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相關的Q&A
急急德國聯邦勞動及社會事務部(Bundesministerium für Arbeit und Soziales - BMAS)整理發布了以下 16 個在德國工作的人疫情期間或許會面臨的問題,並依據法律條款提出了解決方案。問題目前看來偶爾會更新,本臺會持續關注。
以下 Q&A 原文見:https://www.bmas.de/DE/Presse/Meldungen/2020/corona-virus-arbeitsrechtliche-auswirkungen.html
相應的英文版 Q&A 見:https://www.bmas.de/EN/Services/Press/recent-publications/2020/coronavirus-questions-relating-to-labour-law.html
此中文版非官方翻譯,而是私人翻譯,如有問題,歡迎通過本臺bot聯繫我們,提供寶貴意見。(編譯:急急)
1. 我可以要求在家工作嗎 ?
Habe ich einen Anspruch darauf, von zu Hause aus (im Home-Office) zu arbeiten?
沒有此類法律規定。但員工可以與雇主協商,根據企業協定(Betriebsvereinbarung)或勞資協定(Tarifvertrag)也許會提供這種選擇。
2. 我的同事咳嗽,我還必須去辦公室嗎 ?
Muss ich ins Büro, wenn die Kollegen husten?
發生諸如新冠病毒的疾病潮,員工是沒有此類的普遍適用的權利。為了合理地拒絕上班,可以通過使工作不合理來實現(§ 275 Abs. 3 BGB)。這種不合理可以是,比如對相關人士造成了巨大的客觀存在的威脅,或至少是可以合理懷疑客觀存在的對身體或健康構成了威脅。僅憑同事咳嗽而沒有進一步的客觀懷疑或危險跡象,不能滿足前文判定「不合理」的要求。
3. 如果很多同事都住院了,雇主可以要求我加班嗎 ?
Darf der Arbeitgeber Überstunden anordnen, wenn viele Kolleginnen und Kollegen krankheitsbedingt ausfallen?
加班指的是,超過約定的正常工作時間。
原則上,只能由勞資協定,企業協定或雇傭合同(Arbeitsvertrag)而確定。但如果要求的加班是為了避免公司遭受損失,並且沒有別的辦法避免損失,則加班也可能作為附隨義務(Nebenpflicht)。例如,因為新冠病毒導致公司嚴重的人力短缺。
如果沒有此類關於加班費的雇傭條款或集體協議條款(arbeits- oder kollektivvertragliche Bestimmung),原則上員工可以根據 § 612 BGB要求加班的基本報酬。有權獲得加班費的前提是,加班是由雇主要求,批准或允許的,並且在任何情況下都應該是為了完成必要的工作而加。
4. 公司業務臨時中斷甚至公司關閉,我有權要求繼續發放工資嗎 ?
Habe ich im Fall einer vorübergehenden Betriebsstörung oder -schließung Anspruch auf Entgeltfortzahlung?
關於繼續支付工資(Entgeltfortzahlung),如果雇員適合工作且願意工作,則原則上來說雇主仍有義務支付工資。由於業務範圍縮減而無法再雇傭員工(即所謂企業風險理論 Betriebsrisikolehre § 615 Satz 3 BGB),包括因新冠病毒導致嚴重的人員短缺或供應困難的情況,造成雇主不得不暫時停止運營。在這種情況下,即使雇員因此無法工作,他們仍可以繼續要求支付工資。
注意:對於雇主和雇員都不為工作損失負責的情況,根據個人和集體勞務合同的約定,具體情況有可能有所不同。
5. 企業因為新冠病毒導致的工作取消,可以要求短時工作補助(Kurzarbeitergeld)嗎 ?
Kann ein Unternehmen bei Arbeitsausfällen wegen des Coronavirus Kurzarbeitergeld bekommen?
因新冠病毒導致的交付出現問題,或正式關閉工廠導致工廠不得不限制或停止生產,受到工作取消影響的員工可以要求獲得短時工作補助。申請短時工作補助金的資格的相關信息參見:https://www.bmas.de/SharedDocs/Downloads/DE/kug-faq-kurzarbeit-und-qualifizierung.html
希望申請此類補助的公司,必須首先向有關職業介紹所(Agentur für Arbeit)報告短時工作這件事。負責此事的職業介紹所將會一一檢查,是否符合發放短時工作補助的條件。
短時工作補助的最長期限為 12 個 月。與失業救濟金(Arbeitslosengeld)相同,短時工作補助的金額等於,沒有失去工作時的淨工資(Nettoentgeld)的 67% 或 70% 。
關於申請短時工作補貼的更多信息參見:www.arbeitsagentur.de/news/kurzarbeit-wegen-corona-virus
6. 企業安排了短時工作(Kurzarbeit)會怎樣?
Was passiert, wenn der Arbeitgeber Kurzarbeit angeordnet hat?
