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案陳詞

結案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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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指各被告共同參與暴動】

控方邀請法庭以環境證供、被捕時身處位置、時間、身上的裝備,考慮是否共同參與暴動。雖然他們身上嘅裝備並非重點考慮,但第一同第四被告係比較重裝備,且第四被告被捕後行為較激烈。即使第二與第三被告「冇咁重裝備」,法庭仍要考慮他們是否身在現場支持暴動。


【辯方陳永豪大律師:無證據證明各被告正參與暴動】

控方未有證據證明在警員追截之前第一與第四被告做過啲乜,辯方認為儘管黑衫黑褲乃示威者常見衣著,但衣著相似能否被視為有共同目的仍有待商確。陳大律師舉例:「佢地齊齊幫法官慶生,控方律師一齊去,同場又有其他人生日,現場又有蛋糕又有其他慶生嘅物品,咁係咪代表控方律師知情呢?第二被告律師人地叫佢去就去,咁第二被告律師係咪又係知情,共同參與?」


【陳德昌大律師:推論唔可以推到咁高】

就第二被告而言,當警方由22:08開始將示威者由大路迫入內街,再兵分兩路包抄清場,至警長在22:19截停第二第三被告 ,中間有11分鐘空白法庭冇證據,因此冇證據證明第二被告知情、參與,連拘捕他的警員都話「唔知點解被告當時坐喺到」


第二、三被告在同一地點被捕,與其他被告被捕地點相距甚遠,且各人互不認識,控方只依靠本案五人巧合地在暴動現場推論他們參與暴動。上述證據只能為警員提供合理懷疑作拘捕,但未達刑事檢控定罪標準,極其量只能證明被告「唔知點解當時坐喺到」;陳大律師又舉例「因為當時一個醫館有開,醫生喺現場又係參與?」陳大律師謙虛的陳詞認為「推論唔可以推到咁高」


在衣著及裝束方面,第二被告身穿白色衫、孭白色背囊;背囊內的口罩及眼罩乃保護性裝備,絕非攻擊性,而且第二被告被捕時和平、冇任何形式的反抗。將以上因素放在一起,在後巷被捕不支持有共同目的參與,遙控式暴動(湯偉雄案,有對講機)亦唔支持,因為第二被告冇對講機。


【第三被告】

警方稱要推開鐵欄剪開索帶才拘捕示威者,與庭上播放的片段不相符。第三被告並沒有裝備,身上冇任何嘢證明他為共同犯罪者提供物資,冇任何對講機,完全連繫唔到。他當時在永星里食嘢,冇諗過紅磡隔咁遠會情況差咁遠。兩份口供亦冇提供第三被告嘅書面口供,有機會中間有誤會,即黃警長記錯或被告聽錯,而且被告並冇任何嘅招認,控方亦冇直接證據證明第三被告有罪。因為警方追緊再前面D示威者,而拉咗第三被告。當時有其他鋪頭營業,途人見後面有警察追上嚟,後巷有燈光,所以避入後巷其實都好合理。


【第五被告】

第九控方證人證供有不足之處,牠無在庭上詳細講如何見到第五被告扔汽油彈。亦無解釋為何第五被告反抗遭警棍打四肢但個頭穿咗。控方用衣著服飾就拉埋第五被告一齊告,但第五被告冇頭盔係冇防具,身上嘅有急救物品,係想救人,以當時香港嘅狀況唔係冇可能出現,疑點應該歸返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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