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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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填寫報名表單且完成送出即報名成功,限額100人,本分會亦會於活動三天前,發送視訊連結、活動提醒通知及教育訓練講義電子檔至律師填寫之電子信箱,如律師未收到通知,再煩請來電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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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申請案件經收件審查,因補正而需修正原申請內容,除紙本附件清單及紙本附繳證件得僅於該等文件簽章修正外,如於申辦系統線上修正申請書表,申請人及代理人均應重新電子簽章。 (三)計收規費:案件已網路繳費或以其他方式預繳者,收件後應配合開立規費收據。 未繳費或經核算已繳數額不足,得先行通知申請人或代理人於一定期限內繳納,逾期仍未繳納者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五十六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百十二條及第二百六十五條規定通知補正。 (二)案件收件:收件人員接獲應予收件之網路申請案件,於「土地登記複丈地價地用電腦作業系統WEB版」以網路申辦流水號匯入案件收件資料,確認後辦理收件,收件後即開始案件處理程序。 二、領有地政士開業執照者,代理申請土地登記案件時,不得以切結方式聲明非以地政士身分執業。

五、 政府機關任用之公務人員因執行公務,並有足資證明文件且未收取報酬者,得免發註切結,亦不受件數限制。 (一)登入數位櫃臺系統:以自然人憑證或工商憑證驗證登入數位櫃臺系統(以下簡稱申辦系統),由地政士或律師代理申請者,申辦系統自動檢核其職業別。 但送達代收人就只是代收信件而已,所以案件處理與出庭等工作,都不是送達代收人的責任。

非地政士代理送件時,請由申請人及代理人於土地登記申請書第9欄備註欄分別切結「本人未給付報酬予代理人,如有虛偽不實,願負法律責任」、「本人並非以代理申請土地登記為業,且未收取報酬如有虛偽不實,願負法律責任」,並蓋章。 又額外分析,隨律師平均執業年資越長者,對訴訟效率無顯著影響,但對於訴訟結果卻顯著越不佳。 Notice:本站作者為執業律師,以分享生活法律、訴訟實務的相關資訊為主,因資源有限,法律諮詢採付費制,不提供任何形式的免費諮詢服務。 您的瀏覽器不支援或未開啟JavaScript功能,將無法正常使用本系統,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功能,以利系統順利執行。 請注意,部分書籍附贈之內容(如音頻mp3或影片dvd等)已無實體光碟提供,需以QR CODE 連結至當地網站註冊“並通過驗證程序”,方可下載使用。 七、 凡非地政士代理之案件,登記機關應予建檔統計,以利爾後之稽核與查證,如發現代理人所簽註之切結有不實情事者,應即追究其法律責任。 而且輔佐人與訴訟代理人之間並不衝突,也就是說,就算當事人已經有委任訴訟代理人,開庭時也還是可以帶著輔佐人一起出庭。

八、 未依法取得地政士證書或地政士證書經撤銷或廢止、未領有地政士開業執照、未加入地政士公會、領有開業執照而其有效期限屆滿未重行換照、領有地政士開業執照經撤銷或廢止或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者,其代理之案件,登記機關應於每月10日以前,運用電腦作業系統列印清冊,函送該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處。 如經處予罰鍰者,應函知所轄登記機關及其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網路申請案件如有應發還(給)文件,應於申請書敘明至管轄登記機關領取或郵寄到家。 自行領取者,領件對象及相關程序準用第八點規定辦理;郵寄到家者,應檢附足額郵資,如有賸餘,登記機關應將賸餘郵資隨同寄回。 (二)非全程網路申請:申請人及代理人於網路提出土地登記、複丈或建物測量之申請,其應提出之文件未能全部以電子文件提供並完成電子簽章,部分文件仍為書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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