若企業主認可短時工作的存在,則情況與問題 4 不同。如果工作取消(例如新冠病毒導致的交付問題)導致收入減少,並且公司之後只能部分運營甚至無法運營,或者公司因當局政策不得不關門,相關員工則可以要求短時工作補貼。
7. 如果我的孩子沒有生病,但是幼稚園或學校(長時間)關閉且沒有別的人可以照看他,我可以申請休假嗎 ?
Was passiert, wenn mein Kind nicht krank ist, aber die Kita/Schule meines Kindes (länger) geschlossen wird und ich keine andere Betreuung für das Kind habe? Muss ich Urlaub nehmen?
如果托兒所或幼稚園關閉,因此需要托兒服務時,要考慮到孩子的年齡,父母必須首先做出一切合理的努力,以確保有其他方式可以照看幼兒(例如,拜託其他父母照看)。如果仍無法保證必要的照顧,則雇員有權拒絕履行職責(Leistungsverweigerungsrecht),因為履行職責不合理(§ 275 Abs. 3 BGB),在這種情況下,員工可自由選擇是否提供服務;此時,也無必要強制性休假。
但需要指出的是,如果雇員是由於個人原因無法工作而拒絕工作,則只有在非常嚴格的前提下才可以要求繼續支付工資。且這種要求支付工資的情況,只能在相對較短的時間內。此外,根據 § 616 BGB,此要求可以通過雇傭合同或勞資協定加以限制甚至完全被排除。當然,如果雇員選擇休假,則獲得相應的休假工資。
此外,在這類情況下,與雇主協商可能會有所幫助。德國聯邦勞動及社會事務部(BMAS)呼籲所有雇主與相關僱員達成切實可行的的解決方案(例如,在家辦公,休假等),這些解決方案應同時滿足家庭需求和公司方面的工作需求。
8. 如果因為公共交通,諸如城市鐵路(S-Bahn)或地鐵(U-Bahn)停運,而無法上班怎麼辦 ?
Was passiert, wenn ich meinen Arbeitsplatz nicht erreichen kann, etwa weil die S- oder U-Bahn nicht fährt?
如果員工由於普遍安排的措施而無法到達自己的工作場所,因此無法履行其工作,通常沒有相關法規使其可以提出支付約定的報酬的要求。員工自己承擔進入公司作為工作地點的風險(所謂的路徑風險)。
9. 如果我染上新冠病毒怎麼辦 ?
Was passiert, wenn ich an COVID-19 erkrankt bin?
如果員工因感染新冠病毒而失去工作能力,並因此無法履行其工作,有權在病假期間要求繼續支付工資,為期 6 週(§ 3 EFZG)。 在此期間之後,保險公司通常需支付病假津貼(Krankengeld)。
10. 如果我因官方要求,採取避免感染的措施,我有權要求雇主繼續支付薪水嗎 ?
Habe ich einen Anspruch auf mein Entgelt, wenn sich die behördliche Infektionsschutzmaßnahme gegen mich wendet?
如果員工本人是官方措施的被執行人,例如禁止活動或隔離,可以向雇主要求薪水。德國聯邦最高法院(BGH)認為,由僱員本人承擔此類出於臨時預防的理由的後果時,儘管沒有履行工作的義務,雇主也必須繼續支付薪水(§ 616 BGB)。支付工資的時長取決於具體情況(參見聯邦最高法院 1978 年 11 月 30 日的 判決,III ZR 43/77 ,自此最高時長為 6 週)。
在某些情況下,該支付工資的要求,會根據 § 616 BGB 受個人或集體勞務合同的約定的限制甚至完全被排除,或由於其他原因而不適用,這時則可根據公共法規要求賠償。根據感染保護法( Infektionsschutzgesetzes)§ 56,在負責的衛生部門的命令下被當作傳染病的疑似病例進行隔離,因此遭受收入損失的人,將獲得補貼,其核算基礎為收入損失。在最初的 6 週內,將以收入損失的總額作為補貼。從第 7 週開始,將支付病假津貼。若僱員在離職期間已從雇主那裡獲得的薪水的補償(最長為六週),則應償還給雇主。6 週後,政府繼續支付病假津貼。確診患者不受此補償計劃,因為他們已經獲得了病假工資和病假津貼。此規定不覆蓋確診的病人,因為他們已經獲得病假工資和病假津貼。
11. 雇主有義務為保護員工做什麼嗎 ? 對於傳染病需要做風險評估嗎 ?
Welche Verpflichtungen haben Arbeitgeber zum Schutz der Arbeitnehmer? Fällt unter die Gefährdungsbeurteilung für seine Mitarbeiter*innen auch der Schutz vor ansteckenden Krankheiten?
