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警察王胜利被灭口前的遗书

内蒙警察王胜利被灭口前的遗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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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原常务副厅长王来明与内蒙古自治区纪委一室副主任张建军相互勾结成利益集团,长期盘踞在内蒙执纪执法关键岗位,以案谋私,残害秉公办案民警,制造王胜利冤案。王胜利通过各种合法渠道向相关部门提交70000多份《控告信》、《举报信》,都石沉大海。期间,在利益集团的施压下,王胜利冤案一审被准格尔旗法院强行判处十年零六个月冤狱,二审鄂尔多斯中级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公开制造冤案的情况下,继续暗箱操作维持有罪判决,将王胜利治罪,置王胜利于死地。在走进“鬼门关”之前,王胜利已经做好准备,将《遗书》、《控告信》、《举报信》留给家人、留给组织、留给社会、留给历史......

当警察时的王胜利

以下是遗书正文:

我的生命留给我的时间,已经不多。他们一旦把我送进监狱,我就不可能活着出来了。因此,我在这里借助网络公共媒体的一角,提前留下我最后的话,以昭告世人我是因何而死,为谁而死,那些置我于死地的人都长什么样。同时告知对我不离不弃的家人,不要为我的死而悲伤,害死我的那些人必将得到报应。

九泉之下,我也不会放过他们。

我叫王胜利,内蒙古人,1973年生,中共党员,曾经(而且永远)是内蒙公安队伍的一名优秀警察,警号:001070。

我的父亲也是一名优秀警察,因公牺牲。二十多年前,我以优异成绩从医科大学毕业后,没作高收入、低风险的医生,而是踏上父亲走过的路,做了一名枕戈待旦、赴汤蹈火的刑事警察,侦办了众多大案要案,多次获得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等殊荣,还被评为内蒙古自治区优秀侦查员。

后来,我考入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做了一名经济犯罪侦查警察,并担任公安厅经侦总队第三支队支队长。在这里,我看到了经济案件侦查工作的复杂性,也看到在巨大利益之下,黑暗之光如何吞噬着脆弱的人性。

我的上司的上司,名叫王来明,内蒙公安厅党委副书记、副厅长。我与王来明之间,相差着好几个等级,但王来明似乎对我情有独钟,特别看重我,经常直接找我去他的办公室汇报工作,或者直接给我安排工作。这些越规之举,让我受宠若惊,大有路遇伯乐之感,因此对王来明死心塌地忠诚。直到后来我才明白,王来明对我的器重,不过是要培养一个为他谋私利的工具。当我明白了这一点,试图以自己微弱的力量进行抵制,无形中我成了王来明以案谋私的“挡路石”,王来明对我怀恨在心,最后我只能选择疏远和回避,但最终还是招致大祸。

在我担任三支队支队长期间,王来明先后越过经侦总队,直接违规批转到我们支队二十多起经济案件,这些大都只有几百万的案件,原本不属于公安厅(几千万上亿大要案件)的业务范畴,应由地方公安机关侦办。这些案件的来源,也不是按正常的层层审查、交办程序,而是当事人直接举报给王来明,王来明越过经侦总队直接批示给我。虽然我知道这些案件都是王来明的人情案,都是通过私人关系过来的案子,王来明直接插手这些案子,当然有他的利益在里面,但王来明对我的“器重”,使当时的我愚蠢地对他感恩戴德,放弃了一个警察应有的警惕和原则,选择了盲目服从,并动用宝贵的警力为王来明尽心侦办这些来历不明的人情案。

以下是王来明直接批示给我的部分“人情案”:

2015年左右,王来明接受请托,曾多次对内蒙古东达集团公司下手,企图通过公权力将内蒙古东达集团整倒。为此,王来明多次把我叫到办公室,让我们支队围绕东达集团公司开展工作,找毛病。同时让我给东达集团公司董事长赵永亮打电话,通知赵永亮到公安厅接受询问,实际是让我威胁恐吓赵永亮。我一看这又是在整人、以案谋私,我表面上答应,实际上我一直在找各种理由拖延。又过几天,王来明又把我叫到办公室说,东达集团有几块土地,你们支队好好查一查,肯定能查出问题。我还是在推脱。后王来明认为我办事不力,将这块工作交给公安厅经侦总队中部分局办理。随后,公安厅经侦总队中部分局对“东达集团非法转让土地”立案侦查。

