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集 - 冒警 - 要求警方反證
Loewenstein,原來今日媒體發現李家超講大話,6月9號同6月17號警察有UI (Unique Identification),本身諗住提吓,依家可以慳返唔使po圖。
首先,警務處處長係可以根據《警隊條例》第24(1)條 有權去聘請任何人做臨時警員。
就算我假設盧偉聰佢喺12號請咗臨時警員,又根據《警隊條例》第18條 發出委任證畀佢哋,又根據警察通例20章佢哋可以喺「情況唔容許、會影響行動或安全、要求唔合理」下唔出示委任證,喱個logic係可行。
佢一日只要定性當日衝突係暴動,就可以話「會影響行動或安全」為由唔出示,但係如果因為「情況唔容許、會影響行動或安全」為由唔能夠出示,之後情況許可都要出示,但如果最終都無出示,就要落記事冊說明。
好喇,一哥,請給我睇每一個當時辦公嘅警務人員嘅記事冊。
但我又好好人,幫一哥諗埋後路,佢會點講呢?

人話版
1. 總督察級以下嘅都會有一本記事冊。
2. 當值嘅時候要隨身攜帶。
3. 高級警司或以上職級人員嘅書面批准,先可以豁免獲發或攜帶。
Plot twist(假設又冇委任證,又冇記事冊)
1. 當日冇UI、冇rank、冇委任證嘅其實全部都係總督察級以上;或
2. 當日喱班百冇嘅都係有高級警司或以上職級嘅書面批准;或
3. 警務處處長喺聘用嘅時候豁免攜帶;或
4. 當日喱班百冇,全部冒警。
一哥同保安局局長,要出動到咁多總督察嚟郁市民,你哋都算犀利。
但如果有高級警司等人批准,仲要書面,咁麻煩攞出嚟。
如果冇,我係咪可以又好合理懷疑,而且我又充滿驚慌,覺得有一班持有致命武器嘅人冒警呢?雖然講開咁講,老老實實,冒警唔係arrestable offence,所以你唔可以用101拘捕令行使公民逮捕權拉咗佢。
(1) 任何人穿着其並無資格穿着的制服,或穿着非常類似該種制服的衣服而刻意欺騙他人,可處罰款$1,000或監禁6個月。
再根據同一條例第22條:
(1) 任何人藉任何作為或不作為假冒公職人員,或假裝能促致公職人員作出或不作出與其職責有關的任何作為或事情,不論是否意圖取得任何有價值的東西,均可處罰款$1,000或監禁6個月。
(2) 在第(1)款所訂的假冒公職人員罪的法律程序中,除非相反證明成立,否則須推定被告人在有關時間並非公職人員。
大家明未?
我哋係唔知嗰班「人」係咩身分,但好明顯喱班「人」係執行緊警方職務嘅時候,我哋可以好合理懷疑對方係冒充公職人員。
當喱一件事進入法律程序,我哋就需要警方提出反證,去證實喱班「人」嘅身分。冇UI、冇委任證、冇rank、冇名冇姓,唔緊要。
總有方法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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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啱啱走去不負責任咁去wiki睇職級同人員數目,喂真係有機會搵成隊總督察打人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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