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就上訴第三審有關認定違背法令之界限與得自為裁判之範圍應行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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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內文不得當成任何解說或其他解釋,若網友一定要引用該內文時,請務必在事前向專業律師做求證工作。 上訴期間不得扣除星期六、日或假日,也就是說這10日或20日中間如果遇有星期六、日或假日,一樣算在內,上訴期間不會延長。

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檢察長對於最高軍事法院及其下級法院之確定判決,亦得向最高法院提起之。 對於由最高法院或高等法院審理之軍事審判確定判決則應提請檢察總長為之。

二、因為社會上有給搬遷費,讓原屋主早點交屋的習慣,但屋主如要求搬遷費時,暗示不給搬遷費要破壞房子,可能會構成刑法第346條恐嚇取財罪。 三、如果你標到的法拍屋有點交,你可以聲請法院點交,如果對方果真破壞房屋,你可以告他觸犯刑法毀損罪,並要求賠償所受損害;如果該法拍屋不點交,你還要另外告占用人返還房地,會花費不少時間,此時,可考慮與屋主和解(付搬遷費),要求他趕快搬遷。 於最近數位法官及檢察官因收受賄賂而入監,原審此一勇於漠視上訴人一再澄清,而陰暗無理由認同被上訴人所胡亂主張之荒唐公權力行為,易啟人民不當聯想其中必有隱情。

前段說過,要上訴也是有時間限制的,同理,要提『再議』也有時間限制,原則上收到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的【10天內】要向地檢署提出再議。

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而刑事案件從警察局、地檢署到法院的過程中(民事案件就會直接進法院),每一次的調查都是為了釐清案件發展,所以前期的筆錄階段開始,所說的話都會被記載下來,理論上我們的話不應該前後矛盾,否則不就有說謊的感覺嗎? 嚴重的話會影響後續的案情發展(若是相關證人或鑑定人,可能會有偽證罪的問題)。 首先,因為民事案件不需要經過地檢署的偵查,所以可以直接起訴到法院,但是刑事案件通常會先經由地檢署檢察官的偵辦後,得到『起訴』、『不起訴』、『緩起訴』的結果,如果檢察官起訴了,才會進入到正式刑事訴訟流程。 一般來說,如果有疑慮,我們會建議民眾帶著資料來與律師做一次完整的諮詢。

請問洪律師:我去年八月一日與前夫離婚,以最後月經推算,受胎日應為8月中,但我身體狀況一直不是很好,所以在36週未滿37週生產因未滿302天,所以得以前夫為父親本人也提起否認訴訟。 高雄 洪幼珍律師:一、依你所述,你是在離婚後才懷孕,而且小孩較早出生,建議向當初的婦產科醫生調病歷資料,証明小孩是在離婚後才懷孕,就不會有通姦訴訟的困擾。 二、另外你也可主動與你前夫聯絡,告知他此種情形及要提否認子女訴訟的事,事先告知他,較能取得他的諒解,也減少他提告的機會。

謀法律解釋之統一:上訴審制度具有由上級法院統一決定某法律概念及解釋方向,使下級法院得一體遵循。 謀裁判本身之正確:上訴制度具有糾正下級審法院錯誤之認事用法過程,使當事人之權利義務關係得徹底實現之目的性。 但到二審時,因為一審已經決定了訴訟標的跟它的價值,上訴時會直接以此為標準徵收訴訟費用,因此提起上訴後,法院會很快就告訴你要繳多少訴訟費用。 當然在二審終有可能在擴張或變更訴訟標的,訴訟費用如果因此有變動,在宣示判決前法院會再次裁定訴訟費用額度,告訴上訴人要不要補繳。 關於法律規定必須委任律師的情形,可參照:匿名(2020),《我需要找律師嗎?有什麼管道可以找律師或是尋求法律諮詢呢?(上)》一文。 如果被告是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他的法定代理人可以為了被告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上訴,也就是所謂的獨立上訴;被告如果已經結婚了,配偶一樣可以獨立上訴。 第三審法院因前三條以外之情形而撤銷原審判決者,應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或發交與原審法院同級之他法院。

第三審法院之檢察官接受卷宗及證物後,應於七日內添具意見書送交第三審法院。 但於原審法院檢察官提出之上訴書或答辯書外無他意見者,毋庸添具意見書。 除前條情形外,原審法院於接受答辯書或提出答辯書之期間已滿後,應速將該案卷宗及證物,送交第三審法院之檢察官。 構成訴訟案件的原因百百種,有簡單事由的,也有複雜到不行的,背後支撐這些訴訟案件可以有正當法律程序來審理的,就是所謂的訴訟流程。 也因為有這個流程,不管大案件小案件,通通要遵照規定來走。 段及前述各段所載種種怪事,及最近數位法官及檢察官因收受賄賂而入監,原審此一背於童稚能擁判斷能力之不尋常行為,除使易啟人民不當聯想。 未登錄會員或未加入會員,僅能看部份內容,請至會員管理 注意:內文是依據當時法律所得之見解,法條的引用,可能因法條異動而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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