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上訴審概說-知識百科-三民輔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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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內文不得當成任何解說或其他解釋,若網友一定要引用該內文時,請務必在事前向專業律師做求證工作。 上訴期間不得扣除星期六、日或假日,也就是說這10日或20日中間如果遇有星期六、日或假日,一樣算在內,上訴期間不會延長。

第三審法院因原審法院未諭知管轄錯誤係不當而撤銷之者,應以判決將該案件發交該管第二審或第一審法院。 但第四條所列之案件,經有管轄權之原審法院為第二審判決者,不以管轄錯誤論。

(反正屋子都要被破壞了,要玩大家就來玩。)我會有刑責嗎? 高雄 洪幼珍律師:一、雖然你拿到權利移轉證明,但因還未點交,且原來的台電、自來水公司 的申請人、使用人也不是你,你並沒有權利申請斷水斷電,如果你自行採取行動對該屋斷水斷電,可能會觸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或第304條強制罪。

(四)上開立法規定當否,姑且不論,司法實務的操作又讓此一制度更為畸形。 2007年7月4日開始實施之修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增訂第2項 ' 第3項,規定第二審上訴書狀應敘述 「具體」理由;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 滿後20日内補提理由書;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 應定期先命補正。 如不符合前述規定,依第367條的 規定,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人之上訴不合法判決駁回。 修正第361條的目的,是希望上訴人能在形式上提出 一些理由,防止「空白上訴」一一只寫個「我要上 訴」,而完全不附理由一一的情形。

(二)基於法安定性之考量,判決確定後,固不應任意爭執,但仍有容許救濟之例外,故稱「非常救濟程序」,以區別確定前之上訴、抗告等通常救濟程序。 有別於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及德國刑事訴訟法,我國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刑訴法)除了再審之外,尚有非常上訴。 由於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所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再審事由,於刑訴法再審編並無相應規定,因此再審與非常上訴兩種救濟途徑之區分,實務向來採取「事實違誤」和「法律違誤」之二分法,即前者依再審救濟,後者則循非常上訴救濟。 現今司法院對於第二審上訴理由採法定上訴理 由制,卻沒有第二審設置律師強制代理制度,或對於 辯護人能力加以限制,與檢察官上訴權及法院上訴理 由審查權相較,造成審檢及被告三方權利不一致,違 反武器平等原則與對被告充分防禦權行使上之限制。 5、 不利益變更禁止:為避免被告畏懼上訴,確保被告上訴自由權之行使,刑事訴訟法第370條規定: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利益而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判決之刑。 但有例外:一種是檢察官也提起上訴,另一種雖只有被告提起上訴,但上級審以原審適用法條不當因而撤銷原審判決時,則上述兩種情形,上審級可以諭知較重於原判決之刑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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