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e化 訴訟當事人可聲請庭訊錄音光碟 台灣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

法庭e化 訴訟當事人可聲請庭訊錄音光碟 台灣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


法律事務所

經查,本案告訴人A女於案發時非但未要求停車並下車逃離被告,業如前述,且於案發經過六個多月後始正式提告本案,實與一般被害人於知悉受害過程後短時間內(案發當天或事後一兩天內)立即提告之常情不符,顯見被害人A女對被告之強制猥褻指控並非事實。 如果檢調人員在偵訊過程太過份,漠視相關法律規定,例如有刻意嚇唬被告當事人、不讓被告辯護人檢閱證物、不依被告當事人意思進行記載筆錄、不給被告當事人確認筆錄機會即要求簽名等,偵訊當時如果爭取無效,事後是可以協助當事人向偵訊的調查員或檢察官的上司、政風單位或監察院進行申訴或陳情。 沒去過市調處或地檢署的人,不知道去那邊的壓力有多大,我已經有太多當事人光是來事務所諮詢,就因為壓力過大而情緒崩潰哭的無法自己,因此來過我辦公室的人可以注意到桌上一定有一包衛生紙伺候著。 我也常跟當事人說,你來我事務所跟我諮詢,我演練模擬檢調人員訊問過程,你所感受到的壓力,乘上十倍,大概就是你應訊當天所感受到的壓力,所以根本檢調人員不用兇你或罵你,只要檢調人員口氣稍有質疑,很多應訊的當事人就坦承不諱了,如果當事人真的有做犯法的事情那還算是可接受,但通常的情況是當事人被引導到他沒有做的事情去承認,這就非常冤枉了。 這時如果有一個有豐富陪訊經驗的律師在場,他會有很多反制檢調人員不當訊問的方法,請見後面說明。 幸好,2006年4月24日修正之「各級法院刑事、行政訴訟及少年保護事件律師閱卷要點」第19條明確規定,律師對於偵訊過程之錄音、錄影,亦得要求轉拷。

個人認為這應該是律師在場最重要的功能了,因為偵訊筆錄是當事人到調查局接受偵訊最終的結果,也是調查局移送地檢署的重要資料更是將來法院審理的呈堂證供與重要依據,因此有經驗的律師知道最後審閱筆錄的過程是非常重要,有經驗的律師也知道如何與當事人(被告)配合修改對其不利部分之筆錄。 然而以元霖案為例,元霖案涉案當事人幾乎都有不實發票問題,其中有關發票不實部分,極有可能構成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之刑責、或偽造文書刑責,此部分如何以相關證據證明,教授或助理對於發票不實情事不知情,則為元霖案另一重點,亦為該案不起訴之關鍵,據此,亦為合法修改筆錄之重點。 八、法警於偵查庭執行職務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輪值站庭前,應先開啟偵查庭,詳加檢查偵查庭內外之環境,注意 有無異狀,值庭中應全神貫注,不得懈怠;退庭後應再檢查偵查庭 內有無遺留文件、卷證等物品並關閉電源、空調且立即上鎖。 (二)值庭時,應注意並檢視當事人有無攜帶錄音、錄影等通訊器材或具 有錄音、錄影功能裝置之手機,並以偵查不公開及避免妨礙偵查庭 秩序為由,委婉請其關機,必要時得保管至偵訊完畢;如受訊人或 在場之人仍自行錄音或錄影等,應即向檢察官報告。 (三)檢察官開庭時,不論有無在押人犯,均應確實值庭,並承檢察官之 指揮命令,點呼引導應訊人入庭,若需提解在押被告及處理緊急事 務,應先向檢察官陳明,始得離庭。 (四)值庭中,應依程序點呼當事人、收取身分證及協助檢察官提示證物 、當事人庭呈證物、書寫證據筆跡用之文字,證人具結、庭畢協助 發還身分證、偵訊筆錄交由當事人簽名等,不得自行做其他與值庭 無關之事務。

然而,假設法院為了讓案件有個水落石出,令被告排除萬難到庭應訊,而被告到庭應訊之陳述意識也非常清楚,即使是躺在病床上,法院違反程序規定,應停止程序而未停止者,依刑事訴訟法第380條規定:除前條情形外(判決當然違背法令),訴訟程序雖係違背法令而顯然判決無影響者,不得為上訴之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之一規定條文中規定有:因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身體健康突發之事由,事實上不能訊問者。