当然经侦总队被王来明选中作为谋利工具的可不止我一个人,在王来明做公安厅副厅长期间,经侦总队下属各支队大都为王来明侦办过人情案,总数应在五六十起。王来明直接批示的这些人情案,档案都保留在经侦总队,有关部门如果有兴趣调查,是很容易查出这里面的名堂的。我在发现王来明利用我为他谋私利后,就选择了由抵制到逐步往后退。我知道这会对自己很不利,但我只能这样,因为做王来明谋私利的工具,严重违背了我做警察的初衷。

祸根由此种下。

王来明有一个心腹弟子,名叫张建军,是内蒙自治区纪委的工作人员,现在是内蒙纪委一室副主任。此人在各种场合公开声称王来明是他的干爹,他就是王来明的干儿子。

张建军并没有夸大其词。

王来明原是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检察院的检察长。张建军从学校毕业后分到玉泉区检察院做秘书,把王来明伺候得不错,王来明挺欣赏他。后来王来明调到自治区检察院,到反贪局当局长,就把张建军也带到这个地方。王来明调到公安厅当副厅长,就把张建军安排到兴安盟检察院当副检察长。张建军也没去上过班,挂个名,实际工作还是在王来明指挥下,参与公安厅经侦总队一些案件的侦办。

张建军作为检察院的一个干部,没去检察院上班,跟我们这些公安在一起办案子,实际成了我的同事。那时我们也没觉得不妥,后来才悟出来,张建军被王来明安排,跟我们这些公安一起办经济案子,而且都是核心案件,由王来明直接把控,谁都明白这是为了什么。多年来,张建军在王来明的安排和操控下,究竟违规、违法参与了公安厅哪些重大经济案件的侦办工作,有关部门只要愿意查,很快就能查清楚。

举个例子,呼和浩特市曾经发生一起绑架案,巴彦淖尔的一个女老板,绑架了内蒙中国银行行长的老婆。报警后,公安把人解救了,最后一查发现这个女老板通过银行工作人员集资诈骗,这个女老板叫图雅。经侦总队办这个案子,我在这个专案组,王来明把张建军也派进来,他进来就挑拨总队长和政委的关系,最后总队长被架空,张建军和政委指挥这个案子。

王来明利用张建军控制政委,控制整个案子。图雅集资诈骗案涉案金额达27亿余元,被骗的储户多达300多户。处理善后工作期间,给储户退钱,先给谁退,想给谁退,都是张建军说了算,这里面就有很大的腐败空间。张建军公然违规跟涉案的储户也就是被集资诈骗的受害人私下见面,收了很多钱,是张建军在经侦总队发的最大的一笔财。个别被骗的储户对我们说,你们那张建军很厉害,不给钱还明要,那才叫厉害!每个人不得弄个几十万,一共涉案好几十亿,那得弄多少钱?

仅仅这一个案子,王来明和张建军一共牟利多少,也是很容易查清楚的。

王来明在公安厅大肆谋私利,是上下皆知的“秘密”。王来明分管经侦期间,公安厅的厅长马明(2019年12月被双规)去公安部开会,公安部的副书记还有经侦局某局长跟马明吃饭时说,你们公安厅怎么回事,公安部10封举报信,就有9封是告王来明的。马明就给秘书打电话,让王来明连夜飞到北京跟他见面。马明让王来明解释清楚那么多举报他的信是怎么回事,并指令王来明,从当天开始,公安厅经侦总队除了搞公安部交办的案件,其他一个也不准搞,全交到下面盟市公安去搞。

因为这个事情,王来明跟马明翻了脸。王来明在厅党委会上跟马明拍桌子,全公安厅都知道,他俩的矛盾越来越深。马明从吉林带过来的秘书在公安厅到处搜集王来明贪腐的证据,也托人找我,让我提供王来明的犯罪证据。王来明也感觉到危机,让我到他办公室,让我调查谁跟内蒙纪委张力书记有关系,叫我赶快给他提供这方面的资源。我就明白王来明问题多,告状的多,他害怕纪委查。

后来,王来明又把张建军安排到自治区纪委一室工作,张建军的仕途,背后实际上都是王来明在发挥作用,张建军因此自称是王来明的干儿子,一点也不为过。张建军除了为王来明敛财外,还以纪委身份为王来明挡事、平事。“父子”两的配合可以说是完美,这也是王来明至今没有被调查的主要原因。

