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史觀——香港民族】
LIBERKONG「某人係唔係香港人?」嘅問題可以有主觀同客觀嘅意義。
主觀嘅意義係指嗰個人自己係咪認為自己係香港人,而客觀嘅意義係指其他人係咪認為嗰個人係香港人。所以,完整身份認同係包括「自我認同」同「被他人所認同」兩個要素。某人可以認為自己係香港人,但香港其他人就唔認為佢係香港人,調轉都一樣。如果當事人主觀咁認同自己係香港人,而其他人都客觀咁認同佢係香港人,先可以凝聚出香港民族。香港人口中係咪有足夠多嘅居民彼此認同係香港人,成為共同利益嘅群體,對係咪尋求獨立有重大影響。
主觀嘅身份認同係會影響客觀嘅身份認同。如果大部份香港人嘅主觀身份認同拒絕認為自己係所謂嘅「中國人」,而認為自己係「香港人」,咁就會導致其他國家嘅人質疑中華人民共和國佔領香港嘅合理性,並且客觀咁都認為香港人並唔係所謂嘅「中國人」。
國籍同文化係構成身份認同嘅元素。自我選擇取得(或者唔選擇取消)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並且歸屬香港文化,將獲得其他香港人嘅認同,符合「自我認同」同「被他人所認同」嘅完整身份認同。
相對於具有明確定義嘅「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文化就係一個雖然唔係唔可以區別,但係好難去劃低明確界線嘅概念。
啲人可以輕易區分伊斯蘭文化同香港文化,但就好難定義或者列晒每一個香港文化嘅元素。啲人甚至連某一項事物係咪屬於香港文化都未必有共識,更加唔好講文化係一個不斷演變嘅事物。雖然係咁,香港文化仍然可以由一啲客觀嘅事物反映咗一部份出嚟。香港法律所規定嘅法定語言、同傳統節慶相關嘅法定假日同法定歷史建築等等,都係由約定俗成嘅通用語言、文字、傳統同歷史透過立法程序明確咁界定。
參照中國人民共和國同英國對應嘅法律就可以清楚睇到文化之間唔同嘅地方。文化精神入面普世價值觀同其他精神層面嘅事物,都有可能透過法律加以具體咁描述同執行,例如2004年由專業同學術界人士聯署嘅《香港核心價值宣言》所提及嘅「自由民主、人權法治、公平公義、和平仁愛、誠信透明、多元包容、尊重個人和恪守專業」信念,部份都可以透過參與選舉、法律程序、防止賄賂、反歧視、行業操守呢啲相關嘅法律或者行業自我規管守則體現出嚟。
而藝術、思想、道德同行為呢啲方面嘅文化元素就要必須透過長久嘅生活同互動相處先可以獲得,所以文化嘅認同並唔係簡單化咁變成遵守法律。大部份國家都有要求移民要喺當地居住夠特定年期先可以成為公民嘅規定,個原因就係要移民同本土居民相處,以完成歸化。國家係可以因為外來移民未能夠達到本國歸化嘅要求而唔批國藉嘅。
喺判斷某人係咪香港人嘅客觀認同嚟講,淨係以文化歸屬而判斷往往會失準。人類嘅行為習慣同價觀往往係喺幼年時從父母親嗰度學到,長大之後好難改變。成年人可以透過學習同模仿喺行為上符合歸化條件,但思想嘅精神層面就可能喺長期居留之後仍然同本土住民迴異。咁所以,有啲國家嘅國籍法會採用嚴格嘅屬人主義,即係父親同母親都有嗰個國家國籍,子女先會有申請嗰個國家國籍嘅資格,目的就係令幼童嘅精神文化習性自幼開始由有相同文化背景嘅父母培養。如果國籍法入面仲有要求幼童必須喺嗰個國出世嘅屬地主義,咁就進一步令到有嗰個國家國籍嘅國民自細已經同其他國民互動相處,而唔係喺海外學到別國文化。
如果只係拎到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如果用合法或者非法方式嚟香港生仔),但就選擇唔歸屬香港文化,甚至唔係喺香港住同唔同本土居民相處,咁就唔會獲得其他香港人嘅認同同客觀地接納。少咗「被他人所認同」嘅要素導致呢啲人無完整香港人身份。佢哋並唔係真心希望成為香港人,而只係想拎到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所帶嚟嘅福利同/或者保障。
如果呢啲人唔認同香港文化、價值觀同生活方式,但利用香港法律嘅漏洞獲取利益,咁佢哋嘅行為同欺詐盜竊係無分別。由於呢啲人喺中華人民共和國有居留權同國籍,即使取消佢哋嘅香港永久居民身份並且驅逐佢哋出境,都唔會令到佢哋成為難民或者違反人道主義。香港喺40至60年代都驅逐咗唔少被認為係共諜嘅人離境。由於《基本法》並唔係由香港國民自由撰寫立法同公投通過,所以法律漏洞嘅過錯並唔喺香港呢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