據此,律師應想辦法多與檢調人員溝通,特別是當問題不清楚時,應協助當事人向調查員釐清,如調查員詢問被告:「你有無曾經向元霖企業索取不實發票?」、「你有無在消息公開前,就去買賣某某公司股票?」,這時律師應該協助被告跟調查員釐清問題,什麼叫不實發票? 藉由上述問題清楚界定事實及問題,並使當事人覺得有人真正當他的後盾。 七、書記官開庭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開庭前,應提前到庭,詳加檢查操作錄音、錄影及電腦設備,如有 故障,應立即通知總務科、資訊室查看修理,以免開庭中發生故障 ,延誤開庭時間,退庭後,應確實關閉電源。 (二)應注意攜帶大型信封套數紙,於每一案件開庭完畢,立即將該案件 之所有相關資料放入信封內(如當事人庭呈之卷證、照片、小錄音 帶等證物),並於信封上註明案號,與本案卷宗一併捆綁,以免掉 落遺失。 (三)退庭時,書寫後所廢棄之紙張,不得任意棄置於偵查庭,應攜回辦 公室銷毀或另行妥適處置。 (四)開庭中因故離開偵查庭時,應將文卷妥為收置,以防偵查資料外洩 ;對於偵查內容,應注意保密,且不得談論或洩漏與案情有關之事 項。

如果檢察官認為有犯罪之嫌,就會起訴被告並移送法院審理(也可能視情況「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這麼一來案件就從「偵查程序」進到了「法院審理」階段。 預防性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規定,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者為預防性羈押所規範之特定犯罪類型,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 事前與當事人開會討論時,就要讓當事人知道,到了警局、市調處或地檢署,一定要站在辯護人這邊,千萬不能讓檢查人員離間,例如萬一碰到警察或調查官不讓你的律師檢閱證物時(證物通常是案件勝敗的關鍵),這時你要站在你的律師這邊向檢調人員爭取,千萬不能與檢調人員妥協。 這裡是指以證人或證物證明被告猥褻行為並未違反告訴人的意願,但這裡似乎隱含承認有發生強制猥褻行為,所以可算是險招。 雖說是險招,但有時卻是好招,只是當事人有時會很害怕承認,例如曾有件網友主張性侵的案件,當事人一開始也很害怕承認發生性行為,但後來在我的堅持下終於承認有發生性行為,只是雙方是合意的,那件案子也在很快的速度下(不到一個半月)就被檢察官不起訴了,所以請記住有時你以為離終點很遠,其實你離終點很近,有時你以為離終點很近,但其實你離終點很遠,所以請相信你的律師給你的專業判斷。

至此,被告及辯護人對於偵查程序供述之任意性、真實性等之抗辯,終於更有空間。 日前周刊報導,律師陳思默陪同當事人開偵查庭時,因為在庭抄寫筆記,被當庭改列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被告。 對此,全國律師聯合會發出聲明,強調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開庭時抄錄聽聞內容為執行職務正當範疇,檢方粗暴對待,應予以嚴正譴責。 不論刑事、民事程序,開庭的時間通常不會很長,法官或檢察官都希望可以在有限的時間裡面,能快速了解陳述的內容,也最討厭從盤古開天開始陳述的當事人,因此開庭前,應先準備資料整理,並將預備陳述的重點整理好,如果有證據,也應該一併整理準備,幫助法院能更迅速順利了解狀況。

至於會不會被檢察官起訴,一般開一次庭是無法得知的,接下來就要跟律師討論如何答辯跟調查對你有利的證據或者認罪求情,以便得到一個較輕的刑責或緩起訴。 由於調查局台北市調處偵訊室及地檢署偵查庭的座位安排,被告坐前面接受偵訊,律師坐被告後方兩公尺左右聆訊並做筆記,由於這樣的座位安排容易造成被告因實際距離造成心理距離而感到孤立無援,如果律師又全程不發一語,那被告可真像漂流荒島,叫天天不應叫地地不靈了。 所以,律師於偵訊過程,如能藉由相關機會坐到被告身邊,如查閱調查員或檢察官提示被告之卷證時,或者原本兩位調查員臨時又增加一位調查員時(通常是進來質疑被告的),三人圍著被告那可真是會讓窒息的,這時律師都應該勇敢坐到被告身邊,讓他有安全感。 偵查庭為刑事案件的偵查程序之一,而偵查程序,指的是檢警單位在得知可能有犯罪事件發生後,進行蒐證、調查的過程。 如果犯罪嫌疑人涉及的是毒品案件,到了偵查庭是不會需要驗尿的,在偵查庭當中是給當事人陳述的機會,再由檢察官依陳述內容與調查事實來決定是否起訴。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45條(也就是大家常說的「偵查不公開原則」),無論你是告訴人或是被告,偵查庭都是不能陪同的,就算是偵查庭家人陪同也不行。