曾经有段时间,张建军跟我的关系不错。我选择逐步远离王来明后,事情发生了变化,直到著名的王玉宝诈骗案发生后,张建军就从朋友变成了残害我的恶魔。

2013年8月19号,公安部经侦局把一起重大合同诈骗案移交给我们经侦总队,我们就开始初查。过了一段时间,王来明让我去他办公室,问我最近忙啥,我回答在忙公安部交办的一个案子。他问什么案子,我怎么都不知道?我回答是公安部来厅里直接交给经侦总队的案子。然后我就将案件情况向王来明作了汇报。王来明马上说,涉案金额这么大,几个亿,要马上成立专案组。然后王来明就从巴彦淖尔借调30多名干警,上了这个专案组。

这个诈骗案是2013年9月18号立案的,所以叫“918”案。诈骗犯是鄂尔多斯东胜区的几个房地产老板,说是房地产老板,实际是一些投机趋利的不法商人,尤其是王玉宝还涉嫌十几项其它犯罪,是典型的黑恶势力。参与诈骗的还有鄂尔多斯浦发银行行长常青,以及受害单位的财务主管王志飞。常青以浦发银行购买理财为名,并以浦发银行名义做担保,4个不法商人通过伪造土地证、虚假抵押、重复抵押、虚假评估、重金行贿受害单位财务主管王志飞等手段,诈骗新蒙公司项目建设资金5亿元。

当时北京瑞兴资产公司在内蒙古准备投资建设一个煤制气项目,是国家重点项目。瑞兴公司在内蒙古鄂尔多斯的一个旗准备投资建厂,为这个项目成立了内蒙古新蒙公司,总公司派了一个叫王志飞的财务人员,先行来到鄂尔多斯,总公司把5亿元前期建设资金打到鄂尔多斯的浦发银行。

浦发银行的行长叫常青,5个亿就转到浦发银行,常青行长马上开始了解这个企业,打听是什么项目,在哪里开发,过来的是什么资金。然后他就主动跟王志飞接触,说你这个项目还在筹备,这么多资金放在这里,每天损失太大了,不如把这些钱放出去,挣点利钱,这样损失少点。王志飞就说,你这个想法也挺好啊。常青就给王志飞引荐4个老板,有王玉宝、刘永胜、邱永胜,还有一个叫赵飞的。

王志飞也将这个情况向上面汇报。常青答应给这4个老板以浦发银行名义出担保,并答应给瑞兴公司出承诺函,承诺这个资金是以购买理财的形式借给他们,保证不出任何风险。也就是说,银行承担这笔资金的风险。

然后这4个老板分别向王志飞行贿100-200万不等。常青给王志飞虚夸这4个老板是搞房地产的,还有搞路桥的,资产多,项目好,公司实力雄厚,绝对没风险。实际这些公司都是皮包公司,房地产项目早已全部烂尾,这几个老板在常青浦发银行已有大量贷款,有的是正准备再次向浦发银行申请贷款,经过银行贷前审查,认定为严重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公司,常青就将这些公司介绍给王志飞。案发后,公安厅也专门给王玉宝、刘永胜等涉案公司做了司法审计,审计结果也印证了这些公司资金链早已断裂,项目早已烂尾,农民工、拆迁户上访闹事频发。但是王志飞不知道这些情况,常青知道。王志飞收了这些人的好处,考察也就敷衍了事,王志飞拿这些钱在北京买了一套房,买了一辆车,剩下的钱王志飞占为己有。

一共骗了5个亿,王玉宝的公司1亿,邱永胜公司2亿,赵飞1亿,刘永胜1亿。这些人骗钱后大多用来放高利贷,或者还债。

一段时间后,北京瑞兴资产公司的老板突然接到一个人电话,说:“你是不是叫李茂银?”李茂银就是那个受害单位的老总。对方又问:“你是不是借给鄂尔多斯王玉宝一个亿?”李茂银说是有这么回事,怎么了?对方说:“你被骗了。”李茂银说:“怎么回事?”对方说:“他是不是给你抵押土地了?抵押土地的土地证全是假的。你去相关部门查一下就知道了。”李茂银一查确实是假的,然后他马上向公安部报案,报案以后案子就这样过来了。

