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执法搞“远洋捕捞”?

异地执法搞“远洋捕捞”?

行业内幕


最近,“远洋捕捞”的话题再次引发广泛关注。

所谓“远洋捕捞”,是指出于利益驱动,部分地区的公安机关违法违规异地抓捕、查封、冻结、甚至划转外地民营企业财产和个人财产的做法。近年来,此类现象多有发生,较大地影响了民营企业的安全感和发展信心。

据媒体报道,一南方企业原本计划赴港上市,却因北方某地警方以涉嫌诈骗为由,出动1600余名警力进行大规模异地执法,导致企业账户被冻结,上市计划被迫中止,生产经营陷入停滞。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刘品新曾明确表示,“远洋捕捞”是一种刑事司法运作的任性现象,甚至复活了罚款型司法或司法追求罚款的不良现象,与法治精神不符。

“远洋捕捞”何以存在?

需要说明的是,法律并不排斥异地执法,异地执法不一定都有问题。而在现实中,究竟是正常异地执法还是“远洋捕捞”,其实并不难判断。

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中,“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也就是说,一个地方只有和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被告人居住地有关联,才拥有对这一案件的管辖权。但不少“远洋捕捞”案件中,办案机关与案件的“连接”很弱,甚至有人为建立管辖的痕迹,“搞钱”的目的相当明显。

从办案机关行为方式看,根据统一办案要求,到异地办案,需要当地公安机关配合,这也是一种监督。但“远洋捕捞”的办案机关,往往有意绕开这些程序,规避当地监督。这样的现象显然有必要引起有关方面的持续关注。

如何杜绝“远洋捕捞”?

既然目的是“搞钱”,那么,让其“搞钱”的目的不能实现,这些地方也就没有“远洋捕捞”的积极性了。

为此,有专家建议,应明确罚没收入一律上缴中央财政,地方不得截留。这的确是釜底抽薪之举,但由于涉及国家层面立法,短期内恐难以实现。
因此,当前要想遏制“远洋捕捞”,需要用足、用好现有法律规定。比如,对于有“远洋捕捞”嫌疑的案件,可以通过指定管辖的方式,将案件交回企业所在地管辖。再比如,严格执行异地办案规定,让当地对异地执法案件依法予以监督和约束。

遏制新案发生的同时,也要对旧案进行清理。有些“远洋捕捞”案件可能已经“做成熟饭”,企业权益受损已成事实。错案应纠正,受损的权益应该得到恢复。

因此,依法及时清理“远洋捕捞”旧案,也是当务之急。有专家建议,来一场有关“远洋捕捞”的专项治理行动,这有必要,也是可行的。

多次明确:进一步规范涉企执法行为

出现“远洋捕捞”现象,根本原因并不在于是否异地执法,而是异地执法权行使之乱。对于“远洋捕捞”这类违规执法行为,国家果断叫停,且在不同场合多次强调。

9月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会议指出,要帮助企业渡过难关,进一步规范涉企执法、监管行为。

10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郑栅洁表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单位的行政执法行为,更多采取包容审慎监管和柔性执法方式,不能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执法,不能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及时对罚没收入增长异常的地方必要时进行督查,加快民营经济促进法的立法进程,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10月14日,司法部副部长胡卫列表示,要着力加大对不规范检查、过多过滥检查的纠治、整治和规范力度。

叫停违规执法固然重要,但更关键的是提升执法水平。市场监管总局14日表示,将加快出台推行服务型执法具体举措,制定行政执法行为规范,对企业更多运用提醒告诫、行政指导等柔性措施。

公安部:严禁超权限超范围冻结资金

10月30日,公安部对外公布印发《关于规范办理刑事案件适用资金冻结措施的若干规定》,该规定已于9月10日印发内部执行。文件明确要求,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资金冻结措施,整治执法突出问题,严格依法依规、严格审核审批、严格甄别核实、严格监测预警和监督追责,严禁立案前冻结资金,严禁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冻结资金。

新规列举了线上冻结和线下冻结情形,要求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案件应当通过“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其他刑事案件应当通过“违法犯罪资金查控平台”开展线上冻结,轮候冻结以及相关银行、支付结算机构与平台未联网等无法通过平台开展线上冻结的除外。

开展线上冻结的,办案部门应当向平台上传立案决定书、呈请协助冻结财产报告书和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等材料,并提供公安机关有效畅通的对外联系方式和24 小时值班电话。未按要求提供上述材料的,平台审核单位不予审核通过。依照本规定无法开展线上冻结,需要线下开展跨区域冻结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协作请求并在当地公安机关协助下进行,或者委托当地公安机关代为开展,不得自行开展。

此外,公安机关开展线上跨区域冻结,在同一案件中冻结某一设区的市范围内账户累计100 个以上或者冻结资金数额累计200万元以上的,办案公安机关应当在冻结资金后7日以内书面通知被冻结账户开户地公安机关办案协作归口部门。

值得一提的是,上述针对跨区域冻结的相关规定被业界普遍认为是回应当前舆论关注强烈的执法办案中存在的“远洋捕捞”问题。

这些都在向全社会传递一个明确信号:国家将坚定不移地保障企业合法权益,为民营企业发展创造更加公平、公正、透明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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