根據勞工保護法(Arbeitsschutzgesetz),雇主通常有義務評估其工作場所員工的健康和安全風險(所謂的風險評估),並實施應對方法。作為大流行性計劃(公民保護 Bevölkerungsschutz)的一部分,雇主或還須確認並實施進一步的措施。有關具體信息,請參見RKI網站上國家大流行計劃 (Nationale Pandemieplan)。
為了職業健康和安全,如果員工因工作而必須與生物製劑打交道,則必須適用生物製劑條例(Biostoffverordnung § 4 BioStoffV)。在風險評估中必須考慮生物物質,例如病毒,細菌等。雇主必須為僱員排除危險並實施保護措施。這些措施可以是技術上或組織上的措施,例如分隔工作區域或限制員工人數。如果存在相應的風險,用人單位還必須提供個人防護設備,例如防護手套或呼吸防護設備。此外還應為僱員提供一般性或職業的醫學預防措施建議。具體包括例如「保健和福利事業中的生物製劑的技術規則」(TRBA 250)或「當發生無法充分預防的流感時的職業健康和安全」的 Beschluss 609,目前已類似地用於預防此次新冠病毒。
12. 假如有需要,有哪些健康信息是必須通告給雇主的?
Welche Informationen muss ich dem Arbeitgeber meine Gesundheit betreffend (ggf. auf dessen Nachfrage) geben?
雇主詢問僱員的健康狀況通常需要特殊的理由,因為他們對僱員的一般的個人權利(Allgemeine Persönlichkeitsrecht)及其信息自決權(Recht auf informationelle Selbstbestimmung)不應過多干涉。出於這樣的原因,好比提供給雇主的醫療殘疾證明,也不包含任何診斷。
但是,如果一名員工被診斷出感染新型冠狀病毒,則雇主可以要求提供有關此信息,以便他可以履行其護理和保護職責,並守護其他員工的健康。
13. 我仍有義務出差或參加商務活動嗎?
Bin ich verpflichtet, Dienstreisen anzutreten und an dienstlichen Veranstaltungen teilnehmen?
原則上,員工有義務執行僱傭合同中規定的工作,其中包括出差和出席商務活動。 但是,如果雇員不能合理執行工作,則可能存在拒絕履行的權利(§ 275 Abs. 3 BGB)。不合理可以是,例如該行程對相關人士造成了巨大的客觀存在的威脅,或至少是可以合理懷疑客觀存在的對身體或健康構成了威脅。 但這取決於具體情況。 如果沒有進一步的客觀正當證據,僅因擔心有人會被新冠病毒感染就拒絕參加商務旅行或其他官方活動,不足以構成拒絕理由。
14. 如果雇主和雇員因比如健康問題須待在家,會怎樣?
Was passiert, wenn der Arbeitgeber Arbeitnehmerinnen und Arbeitnehmer nach Hause schickt, z. B. weil sie Husten haben?
雇主有義務關懷,因客觀情況失去工作能力的僱員。 如果雇主將此類僱員遣送回家,則該僱員在生病期間仍可以要求雇主支付薪水。 適用持續支付薪酬(Entgeltfortzahlungsgesetzes (EFZG)) 的相關規定。
作為預防措施,雇主讓適合工作且準備工作的僱員回家,也仍然有義務支付報酬(§ 615 S. 1 BGB)。 在這種情況下,員工之後也不必彌補失去的工作時間。
15. 我何時需要提交無法工作的證明?
Wann muss ich die Arbeitsunfähigkeitsbescheinigung vorlegen?
每位員工必須立即通知其雇主自己失去工作能力以及預期的持續的時間,「立即」意味著不應有任何的拖延(§ 5 Abs. 1 Satz 1 Entgeltfortzahlungsgesetz - EFZG)。這可以通過電話等方式。如果喪失工作能力的持續時間超過 3 個日曆日,則該僱員有義務最晚在下一個工作日,向雇主提供一份醫療證明(ärztliche Bescheinigung),包含確認喪失工作能力這件事的存在以及預期持續的時間等內容(§ 5 Abs. 1 Satz. 2 EFZG)。雇主有權要求提前出示失去工作能力的證明,也可以在之後的某個時間點要求提交或暫時放棄要求提交。在當前情況下,建議與雇主協商具體程序。
如果患者最初不能將喪失工作能力證明發送給其雇主(例如由於緊張的治療),則該證明也可以在以後提供給雇主。如適用,雇主也需繼續支付未付的工資。
16. 有關於住院醫生以及醫院或診所的醫療防護設備的信息嗎?
Gibt es Informationen für niedergelassene Ärzte sowie Krankenhäuser und Kliniken für den ressourcenschonenden Einsatz von Schutzausrüstung?
生物工作製劑委員會(Der Ausschuss für Biologische Arbeitsstoffe - ABAS)特設工作組“ COVID-19”已代表德國聯邦勞動及社會事務部(BMAS)撰寫了有關此問題的信息文件。 可通過以下鏈接獲得:
如果您有特定的疑問或問題,還建議您與相關的健康與安全機構或事故保險提供商聯繫:
可以在以下鏈接找到包含勞動保護機構的聯繫方式的清單:
行業協會和事故保險公司的聯繫方式可以在以下地址找到:https://www.dguv.de/de/bg-uk-lv/index.js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