“918”案立案以后,包括侦查期间,内蒙纪委的张建军多次给我打电话,问案子咋样了?你们搞的案子那个人啥时抓呀?抓不抓人了?挽损啊啥的,就关心这些事情。

案子移送起诉后,张建军就给我打电话,说,胜利,我跟你说个事儿,你们那个案子扣的一些东西,就是王玉宝(诈骗案涉案人)的那些东西,没用的话你给我返吧,有人找我了,你给返回来算了。

张建军打这个电话的时间,在2015年、2016年左右,那会我已经跟他疏远了。他打电话说,你们“918”案扣押的财产,营业执照、帐啊这些东西,你给我退吧,有人找我了,是朋友,碍不开面子。我回答他说,这些东西已随案移交检察院了,我也无权退给你。他隔了两天又打过来,说,我刚刚给检察院打了电话,这些东西根本就没有随案移交,你忽悠我吧?

实际情况是,当时扣押清单的确已经随案移交了,移交扣押物品时,检察院说东西太多,没地方保管,将来到法院开庭的时候需要什么你们就给往过拿什么。所以说,当时确实把清单拿过去了,我就对张建军实话实说,经侦总队现在是帮检察院代为保管这东西,这些扣押物品现在已经不属于公安,我没有权力处置这些东西,而且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相关程序规定,扣押的东西要处置,必须等二审结束以后,确定这些东西与案件没有关系,才能对这些东西作出处置。再说了,我也只是个小支队长,只是个小角色,我也说了不算,你找领导吧。张建军当时就很生气,说我,你小子行,照你这个态度,咱们走着瞧!

在我的印象中,张建军要整我,就从这个时候开始了。

我的理解,可能有人找他了,要退这些东西,想要毁灭这些证据,或者这些涉案物品里面,还有我们没有发现的重大线索,或者涉及到更高级别的人,涉案的相关人员找到张建军,想拿走这些东西,毁掉。我拒绝了张建军的要求,张建军受人之托,交不了差,当然怨恨我,这就为他后来整我埋下伏笔。

2015年10月,常青、王玉宝等人的诈骗案起诉到包头法院,张建军等人还有其他保护伞,干扰法院,不让判,按正常程序几个月就判了,但这个案件在包头法院呆了两年,不能判,导致1.6个亿不能返还,瑞兴公司就给当时中央第二巡视组写了封信,因为资金被骗,导致国家重点工程迟迟不能启动,希望包头法院加快审判。中央巡视组非常重视,把这份材料转到内蒙纪委,正好是张建军核查,这个案子一个月后也判了。

中央巡视组关注的本是“王玉宝案在包头法院久审不决”的问题,到此,中央巡视组关注的问题已经解决,但张建军等人却继续打着中央巡视组的旗号对我下手,开始整我。

张建军先是领人到北京,找到受害单位,北京瑞兴公司,谎称说中央巡视组让我们查王胜利呢,说合同诈骗案,公安厅经侦总队专案组从王玉宝手头追缴的钱,专案组没及时返还给瑞兴公司,所以法院把王玉宝重判,张建军要求瑞兴公司举报我办案渎职。

事实上,合同诈骗案我们挽损1.6个亿,其中王玉宝退赃5000万,邱永胜退1.1亿,一共1.6亿,根据规定,这些钱必须等生效判决出来后才能返还给受害单位,确定这是诈骗才能返还。一审判决时,王玉宝等人的退赃,包头法院已经认可,并给予了从轻处理,王玉宝骗1亿,判18年,刘永胜骗1亿,判无期,王玉宝的退赃已经给予从轻了。但是张建军告诉北京公司,说你们要举报王胜利,举报他在办案中渎职了,没有及时将赃款返还给你们,导致把王玉宝判重了。北京公司的律师陈东青懂这个事情,说专案组就1.6亿元待生效判决形成后再返还一事,已经跟我们沟通过,并且也征得我们同意,我们也能理解办案机关,我们没意见。但是张建军坚持要求受害单位举报我怠于挽损。

要求受害单位举报我,受害单位没有同意。张建军回到呼市第二天还打电话给受害单位律师,问举报信写好了没有,赶快寄到内蒙纪委来,但受害单位没有寄举报信,因为受害单位认为不符合事实。