第339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如行為教師確屬清白,教室現場應有很多同學可替老師作證,實務驗證結果,對行為教師之清白證明有相當大助益,縱使被害兒童指控猥褻地點並非在公開場合,仍可傳喚班上同學作證被害兒童與行為教師間之互動是否有任何異常。 了」(貪污案),但只要你的通知書上寫著你是犯罪嫌疑人,就可以知道調查官是把你跟長官當成共犯來偵辦的,千萬別被他這句話給鬆懈了。 前NBA冠軍後衛林書豪今(8)日下午在高雄萬豪酒店舉行加盟高雄17直播鋼鐵人記者會。 鋼鐵人球團也曝光林書豪個人相關商品,包含球衣、應援T恤、毛巾、抱枕等,未料,首波商品在今天晚間6點開放預購後,球迷們的反應「超冷」,截至發稿時間,該則貼文總計只得到13則留言回復,甚至有球迷傻眼表示:「說句實在的……沒看過迴響這麼低的…」,但實際銷售額卻不差,球團表示1天已達破百萬元。 演員兵家綺的父親兵尚德先生今(8)日於板橋殯儀館舉行告別式,由於父親是空軍上校退伍,兵家綺為父親提前申請,希望父親的棺木上他最愛的國旗。 兵家綺表示自從父親在上(1)月10日離世,那一週她幾乎是吃不下東西也無法入睡,她坦言那段時間感覺自己有憂鬱傾向,不想講話也不出門,後來因為要處理父親的後事,加上要照顧媽媽,就自己喊話要打起精神,只能等到告別式後再好好哭一場。

」,這時我就異議說:「報告檢察官,假設問題,且電子郵件帳號是否屬於被告,與系爭郵件是否為被告寄發,應屬二事!」,檢座雖露不悅,但也不再堅持問這個問題。 縱使被告有為告訴人處理事務之委任關係,且進一步違背其任務,但如果沒有造成本人財產或利益的損害,自然也就不構成背信。 所以實務上曾有案例是,告訴人主張遭被告性侵,然卻對被告身體有無任何特徵表示沒印象,但實際上被告大腿上有大面積刺青,告訴人卻未發現,顯違常理,最後被告亦是獲判無罪。

確認發通知的機關後,第二步要確認自己被傳喚的身分,如果是地檢署的開庭通知,可能是告訴人、被告、證人等不同身分;如果是法院,則有可能是原告、被告、證人或參加人等,要確認自己被通知到庭的身分,才能正確的知道自己要準備的事項。 另外要注意幾個特別規定:依刑事訴訟法 §306、§294,如果法院認為個案要判拘役、罰金或應諭知免刑或無罪的案件,被告即使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法院還是可以判決。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台北地檢署偵辦台北農產運銷公司前總經理韓國瑜被檢舉的「菜蟲案」、現任總經理吳音寧被控的「贈菜及贈酒案」,今早10點30分首度他字案被告兼證人身分傳喚吳音寧,庭訊長達三小時,下午吳音寧結束庭訊後表示,對於外界的疑問、檢方訊問,都已做清楚的交待,相信事實很快就可以還原,謝謝大家的關心。 ,縱使許律師認為勝算很高,許律師也不會明講,而且準備委任階段,許律師還會為了測試當事人是否真的對許律師有信心,還有委任是否有決心,甚至會對當事人說對此案件處理沒把握,但實際上,許律師看完資料就知道這個案子很有機會(如不起訴處分)。 ,因此委任律師在場其中一個很重要的功能就是協助被告筆記偵訊過程中的問答,以及檢察官提示的證物內容,這些資訊都是將來研判案情及策略,最為重要的素材。

Report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