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反洗钱法》实施在即,内控制度如何修订

新《反洗钱法》实施在即,内控制度如何修订

行业内幕

新《反洗钱法》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自11月8日新法对社会公开后,反洗钱业内专家学者及法律专业人士已经对新法进行了全方位的解读。同时,很多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关心的是新法对本机构内部现行的洗钱风险管理体系的影响,是否需要修订内控制度以满足新法的要求。因此,本期文章【捷软反洗钱】将对新《反洗钱法》中的重点变化条款进行分析,便于义务机构在年底前开展内控制度的梳理及更新优化。

一、洗钱概念

To Do-需对洗钱风险管理内控制度中的“反洗钱”或“洗钱”定义进行更新

新《反洗钱法》第二条,将反洗钱概念进行延伸,反洗钱上游犯罪不再仅只七类上游犯罪。增加了“其他犯罪”的兜底条款,扩大了上游犯罪的范围,并规定了“预防恐怖主义融资活动适用本法”。

新《反洗钱法》原文内容

第二条 本法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和其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预防恐怖主义融资活动适用本法;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二、客户尽职调查

新《反洗钱法》对于客户尽职调查相关制度的影响主要包括名称修改、尽职调查时机、受益所有人识别、第三方机构尽职调查、核实客户身份手段、不配合尽调措施6个方面。

名称修改

To Do-需要将制度中的“身份识别”替代为“尽职调查”

新《反洗钱法》通篇将“客户身份识别”变更为“客户尽职调查”,虽然《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令〔2022〕第1号)(以下简称1号令)已暂缓实施,但新《反洗钱法》出台后,尽调相关法规也会陆续出台。

尽职调查时机

To Do-需增加尽职调查开展时机:“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及其交易涉嫌洗钱活动时”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3号)第十一条规定了金融机构发现怀疑客户、客户资金或其他资产、客户交易或者试图的交易与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有关时需要提交可疑交易报告,但并未将此条纳入开展尽职调查的时机。直到1号令中规定“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其交易对手,以及客户或其交易对手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与名单相关的,应当采取相应的尽职调查和风险管理措施。”,之后发布的《持续尽职调查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中也将“客户行为/交易存在异常情形”列为了开展持续尽职调查的时机。

新《反洗钱法》原文内容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金融机构应当开展客户尽职调查:

(一)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一次性金融服务;

(二)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及其交易涉嫌洗钱活动;

(三)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问。

客户尽职调查包括识别并采取合理措施核实客户及其受益所有人身份,了解客户建立业务关系和交易的目的,涉及较高洗钱风险的,还应当了解相关资金来源和用途。

金融机构开展客户尽职调查,应当根据客户特征和交易活动的性质、风险状况进行,对于涉及较低洗钱风险的,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情况简化客户尽职调查。

受益所有人识别

To Do-需要在受益所有人识别相关制度中新增受益所有人查询核实途径,并增加将错误信息反馈的规定

受益所有人识别一直是金融机构开展客户尽职调查的一个难点,部分非自然人客户股权结构复杂,识别穿透存在困难,有时客户难以提供完整信息,使得识别难上加难。《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4〕第 3 号令)中规定了备案主体需要进行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需要将受益所有人备案信息推送至中国人民银行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系统,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时可以查询受益所有人信息。对受益所有人新《反洗钱法》还规定了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发现受益所有人存在错误信息时,需要将错误信息进行反馈。

新《反洗钱法》原文内容

第十九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法人、非法人组织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制度。

法人、非法人组织应当保存并及时更新受益所有人信息,按照规定向登记机关如实提交并及时更新受益所有人信息。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机关按照规定管理受益所有人信息。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有关机关为履行职责需要,可以依法使用受益所有人信息。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在履行反洗钱义务时依法查询核对受益所有人信息;发现受益所有人信息错误、不一致或者不完整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反馈。使用受益所有人信息应当依法保护信息安全。