我被留置后,张建军又领一伙人到北京,找到被害单位北京瑞兴公司,说王胜利出事了,你们知道不,让我们抓了,你们谁也不要管王胜利的事,不许说情。

2018年4月份左右,张建军又找到受害单位,说王玉宝被冤枉了,办成冤假错案了,判重了,自治区高院马上就要发回重审了。当时这个案子还没有发回重审,但张建军提前就知道了,告诉瑞兴公司,说马上就发回重审,你们也不要追究王玉宝等人的刑事责任了,你们不就是要钱嘛,追究什么刑事责任,给你们挽损就行了,我们给你们协调挽损,不要追究王玉宝他们的刑事责任。这不就是为王玉宝脱罪吗?

结果王玉宝案子在5月份真发回重审了。审判机密,张建军提前就知道,并且泄露给受害单位。

张建军在核查中央巡视组批示的线索过程中,跟王玉宝、刘永胜、常青等人的关系更加紧密,在更大利益的驱动下,他就利用手中的权利对我下手,为王玉宝等人脱罪。然后他企图通过打倒办案民警,来否定公安厅专案组证据的合法性,从而为王玉宝等人脱罪做铺垫。

现在这个案子重审刚开完庭,法庭上的王玉宝等人,包括辩护律师,强烈要求调取我的“犯罪证据”,要求调取我案件的判决书。他们主要想诬陷我刑讯逼供和受贿,想定这两个事,来否定“918”案证据的合法性。如果把我定成刑讯逼供,“918”案的证据就全否了,把“918”案从刑事大案变成民事纠纷,通过改变案件性质,达到脱罪的目的。

我的案子,张建军是用准格尔旗的手续立的案,但办案人员全是内蒙纪委一室的人,包括谈话的人,地点也是内蒙古纪委的留置点,而且我的工作单位和准格尔旗一点关系都没有。

张建军他们是利用中央巡视组批示“常青、王玉宝案”在包头法院久审不决的问题的机会,故意歪曲中央巡视组的本意,给我编造了一个“拖延办案、怠于挽损”的罪名,并诬陷我贪污公款,还利用王玉宝的诬告信,栽赃陷害我索贿500万未遂,将我描述成小官大贪的典型,以骗取有关领导的批示,对我下手。

事实是,2013年12月底,王玉宝说要退赃,当时正值年底,银行朋友白艳秋多次和我谈让我到帮她揽点储,好完成储蓄任务。我鉴于白艳秋对我们平时工作中在银行查询方面给过很大方便,当时我电话和王玉宝说,你能不能把退赃的钱先在朋友白艳秋银行存上1—2天,帮她完成点年底储蓄任务,再转到公安厅账户,当时王玉宝就同意了。后来我也没管这个事,大概又过了几天,王玉宝把500万元存到了公安厅账户上。据后来证实,2013年12月27日,王玉宝把500万元通过银行转账存到白艳秋所在的银行王玉宝自己银行账户上。次日,王玉宝还应白艳秋的要求把其中的350万元转账到另一个银行网点,帮助白艳秋银行同事完成储蓄任务,2014年1月3日,王玉宝把上述500万元转到公安厅账户。这就是事情的真实过程。我当时没意识到,但后来认识到我这确实是违纪行为。但是纪委办案人员威胁恐吓我,要把我工作中的违纪行为强行认定为犯罪。留置后期,我如实说是帮银行的朋友揽储,但他们故意不记录,他们还威逼白艳秋,不让说成揽储。

