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某新规,对币圈有何影响?

公安部某新规,对币圈有何影响?

行业内幕


2024年9月10日,公安部印发了某新规(以下简称“《新规》”,鉴于未知的神秘原因,此新规不能写出名字,要不然这篇文章又要被删除了),主要内容是对于侦查机关(以下简称“某办案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规范涉案资金的冻结措施。

《新规》的出台不得不让人联想到最近舆论场上的的刑事案件“远洋捕捞”事件,以及币圈近几年的出金冻卡。作为web3律师,同时也是刑事律师,正要律师就聊聊此次《新规》,对于币圈甚至刑事辩护有何影响。

《新规》的主要内容

鉴于上次的文章过于详尽地披露了《新规》的主要内容,正要律师花了2个小时写出来的文章惨遭“击毙”(官方给出的理由是违反《网络安全法》)。所以这次本人认清现实、吸取教训,只能大致聊聊新规的内容。

《新规》主要是为了规范某办案机关在刑事案件中关于涉案资金的冻结时间、权限、范围、数额等问题,比如说新规要求,在某机关办案时不能超额冻结嫌疑人的财产,不能冻结嫌疑人家人或其他非涉案人员的财产等等,虽然说这些都是常识问题,但是这也是目前某办案机关办案过程中处置涉案资金时主要的违法问题,我们在一些刑事案件、解冻卡咨询中经常遇到当事人被超范围(比如冻结当事人家人的资金)、超额度(冻结金额远超涉案金额)、超时(冻结时间超过法律规定)冻结资金。

此外,对于某办案机关的跨区域办案,新规也有详尽规定。比如原则上以线上冻结为主,能通过“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 和 “违法犯罪资金查控平台”进行冻结时,就无需再到线下进行了,如果特殊情况需要到线下冻结时,需要由当地的某办案机关配合才行,或者干脆就直接委托当地的某办案机关进行冻结,而不能不打招呼直接跑到人家地盘进行冻结。

最后呢,《新规》也强制要求某办案机关在冻结以后的3个月内对涉案资金进行甄别、核实;对于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可以通过“12389”热线进行反馈。

《新规》对币圈的影响

虽然说《新规》并非是专门针对币圈出台的,但是它的出台肯定会影响到币圈的业务,主要事关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虚拟货币出入金;
二是银行卡冻结及解冻;
三是涉案虚拟货币的查冻扣、处置等方面。

第一,虽然我国目前没有完全禁止虚拟货币投资,但是实际上已经禁止了公民参与虚拟货币投资的几乎所有渠道。比如,人民币和虚拟货币的兑换渠道,传统的支付、转账渠道都明确禁止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服务,无论是传统支付的银行卡还是第三方支付中的微信、支付宝都明确表示不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金融服务。虽然现实中币安、欧意等虚拟货币交易所中大量的U商仍然通过假借个人转账、虚假订单、红包、小荷钱包等形式进行虚拟货币的买卖交易。

此时,一旦法币的资金流或者虚拟货币涉及到刑事案件(比如赃款、被标记的脏U等)对应的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支付账户就极容易被冻结;对于办案机关来说必须要依据《新规》来进行操作,对于被冻结资金者可以依据新规来审查办案机关的冻结是否符合规定。
此时,一旦法币的资金流或者虚拟货币涉及到刑事案件(比如赃款、被标记的脏U等)对应的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支付账户就极容易被冻结;对于办案机关来说必须要依据《新规》来进行操作,对于被冻结资金者可以依据新规来审查办案机关的冻结是否符合规定。

第二,对于上述在虚拟货币交易中涉及到赃款、赃U以外的情形,目前针对U商群体不涉及到赃钱也直接被冻卡的现象逐渐增多。这里面一些U商是被非法经营罪刑事立案后冻结资金,有些则是属于《新规》中明确禁止的“立案前冻结”。甚至还有虚拟货币交易所账户被冻结的现象,当然,从比例上来说,大多是涉及到电诈、网赌、传销、洗钱等资金。对于冻结机关来说,必须要严格遵守《新规》来进行冻结操作;对于被冻结资金当事人,可以救济的途径或方案会随着新规的出台而更加明晰。

第三,对于涉案虚拟货币的查冻扣、处置的影响。《新规》明确:对于债券、股票等类的非现金财产,可以进行查、冻,但是不得划扣;甚至明确提出不能以嫌疑人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的名义划扣嫌疑人的涉案财产。那么涉案财产应当如何处置,原则上都是只能由法院进行处置。

那么问题就来了:
当下大多数涉及到虚拟货币的刑事案件,至少存在以下问题需要解决:

某办案机关还能以直接注册新钱包地址来转移涉案虚拟货币吗?
如果第一个问题答案是否定的,那么如何保障涉案虚拟货币的安全保管?
涉案虚拟货币能否在侦查阶段直接进行币币兑换(比如非稳定币置换为稳定币)?
涉案虚拟货币在侦查阶段能否进行处置变现(虚拟货币变现为法币)?
根据《新规》的规定,以上的问题答案似乎都是否定的,但是根据涉虚拟货币刑事案件的司法实务,不能转移、兑换、变现涉案虚拟货币,可能会对刑事案件的全案带来颠覆性的影响。
《新规》对刑事辩护的影响
正要律师认为新规对于未来刑事律师的辩护工作是有积极意义的(但是不让人提《新规》的内容甚至名字就非常不具有积极意义了),涉案财产辩护也越来越多地被刑事辩护律师所重视。尤其是在前文提到刑事案件“远洋捕捞”的大背景下,有一些企业家、创业者遭遇“趋利性执法”而财产归零,甚至家破人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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