本法所称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受益所有人,是指最终拥有或者实际控制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享有法人、非法人组织最终收益的自然人。具体认定标准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人民银行和市场监管总局已经发布《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指南》,具体规定了“如何确认受益所有人、需要备案受益所有人哪些信息等等”细节操作。部分省人民银行和市场监管局还就备案系统操作发布了《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填报操作手册》。

注意:因为人民银行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文、部署建设,后续的操作都将与此备案口径保持一致,所以在修订内控制度中受益所有人的相关内容,不仅要符合235号文、164号文,参考暂缓执行的1号令,更要针对《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办法》、《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指南》的内容,规定如何查询、核验错误,以及针对免报、无需备案的非自然人客户如何识别受益所有人。

《管理办法》规定的受益所有人识别标准是根据国际通行做法和我国实践对现有反洗钱监管规定的进一步完善,目前正在修订的反洗钱法律制度中将统一使用该识别标准。

标准(一)通过直接方式或者间接方式最终拥有本公司25%以上股权、股份;

标准(二)虽未满足第一项标准,但最终享有本公司25%以上收益权、表决权;

标准(三)虽未满足第一项标准,但单独或者联合对本公司进行实际控制。

符合标准(一)识别的受益所有人可以不再识别其是否符合标准(二)(三);但如果不符合标准(一),标准(二)(三)要分别识别、分别报备。

备案主体需要备案的受益所有人信息包括:受益所有人姓名,性别,国籍,出生日期,经常居住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号码、有效期限,受益所有权关系类型以及形成日期、终止日期(如有)。

对于符合标准1的受益所有人(即通过直接方式或者间接方式最终拥有备案主体25%以上股权、股份或者合伙权益的自然人),还应当填报持有股权、股份或者合伙权益的比例。

对于符合标准2的受益所有人(即不满足标准1但最终享有备案主体25%以上收益权、表决权的自然人),还应当填报收益权、表决权的比例。

对于符合标准3的受益所有人(即不满足标准1但单独或者联合对备案主体进行实际控制的自然人),还应当填报实际控制的方式,例如决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任免,决定重大经营、管理决策的制定或者执行,决定财务收支,长期实际支配使用重要资产或者主要资金等。
第三方机构尽职调查

To Do-需新增“依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尽职调查的,需要评估第三方的风险状况和反洗钱履职能力”的具体要求

1号令中也提出需要对第三方机构进行风险评估,但由于1号令暂缓,很多金融机构并未对制度进行更改。新《反洗钱法》出台后,各金融机构应该将制度中,通过第三方履行客户尽职调查义务的场景和要求进行明确,形成“第三方机构风险评估”问卷,其中需要包含第三方机构洗钱风险和反洗钱履职能力,并说明开展评估的时机(如新建立合作关系、第三方机构出现风险事件、股权结构出现大变化等情形)、评估频率(对于已建立合作关系的第三方机构,定期评估的频率)、评估结果(若第三方机构风险高或反洗钱履职能力弱,应采取的措施)等。

新《反洗钱法》原文内容

第三十二条 金融机构依托第三方开展客户尽职调查的,应当评估第三方的风险状况及其履行反洗钱义务的能力。第三方具有较高风险情形或者不具备履行反洗钱义务能力的,金融机构不得依托其开展客户尽职调查。
金融机构应当确保第三方已经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尽职调查措施。第三方未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尽职调查措施的,由该金融机构承担未履行客户尽职调查义务的法律责任。
第三方应当向金融机构提供必要的客户尽职调查信息,并配合金融机构持续开展客户尽职调查。
核实客户身份手段

To Do-需新增核实客户身份手段,可通过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公安、市场监督管理、民政、税务、移民管理、电信管理等部门依法核实客户身份等有关信息

新《反洗钱法》原文内容

第三十三条 金融机构进行客户尽职调查,可以通过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公安、市场监督管理、民政、税务、移民管理、电信管理等部门依法核实客户身份等有关信息,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调推动相关部门为金融机构开展客户尽职调查提供必要的便利。
不配合尽职调查

