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辦須知 我不是地政士,代理他人辦理案件有什麼限制嗎?
網路申請案件經收件審查,因補正而需修正原申請內容,除紙本附件清單及紙本附繳證件得僅於該等文件簽章修正外,如於申辦系統線上修正申請書表,申請人及代理人均應重新電子簽章。 (三)計收規費:案件已網路繳費或以其他方式預繳者,收件後應配合開立規費收據。 未繳費或經核算已繳數額不足,得先行通知申請人或代理人於一定期限內繳納,逾期仍未繳納者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五十六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百十二條及第二百六十五條規定通知補正。 (二)案件收件:收件人員接獲應予收件之網路申請案件,於「土地登記複丈地價地用電腦作業系統WEB版」以網路申辦流水號匯入案件收件資料,確認後辦理收件,收件後即開始案件處理程序。 二、領有地政士開業執照者,代理申請土地登記案件時,不得以切結方式聲明非以地政士身分執業。
一、查「土地登記之申請,委託代理人為之者,應附具委託書;其委託複代理人者,並應出具委託複代理人之委託書。但登記申請書已載明委託關係者,不在此限。」為土地登記規則第37條第1項所明定,復查本部訂定之「各項土地登記申請書、契約書、登記清冊之格式、填寫說明、填寫範例」其中土地登記申請書填寫範例第欄委任關係均未規定應加列委任時間。 三、未依法取得地政士證書或地政士證書經撤銷或廢止、未領有地政士開業執照、未加入地政士公會、領有開業執照而其有效期限屆滿未重行換照、領有地政士開業執照經撤銷或廢止或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者,其代理之案件,登記機關應於每月10日以前,運用電腦作業系統列印清冊,函送該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處。 訴訟畢竟是一門高度的專業,舉凡訴訟策略如何制定、如何由法官的問案與對方的主張研判現況、如何應付訴訟與法律糾紛中可能發生的各種突發狀況等等,律師都能比一般人更快、也更準確地做出判斷與反應。
訴訟代理人在民事訴訟中的言行,就代表了當事人自己的意志,甚至可以代替當事人出庭、向法官發言,大幅減輕當事人的負擔。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有關中央法規資料係由本系統於政府公報及各主管機關網站所發布之法規資料蒐集編排製作,若與政府公報或各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以政府公報及各主管機關刊載之資料為準。 本網站之臺北市法規資料係由本府各機關所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編排製作,若與本府公報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以本府公報刊載之資料為準。 辦理退換貨時,商品必須是全新狀態與完整包裝(請注意保持商品本體、配件、贈品、保證書、原廠包裝及所有附隨文件或資料的完整性,切勿缺漏任何配件或損毀原廠外盒)。 (四)線上送件及提交紙本附件:全程網路申請案件,案件線上送出後即完成線上送件;非全程網路申請案件,除案件線上送出外,另需郵寄或提交紙本附件清單及紙本附繳證件予管轄登記機關。 本Script功能為回到網頁最上方,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五、 政府機關任用之公務人員因執行公務,並有足資證明文件且未收取報酬者,得免發註切結,亦不受件數限制。 (一)登入數位櫃臺系統:以自然人憑證或工商憑證驗證登入數位櫃臺系統(以下簡稱申辦系統),由地政士或律師代理申請者,申辦系統自動檢核其職業別。 但送達代收人就只是代收信件而已,所以案件處理與出庭等工作,都不是送達代收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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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非地政士代理之案件,登記機關應予建檔統計,以利爾後之稽核與查證,如發現代理人所簽註之切結有不實情事者,應即追究其法律責任。 另以迴歸分析結果,專業訴訟代理人未顯著影響訴訟天數及訴訟結果。 另就會計師與律師相比較,顯示委任會計師較委任律師顯著具訴訟效率,然訴訟結果委任會計師與委任律師無顯著不同,表示會計師較律師適合擔任贈與稅行政訴訟代理人。
