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集 - 警隊規管
Loewenstein香港警察,係香港執法部門之一,部門運作受到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隊條例》規管。
當中條例第45條,係指警隊有一個重要性次於條例嘅警隊規例,即第232A章,對於次等重要嘅事項同埋警隊功能加以闡述,例如警員嘅紀律。
至於第46條,就係賦予一哥有權對警隊發出命令,而喱啲命令需要成為一本書仔警隊通例(即係PGO)。喱本係指南,本身無法律約束力,卻好重要,因為每個警察都要跟住做。
鬼馬嘅係,喱個警隊通例公開嘅部分係有限,唔係全部公開,當中最重要涉及武力嘅使用,即係第29章,係無公開予公眾,但喺某啲立法會文件同法庭嘅案件文件有提及過。

警方另外有一種法律賦予嘅權力,就係可根據法例指引下執法,講白啲,就係只要有合理懷疑犯法,就可以根據法例執法。如果執法錯誤,只要係合理範圍下,仍然係大機會刑事同民事免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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