To Do-需新增不配合尽职调查采取的措施,以及客户提出异议应采取的措施。

新《反洗钱法》不再将反洗钱义务只聚焦在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而是新增了个人客户和单位客户的义务:配合金融机构开展客户尽职调查,这也是一种缓解金融机构舆论压力的手段,毕竟听过太多次“一次取一元事件”。因此金融机构制度中,可以明确表明若客户不配合尽职调查,则“可以采取限制或者拒绝办理业务、终止业务关系等洗钱风险管理措施,并根据情况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及采取上述措施需要的内部流程等。同时需要规定,若当事人对决定存在异议,需要及时或者于“十五日内”答复当事人。除了制度中需要变更相关内容,也可用在宣传方面,如在集中宣传、柜台、APP、网站、公众号、小程序等各种媒体平台时,将新《反洗钱法》中该条内容作为宣传内容。

新《反洗钱法》原文内容

第三十八条 与金融机构存在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金融机构的客户尽职调查,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准确、完整填报身份信息,如实提供与交易和资金相关的资料。
单位和个人拒不配合金融机构依照本法采取的合理的客户尽职调查措施的,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可以采取限制或者拒绝办理业务、终止业务关系等洗钱风险管理措施,并根据情况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第三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对金融机构采取洗钱风险管理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向金融机构提出。金融机构应当在十五日内进行处理,并将结果答复当事人;涉及客户基本的、必需的金融服务的,应当及时处理并答复当事人。相关单位和个人逾期未收到答复,或者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前款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对金融机构采取洗钱风险管理措施有异议的,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资料保存年限

To Do-需将制度中的客户身份资料、交易信息保存年限由“5年”变为“10年”

新《反洗钱法》将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保存年限变成了“10年”,但还要根据银保监会、证监会、银联、中登等要求取最高年限进行保存,如根据《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要求“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妥善保存登记、存管和结算的原始凭证及有关文件和资料,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新《反洗钱法》原文内容

第三十四条 客户身份资料在业务关系结束后、客户交易信息在交易结束后,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四、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

To Do-制度中新增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规定

新《反洗钱法》新增“反洗钱特别预防”条款,在法律层面明确了与反恐和防扩散相关的定向金融管制要求,规定单位和个人应当停止向有关组织和人员提供金融等服务或者资金、资产,限制相关资金、资产转移等。与《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试行)》(银反洗发〔2018〕19号)中名单筛查的相关要求相比,此条款极大的提升了名单筛查的重要性。

“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包括立即停止向名单所列对象及其代理人、受其指使的组织和人员、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组织提供金融等服务或者资金、资产,立即限制相关资金、资产转移等”,实质上升级了原来19号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控名单的提法,从法律角度强调义务机构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是针对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最高的名单。——所以要注意反洗钱名单的分类分级,不是一刀切,而是根据不同名单的风险情况采取分级别的管控手段。

新《反洗钱法》原文内容

第四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机关要求对下列名单所列对象采取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

(一)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认定并由其办事机构公告的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名单;

(二)外交部发布的执行联合国安理会决议通知中涉及定向金融制裁的组织和人员名单;

(三)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或者会同国家有关机关认定的,具有重大洗钱风险、不采取措施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组织和人员名单。

对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名单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的规定申请复核。对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名单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按照有关程序提出从名单中除去的申请。对前款第三项规定的名单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向作出认定的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包括立即停止向名单所列对象及其代理人、受其指使的组织和人员、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组织提供金融等服务或者资金、资产,立即限制相关资金、资产转移等。

人民银行副行长宣昌能在《以制度创新推动新时代反洗钱事业高质量发展》文章中表示,“人民银行将抓紧研究制定、修订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推动各特定非金融行业主管部门加快制定相关行业反洗钱管理规定,确保各层级反洗钱制度有效衔接,将新《反洗钱法》各项规定落到实处。”由此可见,人民银行接下来的一段时间内将集中发布更多的法规指导文件,以助力义务机构高效完成反洗钱工作。

新法实施后,“未按照规定制定、完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规范”亦成为了可予以罚款的违法行为。各位反洗钱从业人员应加强学习转化,随时了解法规的更新情况,及时对内控制度进行修订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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