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訊爭論多 扁訊後還押

庭訊爭論多 扁訊後還押


律師事務所

林隨後質疑庭審過分冗長,譏笑律師自己念訴狀給扁聽了一天,才把扁體力搞差,鄭文龍起身反駁,讓法庭緊張氣氛。

兩年多前,筆者得知可以聲請交付光碟,乃嘗試於某案件中聲請錄音光碟,以了解實際運作流程。 豈料,該案所衍生之另案,承審法官於數月後調閱當時之錄音紀錄,卻已消磁。 4、維護律師使命及獨立性係維繫民主法治的基石之一,律師得以不受干涉獨立執業,人民受律師協助權利方得以充分落實。

雖然實務上認為被害人事後轉述不能當作證據,但是轉述過程的神情及態度表現仍然可以當作證據,不過,即便被害兒童轉述時神情緊張,亦可評論為兒童易受父母情緒影響,此乃父母情緒投射結果,並非兒童實際被害所生之緊張情緒。 、告訴人於案發後仍接受被告餽贈禮物、告訴人事隔過久(如六月以上)才提告等均與常情不符等,證明被告並無猥褻行為。 因性騷擾刑事犯罪屬告訴乃論之犯罪,所以告訴人需要在知悉犯最後六個月內提告,這時如果可以主張告訴人超過六個月才提告,那被告就可放心了。 ),要把我請出去, 我就說你沒有這個權力,我是合法行使辯護權,這是我的當事人憲法所保障的權利,你不能剝奪,後來調查員就變的比較客氣了。

訊問被告應出以懇切之態度,不得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之方法。 或者檢調人員對當事人剛剛已經回答過的問題,一再詢問時,也可以嚴肅的提醒檢調人員,這個問題我的當事人已經回答過了,不相信您可以聽錄音(偵訊時現場都要錄音)。 目前訴訟案件當事人對於法庭活動,只能委請訴訟代理人於庭訊三天後,向法院聲請閱卷或調閱電子筆錄,且只能取得擇要記載的筆錄;司法院因此規劃善用e化設備,未來庭訊結束後,任何一位訴訟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或化理人等提出聲請,法院都會迅速提供透過數位技術全程錄音的庭訊光碟。 故陪同偵訊(簡稱「陪偵」)係指凡刑事偵查過程中,於警察局、調查局或地檢署訊問過程中,若有需要律師陪同偵查之意思,經由律師陪同偵訊,得事先較為了解自己之權利及義務,更避免因不必要說錯話或受不良引導而影響自己權益,故建議若有前述偵訊必要,應由律師陪同,以確保權益。 本會除對該檢察官之粗暴行為予以嚴正譴責外,更期盼法務部應強化檢察官對於律師合法執行職務範圍之認識及理解,修訂「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以免再有不當侵害律師執業權利之無謂爭議發生。

四、筆錄之製作重在真實客觀,非檢察官之工具,亦不在於當事人是否滿意。 訊問庭備置受訊人電腦螢幕非不可取,但絕非解決偵訊筆錄真實可靠之唯一方法。 監察委員李復甸提出的調查報告指出,詢問應備置受訊人電腦螢幕非不可取,但絕非解決偵訊筆錄真實可靠的唯一方法,法務部應籌謀改善之道。 坊間有謠言,法院的通知不要理會就沒事了,這絕對是大錯特錯,縱然覺得對方是亂告、或是事情很小,還是會建議本人應該要到庭,尤其是刑事案件的被告,不管是偵查或是審理中,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是會被拘提、通緝的。 然而,雙方和解並當庭遞交和解書,能讓檢察官考慮是否願意再給被告一次緩起訴的機會,而被告是否符合緩起訴的要件,則是另一個問題。 有一些告訴人會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這類型的訴訟,被告可以在偵查庭當中提出「民事賠償和解」的請求。 實務上也很常見被告在偵查庭當中提出和解,接著就直接當庭簽妥民事和解書、大事化小。

若程序已經進入審理是否要羈押之情況,則情況已經非常危及及嚴重,概若法院認定有羈押必要者,則嗣後起訴之機率極高,則於偵查中再為爭取不起訴或緩起訴之機會大幅降低,未來進入第一審而獲判有罪之機率也極高,故於羈押庭時更應審慎處理,以確保自身權益。 五、當事人、訴訟關係人到署接受訊問時,禁止為下列事項: (一)出庭前有酒醉、吸食毒品、迷幻藥或精神狀態異常之現象者。 (二)奇裝異服、衣衫不整者及其他有損偵查庭秩序之言行。 3分鐘了解拘提概念拘提分為五種類型,指在一定期間內,拘束被告的人身自由,強制其到達一定場所接受訊問的意思。

而從本事件中檢察官以「轉列被告」或「查扣律師筆記」之方式恫嚇律師,妨礙律師執行職務,顯然欠缺對於律師合法執行職務足夠認識,未予律師執行職務適當之尊重。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法院、檢察署作為遠距訊問之法庭,得依業務狀況,指定時間供遠距訊問專用,以半小時為一時段,每次訊問最多可申請二時段。 大部分的民眾都極少走進法院或地檢署,因此當遇到不得不的去開庭的狀況時,往往會不知所措,甚至聽信謠言,選擇不予理會,導致對自己不利的後果,有鑑於此,本文特別介紹開庭最重要的五件事情!

Report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