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摘要
剧终新闻 telegram@juzhonews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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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以下内容:
(一)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
(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
(三)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
(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标注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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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七条 案人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效能评价后,可以认为牙膏具有防龋齿,抑牙菌斑,抗牙本质敏感,减轻牙本质的能力。问题等功效。牙膏的具体管理方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拟订,报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发布。
香皂不适用本条例,但是可以具有特殊化妆品功效的适用本条例。
第七十八条 对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注册的用于育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的化妆品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置5年的过渡期,过渡可以继续生产,进口,销售,过渡期满后不得生产,进口,销售该化妆品。(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内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