这项服务?她们是否面对着更稀疏的性教育、不友善的医疗环境、贫穷、歧视,进而造成了这样的结果?
  • 尽管阿利托法官在其意见书中指出,本次判决仅针对罗诉韦德案,不应该被延伸到其他判例上。
  • 不要忘了,台湾不久前也有保守团体试图推动法案公投,限缩可以合法堕胎的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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