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宇專欄 書面調解程序簡介 李書孝 律師
原告得於送達法院核定調解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於偵查中或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前,調解成立,並於調解書上記載當事人同意撤回意旨,經法院核定者,視為於調解成立時撤回告訴或自訴。 檢視現行法條 第 255 條 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
各位聽眾朋友大家好,解決民事糾紛,除了打官司進行訴訟之外,還有其他管道,像法院調解制度,就是另一個解決民事糾紛的好方法。 一般人提到調解,最先想到的應該是鄉鎮調解,其實,在法院裏面,也設有調解制度,是當事人進行訴訟以外的另一選擇。 雖然有部分調解聲請須要繳納聲請費,但是,如果調解成立,聲請人可以聲請退還3分之2的聲請費。 萬一調解不成立,當事人另行起訴,調解程序費用也可以當作訴訟費用的一部分予以請求;另外還可以將調解聲請費扣抵起訴應繳的裁判費,因此,調解程序不但收費便宜,而且聲請人每一塊錢都能充分利用,經濟又實惠。 以爭議標的金額99萬元的清償借款事件為例,聲請調解只須繳納1,000元聲請費,提起訴訟要繳納10,790元的裁判費。 標的金額900萬元的案件,聲請調解只須繳納3,000元聲請費,提起訴訟則要繳納90,100元的裁判費。
為達成調解目的之必要,法院得依當事人之聲請,禁止他造變更現狀、處分標的物,或命為其他一定行為或不行為;於必要時,得命聲請人供擔保後行之。 當事人於調解期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法院可以裁罰3000元以下罰金,法院可以酌量情形,選擇改定期日或視為調解不成立。 除了強制調解以外,一般案件雖然也可以聲請法院調解,但像是票據、卡債、或依事件的性質顯然沒有調解可能的事件,法院可以直接駁回調解的聲請。 在法院調解的過程中,為了促成調解目的達成,當事人可以向法院聲請實施「保全程序」,禁止對方處分財產或採取其他行動,藉此讓雙方處於對等地位談判而無後顧之憂。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409條,如果當事人不具正當理由,卻不在法院調解的日期到場,法院可以處3千元以下的罰鍰。 檢視現行法條 第 271 條 準備程序筆錄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各當事人之聲明及所用之攻擊或防禦方法。
法院通常最終言詞辯論程序後,會宣告一個時間點作為「宣判日」。 若案件符合訴訟要件,根據民事訴訟法§277,原告則須提出書狀、答辯狀,並通知他造(被告),闡明訴訟關係,整理並簡化爭點,調查證據及其他必要事項。 ,可以在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的訴訟中,針對原本的事件提起訴訟或反訴,然後請求法院合併審判。 此時,這個訴訟視同聲請調解時已經起訴(這個關係到請求權時效,前面有說)。 關於財產權爭議之調解,當事人不能合意但已甚接近者,法官應斟酌一切情形,其有調解委員者,並應徵詢調解委員之意見,求兩造利益之平衡,於不違反兩造當事人之主要意思範圍內,以職權提出解決事件之方案。 行調解時,為審究事件關係及兩造爭議之所在,得聽取當事人、具有專門知識經驗或知悉事件始末之人或其他關係人之陳述,察看現場或調解標的物之狀況;於必要時,得由法官調查證據。
(三)經兩造同意,並經接受聲請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同意者,得由該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不受前二款之限制。 當強制調解失敗或其餘案件當事人不願進行任意調解程序時,法院會先審理原告所提出的訴訟標的和訴之聲明,此時,若法院判定原告的訴訟要件顯無理由,那麼案件便會遭到駁回,反之則會繼續審理流程。 不管你是在「提告前」調解,還是在「提告後」調解,在調解程序中,法官或調解委員所做的勸導,以及當事人的陳述或讓步,在調解不成立進入訴訟時,都不可以作為裁判的基礎,否則該判決違背法令,可以作為上訴理由。 值得注意的是,在現在絕大多數民事訴訟中,第一審是沒有準備程序的。
四、調解哪些事件:調解民事事件及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 (一)民事糾紛事件: 1.債權、債務之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