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訊進度[2/4]

審訊進度[2/4]

法庭文字直播台

施官留意到片段中有一名黑色背心的警員曾參與餐廳門口的溝通,控方表示有關警員的部份需依賴隨身攝錄機片段謄本。


傳PW3警員,控方主問

PW3當日21:45於屯門大興執勤,當時身處良德街見到有示威活動,約200人於良德街馬路上叫囂並用鐳射光照警方, 有人走出馬路跳來跳去。莫督察給警告及舉旗要求示威者散去, 示威者沒有散去。控方詢問2228時發生了甚麼事,PW3要求看記事冊,因為事件過去已一年多,記事冊為10月31日0045左右寫,對有關事情記憶猶新,法庭批准。


D1, D2代表劉大律師指出PW3沒有獨立的記憶,只依賴記事冊紀錄,法庭表示記事冊紀錄時是一個合理時間內的即時紀錄,PW3記憶猶新,可以容許觀看,而證供可靠性及比重應交由法庭考慮。


22:28莫督察發出警告,要求示威者和平散去, 否則會作出驅散, 示威者沒有散去, 警員預備推進, 此時PW3看見一男一女站在良德街馬路, 與PW3相距約30米, 男士肥身材, 穿黑色衛衣, 黑色短褲, 黑色鞋, 黑色波鞋; 女士瘦身材, 穿黑色短袖衫, 白色褲, 黑色鞋, 帶着黑色斜孭袋。 兩人於示威者最前方跳舞, 扭動身體, 面向警方防線。


當時PW3站在警方防線左前方, 兩人跳舞時位置有移動, 於馬路兩旁之間來回最少兩次, 當時燈光足夠, 中間沒有東西阻隔視線。 PW3不記得女士的白色褲是長或短, 但記事冊有寫, 控方提出讓PW3再看一次記事冊。 D1, D2代表指出剛才PW3已經看過一次並回答控方, 看不到有理由再看一次。 施官問PW3為何一開始要看記事冊, PW3表示不記得時間及細節, 但記得事發經過。 D3, D4代表關大律師提議PW3先講完事發經過, 細節容後一次過補充, D1, D2代表劉大律師接納。


警方開始推進, 東屋台門口有事發生, 很多人圍觀, PW3小隊成員亦有處理。 PW3看見跳舞的一男一女在東屋台內, 衣著沒有改變, 警員想進入時, 有一男一女擋住門口不讓警員進入, PW3全程望住跳舞的男女, 同時看見警長及其他警員與門口的男女糾纏, 不記得警員與門口的男女是否有身體接觸。 後來一名女警衝入東屋台將跳舞男女帶出, PW3沒有進入東屋台。


跳舞男女被帶出時, PW3捉住男子作調查, 其為D2, 拘捕時身份沒有爭議, 2245 PW3向D2作出拘捕。法庭批准PW3看記事冊, 跳舞女士穿長褲還是短褲, PW3表示女士穿短褲。控方希望播放海麗花園10號鏡頭片段予PW3確認, 施官認為如果只是確認事件發生經過並無必要播片, 除非PW3需要於片中指出有關人士。


主問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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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D2法律代表劉大律師盤問


辯方出示D2相冊, 拍攝白天時良德街附近的環境。 相片2的方向由當日防線向人群拍攝, 可見一條行人天橋。 相片21及22分別可見良德街店舖上方有行人通道, PW3沒有印象有此行人通道。 相片15顯示過了海麗花園及寶怡花園, 有一條打橫的行人通道, 相片14顯示寶怡花園的行人區域, 相片13顯示警方駐守位置看過去可見的一條行人天橋。 相片16右上方是該行人天橋, 下方有一間店舖臺味冰點, 右方有一停車場入口。 由防線推進, 先會到達相片的16停車場入口, 再到相片15的天橋, 相片17再靠近防線, 於海麗花園美聯物業旁, 相片18顯示的天橋是較近防線的一條。


辯方指2300 PW3與隊員離開現場並到大興行動基地, 隊員包括女警19092, 2330 PW3離開大興行動基地到元朗警署, PW3表示不記得是否2330, 需要看記事冊, 看完後表示確認。


PW3 0045開始記項, 先錄取警員記事冊, 其後再錄取Pol.154, 口供內容主要參照筆記, 若認為記事冊寫得不足, PW3會再於口供中補充, 寫完後會再看一次確認沒有遺漏。 寫記事冊時PW3主要針對D1及D2, 寫的期間沒有停頓。 PW3表示警員會預計需要寫多少頁, 如果記事冊將會用完, 會先拿另一本筆記本開始, 不會完全用完一本簿才換。


約200人是PW3自己的估算, 沒有經過討論。 辯方播放影片3, 方向為防線拍向良德街, 當日PW3觀察正如該片段。 PW3曾提及有一男一女跳來跳去, 距離約30米, 該距離為PW3與站在旁邊的同事討論得出, 當中不包括19092。 


辯方出示地圖, 可見良德街的地理位置, 要求PW3畫出警方防線及跳來跳去的人的位置, 施官指辯方沒有告訴PW3該地圖有比例尺, 對PW3不公, 辯方同意可以告知。 PW3畫出的距離遠超50米, 辯方指當時估算與實際有很大的落差, 差不多一倍, PW3不同意。 PW3記事冊及證人口供都從來沒有提及一男一女來回走出馬路跳來跳去最少兩次, 辯方質疑為何不寫, PW3解釋因不清楚來回多少次, 見到該男女時已在馬路中間, 所以沒有寫次數。


辯方留意到PW3有一個習慣, 於記事冊紀錄完一項會劃一條橫線, 表示記項完畢, 例如第110頁有類似做法。 0045開始補錄, 由第111頁至119頁, 記述良德街情況, 第113頁尾5行開始為2228時的記項, 第114頁寫到「於是女督察向在場人士警告蒙面法」, 後面有劃線, PW3解釋該劃線是手民之誤, 是因為已到114頁, PW3認為可能不夠頁數, 之後要縮小字體, 中間沒有隔一段時間再寫。 辯方指出該劃線前後筆的顏色不同, 上面的淺色許多, 到見到一男一女的部份較深色, PW3表示換了枝筆, 第114頁前沒有提及觀察到有人跳來跳去或跳舞。


PW3作紀錄時於元朗警署, 已完成交付D2, PW3不記得是否與19092由大興一起前往元朗警署, 沒有印象在元朗警署見到19092。 PW3於記事冊寫D2穿黑衫, 口供描述D2穿黑色長衫, 拘捕D2後沒有與19092討論。 辯方質疑PW3主問時提到D2穿衛衣, 是今日作供前與19092商討後得出的結論, PW3不同意, 因為當時不肯定是衛衣, 但今日主控詢問下相信是衛衣。 辯方建議114頁第5行後至117頁密密麻麻的字是PW3與隊員商討後寫的, 且當晚拘捕的D1及D2並非跳舞的男女, PW3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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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 D4法律代表關大律師盤問


辯方播放P5東屋台右邊的閉路電視22:40:14, PW3不能辨認警長及自己。 PW3記得警長與在場人士說話, 從片中及現場均沒有聽到警長說「有逃犯喺入面」等, PW3解釋因自己只注意將要拘捕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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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覆問


於防線有其他警員問過PW3距離有沒有30米, 因為推進前需要溝通需要多少時間, 而且認為跳舞男女很突出, 因此有討論。


記事冊第114頁前沒有提及有人出來跳來跳去, 庭上證供指此觀察為2228時發生, 記事冊第113頁第11行開始記載2228時的事情。


PW3作供完畢離開。


1129休庭五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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