张建军仅凭王玉宝的一封诬告信就给我强行定成索贿500万,还弄个未遂,既违背常理,也违背法理,荒唐至极,毫无法律知识的人都能一眼看出其中的奥妙,那就是赤裸裸的栽赃迫害:一是我向所办案件中即将被处以重刑的诈骗犯王玉宝索贿500万元一事,严重不符合常理,任何人听后都认为是天方夜谭,我没那么大胃口,自治区副主席潘逸阳向令计划多次才行贿600万元,比一比,我这就是个天大笑话。二是既然是索贿,那我为什么不约王玉宝在一偏僻地方进行现金交易,直接把这500万元放在车后备箱一走了之?为什么要选择一个城市监控最密集的银行大厅进行呢?三是既然是索贿,为什么不让王玉宝直接存入我个人账户而是存入王玉宝自己账户?四是我和白艳秋是普通朋友关系,既然是索贿,我为什么还要找个“证人”(白艳秋)在场全程监督我索贿呢?五是既然是索贿,我没有王玉宝的银行卡,没有本人身份证,不知道密码,如何能从银行安全、稳妥、无痕迹提出现金呢?更何况是500万巨款呢?六是既然是索贿,王玉宝讲到我给他发短信安排他怎样存这笔钱、找谁办理等等,那么所发信息是我索贿最好的证据,我作为一位老刑警能犯这个低级错误吗?七是王玉宝将这500万元存入白艳秋所在的银行王玉宝个人账户后,次日按照白艳秋的要求又将其中350多万元以王玉宝个人名义存入白艳秋同事的银行完成年终揽储任务,有这样的索贿吗?八是我最近翻了一下我当时的工作笔记本,上面清楚记着:公安厅经侦总队在侦办王玉宝等人合同诈骗案过程中,王玉宝赃款追缴都是由专案组石天宝等专人负责,该案赃款追缴都提前在专案例会上通报过,当时我都向受害单位通报过,这些人的证言证词全都没有,这又是为什么呢?九是既然是索贿,那么呼市中国银行工作人员白艳秋那就是铁板定钉的“共犯”,为什么至今还“逍遥法外”呢?

随后,张建军又组织王玉宝的儿子给纪委写举报信,说是专案组其他人员也对他进行刑讯逼供,此后张建军多次找专案组准备杜撰、编造刑讯逼供的证据,想要推翻王玉宝等的犯罪证据的合法性。张建军几次找我索要王玉宝的涉案扣押物品,被我拒绝。在我被留置后,王玉宝的手下又给内蒙纪委写信,要求返还公安厅扣押的财产,张建军两次将这个材料转到公安厅,其中有一次上面写到“此事刘奇凡书记非常重视”,他用书记的名义做批示,要求返还王玉宝被扣押的财产。公安厅还是我那个态度,这个事儿没有二审终审,不可能退还东西,公安厅没有退还。所以这事都让张建军他们很被动,就利用王玉宝对我进行栽赃陷害。

法院认定我犯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等多项罪名,全是在张建军等人的组织指挥下,办案机关罗织罪名的恶毒陷害。其中的一些所谓“罪行”,不但根本不成立,反而是经过公安厅副厅长王来明同意或指示而产生的工作行为,怎么就成了我的罪行呢?

所谓受贿罪,实际情况是,2013年8月19日,公安部交办常青、王玉宝等人合同诈骗案。王来明副厅长全程亲自指挥案件侦办工作,同时从基层借调经侦民警组成专案组。专案组吃住在公安厅办案基地,因办案地远离市区,公安工作又没时没点,办案中经常出现加班误餐等情况,干警抱怨很大,他们都是从外地借调而来,常年不能回家,专案组工作任务又很重,经常因为工作吃不好饭,确实是个问题。

此外,专案组配备多台专案用车,公安厅财务只报销外地出差燃油费用,呼市市区燃油不能报销。公安厅经侦总队就此案也没有给专案拨付一分钱专案经费。鉴于以上困难,我向分管经侦的王来明副厅长请示,王来明指示可从公安厅到办案基地中途找一小饭馆,先挂账解决加班误餐问题,王来明还答应帮助协调公安厅财务,报销专案部分燃油费用。

受害单位北京瑞兴公司知道这个情况后,抢先垫付了2万元饭费和2万元油卡,交给了专案组内勤杜剑。我知道后立即向王来明副厅长和总队领导汇报,领导均指示:“尽快报销,及时归还。”

十八大后,因中央八项规定等,公安厅财务对餐饮费和燃油费报销越来越严格,受害单位垫付的餐费与燃油费,公安厅财务一分钱也不能报销。专案组又请示王来明,王来明指示:“效仿厅机关其他人做法,变通报销。”后专案组内勤杜剑从专案组常年定点住宿的鄂尔多斯威利欣酒店开住宿票,报销出49240元,将其中的4万元归还给了受害单位北京瑞兴公司。此油卡和饭卡一共使用了2年多,全部用于专案组加班吃饭及专案用油,我没有占有一分钱,法院却将受害单位垫付的这4万元给我认定了受贿罪,请问我受贿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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