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育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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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結婚申報表提交給地方自治體的戶籍管理員並被受理後,婚姻就成立了。 由於民法規定「夫婦同姓」(《民法》750條),結婚申報表必須記載夫婦雙方將共同使用的姓氏,否則將不被受理。 如果雙方都希望保留自己原來的姓氏,則其中一方必須在放棄自己的姓氏或放棄婚姻之間做出選擇。 夫婦同姓制度不僅侵犯了婚姻自由,甚至還不能保證已婚夫婦的平等權利。 最高法院認為,姓名是「一個人作為個體受到尊重的基礎,是該個體人格的象徵,是構成其人格權的一個內容」(1988年2月16日判決)。 強迫一個人違背自己的意願改姓是對其人格權利的侵犯,有悖於其個人的尊嚴。 本法所稱志願工作人員,指由推展家庭教育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依志願服務法相關規定召募、訓練及實習,並領有志願服務證者。

就家庭關係的經濟層面而言,實質上的平等做法必須處理以下問題:教育和就業方面的歧視,兼顧工作和家庭的需要,性別定型觀念和性別角色對婦女經濟能力的影響。 55.關於與宗教法和慣例有關的保留,委員會確認,自1998年以來,一些締約國修改了它們的法律,至少在家庭關係的某些方面規定了平等。 委員會繼續建議締約國,「借鑒有著類似宗教背景和法律制度且使其國內立法成功適應依據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國際文書作業各項的承諾的那些國家的經驗,以期」撤回保留。 50.按照土地保有的習慣方式,個人對土地的購買或轉讓可能受到限制,土地保有可能只限於使用權,一旦丈夫死亡,妻子可能會被要求離開或者需要與死者的兄弟結婚才能留下。 在一些締約國,喪偶婦女被“剝奪財產”或“攫取財產”,即死亡丈夫的親屬根據習俗主張權利,剝奪喪偶婦女及其子女對婚姻存續期間積累的財產的佔有權,其中包括並非根據習俗保有的財產。 他們把喪偶婦女從家庭住房中趕走,宣稱擁有所有動產,然後不履行根據習俗同時產生的對喪偶婦女及其子女的扶養責任。

五、失親教育:指增進因故未能接受父母一方或雙方教養之未成年子女,對家人關係維繫與家庭生活管理知能之教育活動及服務。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forty eight.締約國應就婦女在家庭內的經濟地位及家庭關係解除後的經濟地位進行調查和政策研究,並以易於獲取的形式公佈結果。

此外,在今年3月公佈的內閣府的民意調查中,修改和增加了一些提問,以誘導人們使用其舊姓(婚前姓氏)作為通用名的制度。

在事實婚姻受法律承認的國家裡,則比照適用下文載列的建議。 4.結婚、離婚、分居和死亡給婦女帶來的經濟後果越來越引起委員會的關切。 在某些國家進行的研究發現,離婚和(或)分居後,男子受到的收入損失即便不是微乎其微,通常也比較小,但許多婦女卻經歷了家庭收入的大幅下降,進一步依賴能獲得的社會福利。 儘管婦女為家庭經濟福祉做出貢獻,但她們低下的經濟地位滲透家庭關係的所有階段,原因往往在於她們要對受扶養人盡責。 26.締約國應確立婚姻登記的法律要求,並為此開展有效的提高認識活動。

在這些國家中,未亡人取得這類付款的權利以及在繳費型養老金制度中的權利發揮很大作用。 締約國有義務規定男女平等地享受社會保障和養老金制度提供的配偶福利和未亡人福利。 39.一些法律制度將離婚緣由與離婚的經濟後果直接聯繫起來。 在許多法律制度中,對宣佈因過失而離婚的妻子不給予任何經濟支助。 過失離婚制度可能會對妻子和丈夫採取不同的過失標準,例如,相對于妻子而言,離婚理由要求證明的丈夫不忠行為性質更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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