申請專利需依照專利相關法規之規定辦理,一般民眾可能須委任代理人代為辦理各項專利申請,智慧財產局於局網刊載「代理人資訊」,內容為近3年內於智慧財產局有代理專利申請案之代理人清單(包括專利代理人、專利師及律師等3種身份),包括身份種類、證書號、事務所名稱、姓名、姓名及聯絡電話等資訊,提供民眾選擇代理人之參考。 六、 從事不動產相關業者(如不動產經紀業、建設公司‧‧‧等)、一般金融機構(如銀行、合作社‧‧‧)等、及人民團體(如農會、漁會‧‧‧等),委由其員工代理申請土地登記案件,仍應依土地法第三十七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辦理。 但如基於土地管理業務之需要,委由員工代為申辦所屬土地鑑界、複丈、分割、合併、更正、住址變更、地目變更、基地號變更、書狀換(補)給及更名等不涉及相對人或第三人之土地登記案件,因其權利人皆同一主體,則不受件數限制。 民事訴訟畢竟是一個勞心勞力的過程,一個審級動輒歷經好幾個月,期間必須搜集證據、整理案情、研究法律規定與法院往例、回應法官的提問以及對手的質疑,開庭日還必須排開行程特地到法院。 因此確實有不少當事人會選擇委任訴訟代理人,讓訴訟代理人來處理與訴訟相關的全部事務。 以敘述性統計分析結果,透過專業訴訟代理人之協助,可增加進入實體審查機會,其中又以委任律師較容易進入實體審查。
甚至如果送達代收人收到法院信件後,沒有即時轉交給當事人,這個風險也必須由當事人自己承擔。 請輸入代理人統編及出生年月日,按下查詢後,顯示該代理人及複代理人在兩個月內於各所送件之案件辦理情形。 訴訟進行中,已許可之訴訟代理人有不適任之情形者,審判長應依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撤銷其許可。 但當事人對訴訟代理人的授權也不只是全有全無,如果對於訴訟代理人的權限有其他安排,也可以直接在旁邊手寫註記後用印。 這邊要注意的是,這些例外狀況是要獲得法官准許之後才能當訴訟代理人。 所以如果在訴訟過程中,法官認為訴訟代理人行為不當、或不能勝任的話,是隨時有可能改成不准許的。 正如前述,訴訟代理人在訴訟中的一切作為,都代表了當事人自己的意志;所以換句話說,所有當事人在訴訟中可以做的事情,訴訟代理人原則上也都可以做。
非地政士代理送件時,應於登記申請書備註欄簽註切結下列事項:委託人切結:「本人未給付報酬予代理人,如有虛偽不實,願負法律責任。」;代理人切結:「本人並非以代理申請土地登記為業,且未收取報酬,如有虛偽不實,願負法律責任。」並由委託人及代理人分別簽章。 若非取得開業執照之地政士或律師,亦可代理他人辦理案件,但會有次數的限制。 非地政士同1年內於同一登記機關申請超過2件,或曾於同一登記機關申請超過5件,登記機關應不予受理,但其權利人與義務人與前案相同者,不在此限。 非地政士代理送件時,請由申請人及代理人於土地登記申請書上第9欄備註欄分別切結「本人未給付報酬予代理人,如有虛偽不實,願負法律責任」、「本人並非以代理申請土地登記為業,且未收取報酬如有虛偽不實,願負法律責任」,並蓋章。 二、為因應國有土地承購人委託「非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代理申辦產權移轉登記需要,請配合 出具未給付報酬予代理人之證明。
至於公司法人之代表人或其他受僱(從業)之人是否應予處罰,應視具體個案情形,參酌行政罰法第7條、第14條或第15條規定辦理。 一、查土地法第三十七條之一第三項規定,非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擅自以代理申請土地登記為業者,其代理申請土地登記之案件,登記機關應不予受理。 依前開規定,承購人因故無法親自申辦產權移轉登記,且不願委託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而委託非以代理聲請土地登記為業之代理人者,並非法所不許,故不宜強制要求國有土地出售案件辦理移轉登記時,其受託人應為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 一、我國刑事訴訟法於108年12月10日國際人權日完成三讀通過被害人訴訟參與編之修法,就侵害被害人生命、身體、自由及性自主等影響人性尊嚴至鉅之案件,於現行刑事訴訟法三面關係之架構下,增訂通知訴訟參與人於準備程序在場權、對準備程序處理事項、證據及科刑範圍即時表達意見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